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继承制度与古罗马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

2019-11-12 13:56张淑雯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2期
关键词:继承权罗马制度

张淑雯

唐宋时期的宗祧继承制度是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代表,以嫡长子继承制和立嫡制度为基本制度,被元明清各代宗承,并进一步深化。直至清末,中国的继承制度始终在整体上保持原生态——“从身份到身份”。这不但阻抑产生专门的财产继承制度,而且导致无法形成契约法律关系及个人私权观念,未能形成独立的民事法律体系。

古罗马的继承制度,是古代欧洲继承制度的典型,后来成为现代西方继承制度的滥觞。罗马继承制度发生显著进步——“从身份到契约”:一方面,以男女平等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主要原则的财产继承制度,成为现代各国继承制度的先进模板;另一方面,以实现契约自由和保护个人权利为终极价值追求的独立民事法律制度,发展成完善的现代民法体系。恩格斯认为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孟文理说:“罗马法是当今唯一一部由内国法律发展成为世界性法律的法律秩序。14世纪以来,罗马法曾在欧洲中部作为‘普通法’适用。19世纪,罗马法在伟大的私法法典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法典又通过其子法典将罗马法律体系传播到世界各地。”

在同一时代的不同民族中,社会向前发展的路径是一致的,社会制度大体上是极其类似、相碰撞的。莫尔根说:“凡是在不同大陆上任何处所能够找到一种现存制度和一种共通萌芽相互间关联的痕迹时候,其人民的本身是从一个共同原始祖先派生出来的事实,就包含在其中了。”因此,以唐宋继承制度为契机,兼与古罗马继承制度对比,可以从总体上认识中国古代的继承法,进而深入地了解以身份法为本质特征的中华法系。

一、等级身份:唐宋继承与古罗马继承的制度共性

法律的发展,普遍遵循固有的社会规律,并跨越不同的社会形态,表现出一定的共同特征。等级身份是古代中国与古罗马继承制度的原生共性,以三个方面言之。

(一) 法定特权与社会等级

封建社会向以等级性著称,不同阶级享受不同特权。中国自古等第观念很重,在等级中维护封建秩序。古罗马也分为泾渭分明的贵族和平民阶级鸿沟,其奴隶制度,永久使一部分人的地位降低。在这样的等级社会中,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和罗马的长子继承制,都赋予了嫡长子或长子继承特权,由其继承旧家长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历代皆沿袭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和立嫡古制,唐宋也不例外。王国维先生说:“然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立适以长不以贤’者,乃传子法之精髓。”《唐律疏议》详细规定了宗祧继承制度的内容,《宋刑统》则全面因袭之。唐宋律均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嫡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疏议曰:“立嫡者,本拟承袭。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违法’,合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谓妇人年五十以上,不复乳育,故许立庶子为嫡。皆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故云‘亦如之’。依令:‘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无后者,为户绝。”

罗马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人格的延续。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规定:“保罗:《论告示》第19编 对已故者的权利进行概括继承的人被称为继承人(heredis loco)。”周枏先生说:“优帝一世第48号新敕称继承人的人格与死者的人格仅为一个。此语最足表现罗马继承法的精神。”

不平等的身份继承制度几乎是古代中西方社会的通例,从亚里士多德、柏拉图、梅因等人那里都能寻到痕迹。亚里士多德主张比值平等,反对数量绝对平等,长子继承制正是这样的制度。“老王虽有传位于子嗣的法权,他可以不让庸儿继承。但很难保证王室真会这样行事:传贤而不私其子的善德是不易做到的,我就不敢对人类的本性提出过奢的要求。”人人平等则失去秩序,恰好相反的,按个人价值分配相衡称的权利,使子孙有节制地顺利继承,才是有益的。在柏拉图的《理想国》可探求同样的思想烙印:“人人同胞,然造化汝曹于地中者则上帝也。而上帝造汝曹之法不同。欲其于人间执统治权而有高贵之荣誉者。成之以金质。为之辅弼者。成之以银质。其余工匠农人等。则成之以铜或铁质。而此种阶级。分际必不容紊。虽传至后世多历年所亦然。”上帝重言申明务必保证子孙的血胤不乱。正如梅因所言:“一当封建制度普遍于西欧,就明显感到‘长子继承权’比其他任何种继承方式有更大的长处,‘长子继承权’于是就以惊人的程度传遍到全欧各地。”长子集中家族权力的重要性几无二致,遂长子继承代替了平等继承,成为古代中西方国家普遍的继承制度。

