黑龙江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评办法及2019年度考评细则解析

2019-11-14 00:58超,周宁,2
中国水土保持 2019年11期
关键词:水土保持黑龙江省情况

李 超,周 宁,2

(1.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70;2.黑龙江省水利学会 水土保持专业委员会,黑龙江 哈尔滨 150070)

《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一年多来,黑龙江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引领下,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1],以统筹“山水田林湖草”综合系统治理为指引,努力践行水土保持新规[2],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建立水土保持联席制度。2019年1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黑政办发〔2019〕8号”文印发了《黑龙江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成立了黑龙江省政府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设在黑龙江省水利厅。2019年3月29日,考评办以“黑水保考办发〔2019〕1号文”印发了《黑龙江省2019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指标评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开展首次考评工作。现就《办法》和《细则》考评内容和指标体系进行阐述和解析。

1 《办法》考评体系及程序

1.1 分级逐级考评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实行分级考评,由省政府统一领导考评工作,省政府对市(地)政府(行署)、市(地)政府(行署)对其所辖县(市、区)政府进行考评。市(地)级政府(行署)和县(市、区)级政府是落实水土保持工作目标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1.2 阶段量化考评

按照“只考一次”原则,省级组织的各类涉及水土保持工作目标的考核结果相互运用,同一考核指标不再进行重复考评。考核和评估相结合,按《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规划期进行考评。2020、2025和2030年为考核年份,在年度评估基础上,考核5年水土保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019—2030年的其他年份为评估年份,评估当年水土保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综合治理、预防监督、综合监管和宣传教育等5个方面,设加分项后共8类考评指标,评分满分为100分(见表1),考评结果划分为优秀(≥90分)、良好(80~90分)、合格(60~80分)、不合格(<60分)四个等级。

表1 黑龙江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评分值

1.3 考评程序

1.3.1 年度评估

每年3月底前,考评工作组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年度评估实施方案、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下达市(地)政府(行署)。当年12月底前,市(地)政府(行署)完成自评,将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考评办。评估次年2月底前,考评工作组组织第三方对各市(地)政府(行署)水土保持目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核实结果经考评工作组审定,提出评估评分和评估意见,形成年度评估报告,报省政府审定。评估次年3月底前,考评工作组公布评估结果。

1.3.2 五年考核

考核工作在年度评估基础上,综合考核5年水土保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年3月底前,考评工作组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确定考核实施方案,下达市(地)政府(行署)。考核次年1月底前,市(地)政府(行署)完成考核自评,将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考评办。考核次年2月底前,考评工作组按比例随机抽取市(地)、县(市、区)开展现场核查。在现场核查和综合考核的基础上,形成考核报告,报省政府审定。考核次年3月底前,考核结果由省政府公布。

1.3.3 考评结果

市(地)政府(行署)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考评结果不合格的,要在考评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市(地)政府(行署)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2 《细则》评分指标及复核依据

《细则》在《办法》的考核体系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严格依法依规细化考评指标,充分考虑黑龙江省2019年水土保持工作重点和需求实际,设考评指标17项,满分为100分。

2.1 组织领导

2.1.1 组织领导机构建设情况

加强水土保持组织领导机构建设,是落实政府水土保持职责的具体体现,是重要水土保持工作落实的基本保障,该项满分为4分。市(地)政府(行署)设水土保持组织领导机构,得4分,未设立不得分。以市(地)政府(行署)正式文件进行复核。

2.1.2 水土保持配套政策和制度出台及执行情况

主要考核市(地)政府(行署)按照《办法》对所辖县(市、区)政府开展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及其出台政策、制度情况,该项满分为3分。市(地)政府(行署)对所辖县(市、区)政府开展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出台政策、制度并执行的得3分,仅出台未执行的不得分。以政府(行署)的会议纪要、正式文件作为佐证资料进行复核。

2.1.3 水土保持规划出台及落实情况

市(地)政府(行署)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应当包括水土保持规划的任务和指标,将水土保持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该项满分为10分。

(1)按照《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编制市(地)级(含辖县、市、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经政府(行署)批复的得5分;已编制规划并报政府申请批复的,得2分;未编制规划的,不得分。以市(地)政府(行署)批复和向政府申请批复的正式文件进行复核。

(2)市(地)政府(行署)按照规划任务安排资金的,得3分;未安排的,不得分。以市(地)政府(行署)财政资金拨付凭证进行复核。

(3)市(地)政府(行署)依据水土保持规划,配套制定实施方案、工作细则,落实水土保持工作且取得成效的,得2分。仅出台配套实施方案、工作细则但并未落实的,不得分。以市(地)政府(行署)正式文件和有效佐证资料进行复核。

2.1.4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划定及公告情况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予以公告”,该项满分为3分。市(地)政府(行署)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予以公告的,得3分,未划定的不得分。以市(地)政府(行署)正式文件进行复核。

