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吴泰山
15岁的晓涵是一名聪明、懂事的初三学生,她学习刻苦努力,成绩名列前茅。晓涵5岁那年,父母离异,从此她与妈妈相依为命。晓涵深知妈妈的不易,乖巧懂事的她从来不向妈妈要零花钱。
天有不测风云,一天上午,正在上课的晓涵突然接到妈妈病重的消息,她赶紧陪妈妈去医院,可妈妈坚决不住院,经过简单的诊治后回家休养。晓涵在完成繁重学业的同时,还要照顾病重的妈妈。
转眼初三毕业,晓涵以优异的成绩考入高中。暑假期间,为了补贴家用,晓涵四处打工,却处处碰壁。偶然间,她看见街头电线杆上贴有高薪招聘广告,按地址找到了一家规模很大的KTV。KTV经理张某看到长相漂亮、身材高挑的晓涵,当即表示同意录用,月薪5000元,但一个月只准回家一次。
晓涵很快发现,KTV里像她这样的未成年女孩还有8个,大都是外地进城务工后找不到工作被骗至此的。为控制她们,张某以办理居住证和保险为由,不仅扣下了她们的身份证,还安排打手看管她们。张某强迫她们穿上暴露的衣服陪客人喝酒、唱歌,稍有不从,张某雇佣的打手便对她们非打即骂。
有一天,晓涵以回家看望病重的妈妈为由向张某请假,并想借机逃脱。没想到,张某不管三七二十一将晓涵暴打一顿,致她左侧两肋骨骨折,还气急败坏地用打火机将晓涵的身份证烧坏。
张某的恶行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晓涵等女孩解救回家,并对张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及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检察官的话:
本案中,晓涵是被害人,其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人张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情节严重,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初入社会,一定要多听父母的意见,不要一意孤行,一旦遭受不法侵害要及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