(二)家长权

中国古代与古罗马的家长权,都带有典型的等级身份色彩。西塞罗说:“没有权力,便不可能存在任何家庭。”家族以特权和血缘为内核,始源于共同祖先,服从于唯一的最高主权者——最高男性尊亲属,受制于最高专制命令——父权,由真实或拟制的亲族联系成宗法集合体。

中国古代的家庭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尊卑长幼及宗统宗庙关系,父子、夫妇关系尤其如此。父子关系最为重要,其次是以此为中心产生的夫妻关系、舅姑与儿媳关系,再是其他亲属关系,如祖孙、叔侄、兄弟关系等。家族利用宗法性特权,推崇儒家的三纲五常,维护被视为天理的家庭秩序。“家族制度虽逐渐分解,但以组织成分而论,大抵还是父系亲属。家的财产权仍然父子相承。家的事务仍然归于家长。一般地说,亲属制度仍然是父系父权父治。抽象的宗法系统,因此仍得以存在。”

罗马“家族”一词出自拉丁语familia,意为“仆从的集团”,而产生于家族的家长权较诸我国,有过之而无不及。《十二表法》专门规定了家长权:“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禁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亦有关于家长权的法条:“在我们合法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子女,都处于我们的权力之下。”罗马家父可自由行使家长权,无任何限制。就人身而言,父对子有生杀之权;更毋待论,还有其他无限制的终身权力,如为绵延宗祀而给子女安排婚嫁,类似我国的“父母之命”,还可随时解放家子,或剥夺其继承权。“在罗马型的父权家族之中,家长的权力实超越了理性的范围以外而流入于过分的专制。”

(三)传宗祭祖

古代的继承不啻视为攸关家族的大问题,具有赓续死者共同人格的传宗之义,故主要为身份继承,财产继承实为附属。祖先祭祀权是家长权最重要的权利,同时也是宗祧继承的义务。陈朝璧先生说:“罗马古代,与一般宗法社会同,继承人视为绵延家祀门楣之人;我国俗称子孙为‘香烟后代’,古语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与此意旨,若合符节。”

继承权的得失、收养、婚姻莫不系于祭祀。祭祀制度是早期社会神圣的宗教仪式,是人法和物法的基石。在中国各朝,尊祖继后的祭祀活动都是家族大事。殷商的“周祭”、西周严格的家庙制度、唐宋以后的尊祖教,均由宗子率领全族子孙共祭先祖。朱勇教授称:“宗是近祖之庙,祧是远祖之庙,联称表示祖庙祭祀,引申为对祖宗血脉的延续,对宗统的继承。”罗马奉祀家神与我国相仿佛。罗马遗嘱最初与宗教和家祭相关,“是对某些荒诞无稽的祖先的崇拜”、“是用以纪念家族同胞之谊的祭祀和礼仪,是家族永存的誓约和见证”。祭祀是继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祖先灵魂生生不息的依托、后世子孙精神庇佑的慰藉、家族繁荣绵长的保障。

二、天人合一与自然法:唐宋继承制度与古罗马继承制度的理论差异

崇尚自然是古代东西方社会的普遍信念。唐宋之天人合一思想与古罗马的理性自然法,影响各自继承制度的内容及发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以下就两个方面来比较。

(一)礼教人情与顺应自然

1.唐宋伦理法:继承制度中的礼教人情

唐宋伦理法就是儒家学说——“礼”。婚、丧、祭同为人生大事,需要礼来调整。礼入于律,礼法结合,虽推崇国法,但更注重伦理和人情。《唐律疏义》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张晋藩先生说:“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文化”礼宗承“天人合一”的自然法,追求自然和谐的伦常秩序。天尊地卑的自然关系直接置换为先天的五伦人际关系,宇宙秩序置换为绝对不变的人身支配关系,一统于自然中。仁井田陞对此有非常精辟的总结:“人伦=人道框架以及使这一框架得以成立的权威秩序的基础,遂由朱子或曰宋学所确立,这一基础即为天理亦即宇宙原理。君仁、臣义、亲慈、子孝,所有这类上下关系和以之为枢轴而推广、扩大的人伦框架,同样不是人的作为,而是无可争议的自然,作为天理的权威秩序也就无条件地构筑起来了,那就是东方的自然法的典型。”

