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雪莹/吉林大学文学院
由于清王朝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而建立的政权,深受儒家文化熏陶的汉族士人显然无法接受国破家亡并且被昔日的“蛮夷”统治的现状,他们或为故国“殉节”,或以“明遗民”的身份自居,拒绝仕清。而清帝在新朝初立,根基不稳的情况下,都“尽量回避任何足以挑起民族仇恨的课题,以免为现实政治带来不必要的震荡”,故而清统治者当务之急便是寻找一切机会来使汉族士人乃至全天下之人认可自己的政权与统治,在此情况下修撰《明史》便是契机之一。“作为朝廷灌输主导意识形态的工具,清朝的官方史学工作一直带有强烈调和满汉矛盾的企图,而这个目的,亦明显地反映在史馆于处理敏感历史问题的手法上,以及当时所编的官方史籍上。”由此可见,对涉及到明清鼎革之际敏感问题的《明史·史可法传》的修撰便是清王朝借助修史拉拢汉族士人,宣扬儒家教化,巩固自身政权,获得政治认同的一次实践。
在《明史》的修撰过程中,如何对前明忠臣这一部分书写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更何况,在明清鼎革之际这个特殊的历史节点上有所作为的史可法是一位汉族士人眼中“抗清”的忠臣。在一部官修的前朝史书中对史可法的基本形象进行塑造,此事本身就在“无声”宣告着清廷对作为前明士人眼中“抗清忠臣”史可法的官方态度,因此清统治者不得不对史可法形象塑造慎重考量。
首先,《明史·史可法传》开篇即叙述史可法在出生前其母尹氏“梦文天祥入舍,生可法。”,众所周知,文天祥乃宋元之际民族民族英雄,“领兵抗元,誓死不事二主”如此一来,既暗示了史可法最终的结局亦如文天祥,在易代鼎革之际对前朝忠贞不贰,又在无形中向被统治的臣民透漏出为人臣者,必须“竭肱股之力,效忠贞之节”的要求,当世既是清室统治,则列位臣工无论满汉均应竭尽心力事清。
其次,《明史·史可法传》还对史可法的人格形象进行了塑造,“可法短小精悍,面黑,目烁烁有光。廉信,与下均劳苦。军行,士不饱不先食,未授衣不先御,以故得士死力。”这一部分着重塑造了史可法平日里体恤下士的人格特点。清廷自身认为,一部分汉族士人之所以还对清廷的统治抱有敌意,就是因为在“华夷之辨”的视域下,清代明而立就是以“夷”代“华”。为此,在《明史·史可法传》中清官方特意描述了诸多的儒家道德伦常,表明自身对礼制和儒家道德的尊重,“行周礼者即华夏”,既然三代就认为没有种族之别而是文化之分,那尊崇汉儒的清廷亦是合法的政权,且自立国以来,清廷致力于恢复社会经济,一改晚明的种种积弊,无疑是应当“得民心”者,无论满汉之民均应顺应朝代更迭之规律,自觉服膺于清廷统治。
再次,在南明弘光政权式微之际,面对权臣奸佞把持朝野,悍将跋扈的状况,史可法仍然坚持“抗清”,即使在扬州城被攻破之际,亦未有惧色,“孤城不保,志决身歼”。在这里,清官方将史可法塑造成了一位坚守城池的忠臣形象,在其守城之时,“作书寄母妻,且曰:‘死葬我高皇帝陵侧。’”将死之时,亦大呼“我史督师也”。史可法纵寡不敌众,仍“明知不可为而之”的气节令清军也是肃然起敬。这无疑是清廷主动向汉族士人“示好”的一次举动,对待英雄和忠义之臣的态度满汉都是共同的,不存在根本的分歧,这样就尽可能地淡化了满汉之间的矛盾,在儒家的道德标准这里满汉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的看法,逐渐趋同合流。
清廷借助历史书写的机会,和奉史可法为“抗清英雄”的汉族士人暂时达成了“一致的”观念,互动地塑造了史可法“忠贞不贰”的正面形象。然而,清统治者内心实则并未放松,他们十分清楚,汉族士人之所以认可这个形象,是因为他们仍然将“抗清反满”作为史可法“前明忠臣”形象确立的前提。这显然是与统治者迫切希望消弥满汉矛盾,使汉人群体接受其统治合法性,双方达成政治认同的出发点背道而驰。
清廷的统治者显然意识到了问题的重要性,并且深谙这其中的逻辑关联。如何在无形中消弥淡化本身处于焦点位置的满汉矛盾就成为了在书写《明史·史可法传》过程中随之而来的关键问题。陈永明先生认为这需要借助一种“去政治化”(depoliticalization)“的泛道德化史观。在这一点上,清官方在书写《明史·史可法传》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评价史可法“忠义”形象的前提进行了粉饰和淡化处理,并且将原本激烈的满汉矛盾的焦点进行了转移。
如《明史·史可法传》在最后“赞”的部分中,认为史可法“悯国步多艰,忠义奋发”,“悯”有“忧愁”“怜悯”之意,“悯”字的使用破费思量,借助一个字就使一个心忧国家的,为国事操劳的形象呼之欲出。而其“心忧”的原因就是“国步多艰”,即认为当时的明王朝早已是风雨飘摇,摇摇欲坠,暗示明王朝后期统治的乏力疲软,即使史可法“提兵江浒,以当南北之冲,四镇棋布,联络声援,力图兴复”,明亡亦是大局已定,无力回天之事。