2.2 综合治理

2.2.1 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治理任务完成率指本年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占省级下达治理任务的比例,该项满分为20分。市(地)完成省政府下达水土流失治理任务的,得20分;未完成的,按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完成率×20计算得分。无水土流失治理任务的,按其他市(地)平均分计取。以市(地)有关部门认定和水土保持措施图斑录入情况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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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水土流失面积消长情况

以2018年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为基准值,水土流失面积减少率=(2018年水土流失面积-2019年水土流失面积)/2018年水土流失面积,该项满分为10分。2019年度水土流失面积较基准值增加的,不得分。较基准值减少的,根据其减少率与全省减少率的比值,大于1的,得10分;小于1的,按10分乘以此比值得分。以国家和省级开展的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进行复核。

2.3 预防监督

2.3.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1)考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情况,该项满分为2分。市(地)政府(行署)组织相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并予以公告的,得2分;未划定的不得分。以市(地)政府(行署)正式文件进行复核。

(2)考评严重水土流失事件发生情况,该项满分为2分。市(地)及其所辖县(市、区),当年有生产建设项目造成严重水土流失事件发生的,该项不得分。按照群众投诉举报、新闻报道披露和相关监督检查发现且查证属实的进行复核。

2.3.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开展审批是法定职责,是落实“三同时”制度的基础保障。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率根据市(地)、县(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情况开展考核,该项满分为8分。市(地)及其所辖县(市、区),依法应编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而未编报、审批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以生产建设项目“天地一体化”监管成果并参照市(地)政府(行署)组织相关部门提供的生产建设项目清单开展考核,通过市(地)政府(行署)会议纪要、正式文件对生产建设项目清单的提供情况进行复核。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该项满分为4分。市(地)政府(行署)对下一级政府的水土保持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对辖区进行全查的得4分;未全查的,按检查县(市、区)数量/所辖县(市、区)数量×4计算得分。检查程序须规范、环节须完整,以检查通知、整改意见和反馈意见的正式文件进行复核。

2.3.4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情况

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考评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水土保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行为的规范程度,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该项满分为5分。

(1)市(地)政府(行署)落实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管理机构的,得0.5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监督管理人员的,得0.5分;落实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经费的,得1分。以批准机构、人员的正式文件和财政拨付凭证进行复核。

(2)市(地)及其所辖县(市、区)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发现执法程序、环节存在问题的,每个事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以建档资料、立案卷宗、文件通知和相关有效佐证资料进行复核。

2.3.5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情况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单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应做到“应收尽收,不留死角”。该项满分为3分。依法依规足额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得3分;否则,按项目扣,1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以生产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和应缴期限进行复核。

2.4 综合监管

2.4.1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完善水土保持监测体制机制,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生态保护与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该项满分为10分。

(1)市(地)政府(行署)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完善水土保持监测体制机制,出台相应政策、制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市(地)政府(行署)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以市(地)政府(行署)正式文件和财政付款凭证进行复核。

(2)配合国家和省级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监测数据复核、调查和提交的,得6分;有拖延、未落实的,每项扣1分,扣完6分为止。以国家和省级布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文件及各市(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复核。

2.4.2 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

主要考核国家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和填报质量情况,该项满分为10分。开展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和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填报工作并按时、全面、准确填报的,得10分。发现漏报、误报的,1处扣1分,扣完为止。无填报工作任务的,按各市(地)平均分计取。

2.5 宣传教育

2.5.1 水土保持宣传情况

该项满分为2分。市(地)政府(行署)在国家和省级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平台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的,4篇及其以上的得2分,不足4篇的按比例得分。以市(地)提供的报道节选、网络截图和影像资料和其他有效佐证资料进行复核。

2.5.2 水土保持教育情况

该项满分为3分。开展水土保持教育进党校、学校、社区、村屯和生产建设单位的,每项得1分,超过3分按3分计取。以影像资料、工作总结和其他有效佐证资料进行复核。

2.6 加分项

2.6.1 社会力量或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作情况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该项满分为3分。市(地)政府(行署)及其所辖县(市、区)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或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加3分。以工程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有效佐证文件进行复核。

2.6.2 制度保障情况

该项满分为2分。市(地)政府(行署)推进《黑龙江省黑土耕地保护水土保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实施并取得成效的,加1分;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市(地)河长制工作平台,明确任务目标的,加1分。以市(地)政府(行署)正式会议纪要、文件进行复核。

2.7 扣分项

2.7.1 自评报告提交情况

该项满分为2分。市(地)政府(行署)未按要求时限提交《2019年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自评报告》的,扣2分。以邮寄和电子信箱收件时间及送达登记时间进行复核。

2.7.2 交办工作完成情况

该项满分为3分。市(地)政府(行署)未按国家和省级要求完成交办的水土保持工作的,每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以国家和省级交办的水土保持工作文件及市(地)完成递交情况进行复核。

3 结 语

黑龙江省开展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符合全省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形势和水利部聚焦“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考用结合,充分发挥考评的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有利于增强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加快黑土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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