唐宋律以礼为根本原则,强调差异性,承认父权和夫权的“尊尊”合法化,从而确立了父权家长的家族制度、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以嫡长子继承制和立嫡制度为主的宗祧继承制度。唐宋以来,先嫡后庶的继承之名渐居次要,而延续宗祧的继承之实渐臻主要。因此,凡无子者皆可立嗣延后。唐宋律均规定:“依户令,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其小儿年三岁以下,本生父母遗弃,若不听收养,即性命将绝,故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中国悉采法定继承,严格规定宗法继承顺序。立继之道,立本宗昭穆之子,先应继后爱继。应继由亲及疏,从五服亲属中择立;爱继,从五服外九族同宗亲属中选立。两者皆无,则立异姓为嗣。

2.古罗马理性自然法:继承制度与顺应自然法则

古罗马理性自然法认为法就是正当理性,渊源于“正义”、“公平”,故想探讨罗马法,必先从自然理性和正义本性入手。西塞罗说:“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将“正义和法律”列于篇首:“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学说汇纂》也以“关于正义和法”开篇:“致力于法的研究的人首先应该知道“法”(ius)这个称呼从何而来。法其实来自于正义:实际上,就像杰尔苏非常优雅地定义的那样,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自然正义要在法律秩序中才能实现。因此,人的一切行动应该顺应天性、依从理性。罗马法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自然法是后两者的基础。查士丁尼《法学总论》规定:“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不问是天空、地上或海里的动物。由自然法产生了男与女的结合,我们把它叫做婚姻;从而有子女的繁殖及其教养。的确我们看到,除人而外,其他一切动物都被视为同样知道这种法则。”《学说汇纂》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人定法必须与自然法一致,才是合法的正义的;与自然理性背道而驰,就是非法并且无效的。

罗马继承制度吸收了自然法思想,崇尚法治,顺应自然法则。罗马的法定继承顺序与我国不同:先由长子继承;无男,再由女儿继承,如我国承宗女;无女,最后由兄弟继承。女儿与儿子同为第一顺序,先于第二顺序的兄弟、伯叔等最近族亲和第三顺序的宗亲继承。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自家继承人”条规定:“乌尔比安:《论萨宾》第12编 无论是亲生的还是收养的儿子与女儿,我们都应将他们纳入到‘自家继承人’之中。”

罗马帝政初期,自然法思想流行后,法定继承本诸同样的血缘及慈爱天性,宗亲继承渐臻为血亲继承。查士丁尼《法学总论》规定“血亲继承”:“在自权继承人、大法官和宪令列为自权继承人的人和法定继承人(即宗亲及根据上述元老院决议和本皇帝宪令列为宗亲的人)之后,大法官列入最近亲等的血亲继承。”至此,违反自然的宗亲继承彻底泯灭。“言其精神,则悉以血亲为基础,抑亦新旧制重要之差别也。”罗马只讲“亲亲”,没有中国“尊尊”的宗法性。继承次序惟依亲等远近而定,亲等近则居先。同一亲等,不分男女、尊卑,不论婚生或非婚生、血亲或养亲,无先后之分,平等继承。

与中国极少采用遗嘱继承大异其趣,罗马从《十二表法》就采用自由遗嘱制度,且优先于法定继承,这从法定继承的拉丁文译为“无遗嘱继承”可一览无余。盖尤斯《法学阶梯》还规定“根据《十二表法》的无遗嘱继承”条:“未立遗嘱者的遗产,根据《十二表法》首先归自家继承人。”这一法定继承同样规定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无遗嘱的财产继承”中:“根据十二表法,无遗嘱的遗产,首先属于自权继承人。”罗马的遗嘱继承以情感和意志为基础,自由决定喜爱的继承人,那么,幼子先于长子继承也就不足为奇了。遗嘱继承比无遗嘱继承更为公平普泛,此不啻为罗马继承制度超越同时期中国之一点。

古罗马与我国的收养制度也区别很大。我国立嗣以五服九族亲属为限,且禁止收养异姓为嗣。唐宋律规定:“异姓之男,本非族类,违法收养,故徒一年;违法与者,得笞五十。”。罗马法收养以“由宗亲就有血亲”为原则,不仅无亲属之限,甚至收养路人亦无不可;而且不受同族和辈分之限,收养子女或孙子女亦可。基于“不使养子女与本家脱离关系”原则,凡养子女与本亲仍保留血亲关系,及生父与养父的双重继承权。现代收养制度皆滥觞于此。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十一篇规定“收养”:

处于我们权力之下的,不仅是亲生子女,正如上述,还有我们所收养的人。如果生父把他的家子给予家外人收养,生父的权利不因此消灭;这些权利既不移转于养父,养子女也不处于后者权力之下,不过在养父死亡而未留遗嘱时,允许养子女有继承权。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宗祧继承关注的是继承权的授予者。因继承权主体的身份不同,分为立继与命继,这是中国特有的继承分类,并发展成宋代宗祧继承的主要方式。《命继与立继不同》规定:“祖宗之法,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只得家财三分之一。”而罗马继承关注的是继承权的对象,只论及继承权本身的有无,有继承权者就是继承人,不会因继承权授予主体不同而丧失继承权,故没有中国此分类。

综上所述,古代中国与古罗马,本同由自然出发,但着眼点不同:中国受“天人合一”影响,重伦理、重人情,固定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追求自然和谐的伦常秩序,不惜变法合情,以宗亲继承为首要原则,女儿继承在宗亲之后。而古罗马顺应自然法则,追求理性、追求正义,故宗祧继承权不一定专属长子,仍有幼子取得。追求法治和法律秩序,人定法合于自然法,故继承以血亲为基础,女儿继承在儿子之后但在宗亲之前。风格不一的继承法理,致使推演出来的继承制度也大相径庭。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与罗马的长子继承制,“嫡”字之差突出各异其制的根本。中国继承重“尊尊”, 根据宗法顺序人为规定先嫡庶后长幼;罗马重“亲亲”,仅依据血缘顺序自然认定长幼之序,无尊卑之义,更无嫡庶观念。

(二)宗法与宗教

中国古代与古罗马对“自然之天”的理解分歧极大,造成两者继承制度存在差异:中国继承以宗法为主导,父系远远重于母系,故男继承女无份;而古罗马以宗教为主导,父系与母系一样,男女平等继承。

中国认为“天”就是祖宗,即家中唯一男尊长。中国有宗法但无宗教,礼法虽是“君权”但非“神授”,不像罗马法由上帝造法,也不依赖宗教执法。中国有鬼神但无上帝,只崇拜祖宗。“中国的家族是着重祖先崇拜的,家族的绵延,团结一切家族的伦理,都以祖先崇拜为中心——我们甚至可以说,家族的存在亦无非为了祖先的崇拜。”中国信仰血食奉祭,认为祖先没有血食会成“馁鬼”。

男尊女卑是中国古代的基本伦理准则,也是宗祧继承和五服制度的内在精神。我国特有的亲属分类是:区别父系和母系,分为宗亲和外亲,两者极不平等。父系与母系的亲属用两套不同的伦常称谓,再加上长幼之别,是双重区别,“父母之恩不殊,而独杀于外氏”。宗祧继承权是男系后裔的当然权利。宗祧继承上伯叔与舅、侄与外甥、孙与外孙不能相提并论,宗亲排斥外亲优先继承。女性及其后裔属于夫家而不是父家,故宗祧继承上直接排斥女性。唯有户绝之家的在室女可立嗣继产、夫亡子幼的寡妇可代位继承、无子存孙的祖母可命继嗣孙。《宋刑统》载唐开元二十五年令:“[准]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唐宋律规定:“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有男者不得别分,谓在夫家守志者。”无子之家的女性可暂为女户主,但均非正统的继承方式。

古罗马宗教认为“天”就是上帝。在唯一的上帝统治下,全人类都是平等的,男和女的性别更不存在差别。罗马法继受了公平、正义的自然法思想,还融合了斯多葛派人类平等和基督教众生平等的观念,透过上帝的影像囊括这一切。《十二表法》本就是宗教与法律、宗教义务与法律义务混为一谈。罗马帝国时期,基督教权统治世俗政权,基督教义成为《优士丁尼法典》的灵魂。罗马的法学定义是“神事和人事的结合”,法分为神法和世俗法,特别是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的内容,如崇拜家神、火葬、收养等,既是人事更是神事。查士丁尼《法学总论》规定:“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罗马早在《十二表法》就确立了男女平等继承原则。父系卑亲属不分性别、辈分,包括已出生的、未出生的、解放的,适用同样的继承法则。所以,女儿的继承权与儿子同。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宗亲和血亲之间的平等地位”条规定:“在谕令中,我们依据《十二表法》做出规定:基于合法婚姻出生的每一个后代,无论男女,都有着进行法定继承的权利。因此,如同我们允许基于合法婚姻出生的男性进行继承一样,我们也允许基于合法婚姻出生的女性进行继承。”