除此之外,《明史·史可法传》虽然并没有刻意回避或隐去史可法“抗清”这一活动事实,但是清官方亦未就“抗清”这一行为展开过多的评论,反而是重点分析了史可法的举动失败的原因,“然而天方降割,权臣掣肘于内,悍将跋扈于外,遂致兵顿饷……”。 “天方降割”表明清廷认为明朝最后的衰亡是因为天降下灾害,清代明恰恰是为了顺应天命。而偏安一隅的南明朝廷内有权臣奸佞的“掣肘”,钳制朝纲,外有悍将居功“跋扈”,朝野之间暗流涌动,史可法受到马士英等人的不断排挤,“今古为君者,昏至弘光而及,为相者,奸至马士英而及。”政治关系一度十分紧张。据此,明晚期的统治内忧外患,继续有力地维持政权无疑正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清官方在历史书写中对于史可法“抗清”失败的原因分析思路是一以贯之的,甚至直到乾隆朝在编修《钦定胜朝殉节忠臣录》时还是秉持着这种看法,“至若史可法之支撑残局……及遭时艰,临危受命,均足称一代完人,为褒扬所当及。”“残局”、“时艰”、“临危受命”等字眼均点名了晚明统治情况的危急,政局混乱,权臣倾轧,农民起义不断表明明代已经走向穷途末路。由此,以南明的腐败政治情况而言,其统治之合法性自不免令人产生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天命”选定了清来代明而治是再合理不过的,而清朝作为明王朝的继任者其政权的建立也自然是合法的。
顺康雍三朝统治者出于避免再度挑起满汉矛盾,对于明清易代的问题一直是刻意回避的状态,官方始终紧握着话语权。而面对“明遗民”和新兴起的汉族新贵再三请求为前明“抗清殉国”者作书立传的请求,清官方仍存有戒心,回应的态度并不积极。总体来说,自顺治到雍正朝,在对历史书写方面慎之又慎,意识形态的控制也随之愈强,即使到了乾隆朝文本书写出现了一丝自由的气息,然而意识形态却一直是形松实紧的状态。
乾隆年间,“甲申之变”已经过去一百多年,民间反满的情绪逐渐淡化,整个清帝国步入盛世,有利的环境使清统治者无需再忧虑其政权合法性的问题。于是,相较于康雍两朝,乾隆一朝的历史书写中罕见的出现了一丝松动的迹象。在最终定稿的《明史》中,乾隆皇帝对于在他授意下塑造的史可法形象给予极大的褒奖,重点赞扬了史可法在故国衰微之际毅然“殉节”的选择。紧接着,因为康雍两朝对于南明史的诸多回避,导致“然自昔累朝嬗代,于胜国死事之臣,罕有录予易名者……”,他还为史可法这一前明“抗清”英雄加以“忠正”的谥号,一时间朝野里掀起了一股为前明忠臣正名的宽松氛围。
然而,事实却远不止如此,历史书写活动背后的意识形态控制从未出现松动,始终是紧密的状态。乾隆帝一方面下令对前明忠臣“正名”,而另一方面他从未放弃清室乃明清鼎革之际正统的立场。在他的眼中,史可法之类的“殉国忠臣”恰恰反映了当时明王朝气数已尽,非人力可以挽回,因此清代明而立依旧是合法,顺乎天命的。
深究清前期对于前明忠臣的书写的原因,初衷无非就是在于加强意识形态控制,借助思想层面的“矫正”来完成政治层面的目的。无论是《明史·史可法传》中对史可法“忠正”形象的塑造还是乾隆朝《钦定胜朝殉节忠臣录》中对史可法的笔墨,无不透漏着清官方希望在意识形态方面获得话语权的企图。首先,对史可法一众前明忠臣进行构建,可以将政治权利与道德原则结合,激励当世的文武臣僚,希望他们以前朝的忠义殉节之士为榜样,尽到为人臣子要忠君爱国的本分。其次,此举还暗合了儒家的道德标准,起到了“为万世植纲常”的目的。但是应值得注意的是,汉族士人虽然借助儒家的一套道德标准,使得清官方在历史书写方面出现了让步,可他们也不得不默认清代君主获得了支配儒家道德讨论的话语权。最后,清官方借助在修撰《明史》时为史可法等一众人单独列传,着重分析指明了前明政权统治后期出现的种种积弊,在淡化满汉矛盾之余,着重强调的清代明而立的正统性与合法性。上述种种,都无疑表明上承顺、康、雍三代直到乾隆一朝清官方始终注意舆论控制和社会教化,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始终未曾松懈,甚至有逐渐加强的趋势。
《明史》在对史可法的形象进行塑造时,首先基于汉族士人眼中的儒家道德伦理规范对其人定下一个“基调”,使其“忠贞殉国”的形象深入人心,故而前明遗民均应仿效史可法为清廷尽忠。随后,清统治者又刻意为之,重点对史可法“抗清”失败原因进行了讨论,无形中建立起了一套服务于自身统治的历史话语解释体系,论证了清代明而立建立政权是“天命所归”。最后,看似在乾隆朝出现的松动自由的文本评论风气,其背后却彰显出控制愈来愈紧的意识形态问题,统治者之所以决定在官修正史中嘉奖包括史可法在内的前明忠臣群体,是自信盛世之下,无人再敢于质疑其政权合法性,而这也是自顺治朝历经百年直到乾隆朝在控制意识形态方面采取措施奏效的表现。“政治认同”与“历史书写”是两股相互抗衡而相互牵引的力量,而《明史》等官方史书中对史可法一众前明忠臣形象的书写,由表面形象的塑造追溯到背后折射出的政治意图,恰恰反映了清廷将通过把控历史书写实现政治认同这一事件发挥到了极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