罗马的法定继承无性别歧视,不以父系和母系为分类标准,无中国的宗亲与外亲之分。尤其与我国大不相同的一点,是古罗马没有男尊女卑、三纲五常的伦理观念,故亲属没有特殊称谓,由血统而生的亲族关系和由婚姻而生的姻戚关系,不加区别地运用共同称呼。尤其是母亲或祖母,遭受了生子和失子的痛楚,本于人道主义和仁慈天性,理应优先获得继承权和收养权。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特图里安元老院决议”规定:

但是朕所编《法典》中辑入了一个宪令,在这一宪令中,朕考虑到自然理性,以及分娩对母亲带来的痛苦、危险甚至死亡,认为应对母亲给予照顾。……因此,我们以全部合法权利给予每个母亲,不问她是生来自由人或被释自由人,也不问她是否生育三个、四个子女,还是只生了一个子女,如子女死亡,母亲对于其遗产一律享有法定继承权。

罗马古法的宗亲继承不公正。女性仅容许一个亲等——同父姐妹继承,除此之外,更远亲等被当成家外人排除;而男性宗亲无此限制,允许继承所有宗亲。为了公平起见,优士丁尼法典恢复《十二表法》原样,规定同一亲等的男女宗亲,根据同样的自然标准,平等继承。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宗亲的法定继承”规定:“因此,朕全部恢复原状,使一切规定符合十二表法。本皇帝宪令规定,具有法定身份者,即男系卑亲属,无论男女,一律可以按亲等的远近主张在无遗嘱情形下的法定继承权,不得因其不具有姐妹所有的父系血族权利而将其排除在外。”

优士丁尼时代,男女平等继承进一步改革。“但神君元首们不能容忍这样的违反自然的凌辱保留下去而不作应有的纠正,通过把孙子女和曾孙子女作为不论从男系还是从女系诞育的人的共同名称,元首们因此给予他们同样的继承品级和顺位。”在自然的支持下,提高女系血亲地位,同化男系和女系的继承权。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宗亲和血亲之间的平等地位”条规定:“在该谕令中,我们将血亲,即同父同母(germanae consanguinae)所生的子女和同母异父(uterinae)姐妹的子女都纳入到同一顺序的合法地位中。”

三、“从身份到身份”与“从身份到契约”:唐宋继承制度与古罗马继承制度的发展演变

从早期的特权性观之,中国古代及古罗马的身份继承制度颇为相似。然而,毕竟各自社会有相对的独立性,经济、政治、社会组织都存在差异,尤其是两者对自然法内涵的见解各具特色,致使继承制度本在身份继承这同一路径上起步,却在不同速率的进程中达至不一样的结局:中国继承制度始终重身份而轻财产,宗祧继承制度未即告衰——“从身份到身份”;而古罗马的身份继承制脱胎换骨,现代的财产继承制破茧而出——“从身份到契约”。

中华法系特有的伦理自然法和宗法文化,认为“天人合一”是最和谐的自然状态,本于宗法社会土生土长,均非罗马之上帝神学,始终不曾受西方宗教影响。陈顾远说:“因无宗教化法律,早即重视‘人情’,因有自然法灵魂,早即重视‘天理’,国人今日仍以天理人情国法并称,可知此种意念之深,而天理与人情则系与礼有关焉。”宗祧继承被严格限定在等级身份的框架内,牢不可破;平等继承原则苦心惨淡,毫无立锥之地。唐宋时期的宗祧继承制度,虽不能在不同时期维持绝对同一性,但基本格局畦于明清遗留者不在少数,莫能骤改。从《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可以程度稍异地一窥全貌。

自周以迄于清末,宗祧继承的传统根本目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各地调查报告中仍均可见:“自继之后,任从改名换姓,读书婚配,抚养成人,上承宗祧,下开后裔,双亲年老供奉,甘旨天年后,丧葬尽善尽美,毋得忘恩负义,以伤抚养之情,如有此情,作不孝论。”

家族观念忍受各朝各代的折腾,近乎不可思议地留存着。如浙江省临海县,“我国家族制度发源最古,一家统于一尊父,若母,均视同一例。故凡父母俱存者,子孙不得处分其家财,即其父已亡,仅有母在,而其子又已成丁者,亦不能由其子自由处分财产。盖一般人民之观察,均仍视其母有其家一切财产之所有权,盖亦家族制度之结果也。”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民间依旧固守法定的立嗣顺序,历久不渝。如黑龙江省巴彦、木兰等县“对于丧事,按习惯论,先尽近族,次远族,再次外亲主办,所遗财产应□□□承受”。“处分绝产先尽亲女,次尽祠族,再次则归亲友承受。”

反观同时期的罗马,与中国同在封建特权的起点上,却循着平等的方向迅速进步。古罗马继承法在自然法和宗教文化的双重刺激下,采血统主义,以男女平等为首要原则。继承权属自然状态下的天赋人权,不可转让和剥夺。长子继承制名存实亡,家父权、亲情身份、家祭等很难再找到古代的迹象,旋即消逝于继承中。个人从家庭中解放出来,成为独立、活跃的单位,个人与个人间的契约关系代替了个人与家族、家族与家族的关系。对此,梅因在《古代法》中有很精彩的描写:“后来在帝政时期,我们还可以发现所有这些权利的遗迹,但已经缩小在极狭小的范围内。家内惩罚的无限制的权利已变成为把家庭犯罪移归民事高级官吏审判的权利;主宰婚姻的特权已下降为一种有条件的否定权;出卖的自由已在实际上被废止,至于收养在查斯丁尼安的改良制度中几乎全部失去了它在古代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子女的同意,转移给养父母就不能生效。总之,我们已十分接近最后流行于现代世界的各种观念的边缘。”

身份继承制完全消亡,而财产变成继承的主要对象。优利亚努斯说:“继承是指继承死者所有的财产。”财产继承制度中,只要是血亲,不分男女,不论解放、出嫁、收养等,一律有平等继承权。裁判官受自然公平所驱使,给予被解放子女同样的遗产占有权。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特图里安元老院决议”规定:“十二表法是这样严格和这样优待男系卑亲属而排除通过女系相联系的人,甚至连母亲和她的子女之间也不得相互继承。可是大法官允许这些人仅以其血亲关系取得遗产占有,称为‘给予血亲’的遗产占有。”

女子继承权的从无到有、女子监护权的从有到无的整个发展历程,可一探罗马继承法进步的究竟。其一,迨帝政伊始,有夫权婚姻终了,多为无夫权婚姻。婚姻由初起的神事变为人事,不再以宗族生子和宗教为目的,可以说,夫妻彻底自由平等。查士丁尼《法学总论》规定:“婚姻或结婚是男与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彼此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妻与子女同为夫之一亲等亲属,有同等继承权。其二,家父权逐渐演变为亲权,母亲与父亲对于子女的权力一致。盖尤斯《论行省告示》第23编提到,“家长”不仅包括父亲、祖父、曾祖父及祖先;同样还包括母亲、祖母和曾祖母这样的“女家长”。其三,优帝一世改革,正式废除女子监护制度。基于母子间血亲关系较其他亲属更亲,同时作为对母亲分娩痛苦的补偿以及对丧子悲痛的安慰,裁判官法取消母亲继承子女的限制条件,授予其以近亲名义的遗产占有权和遗嘱自由权。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特图里安元老院决议”规定:“但是法律的这种严格性,随后终于缓和了,克劳提帝首创给予母亲亡子女遗产的法定继承权,以安慰她的伤感。”

综上数端,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罗马法反对封建制度和教皇势力,本质上是对商品经济的反映,平等是主要原则,特权是次要方面。“人类一律平等”、“每一个人自然是平等的”的自然法思想成为法律公理,对罗马继承法的改进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无疑地,现代的继承制度是罗马继承制度的改良。梅因干练的结论堪称经典:“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回归到中国,中国古代法律本质上是身份法和家族主义法,继承制度是法律的重要内容。瞿同祖先生说:“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让家族在一代又一代的继承人身上第第相承,直至千秋万代供祭不绝,正是宗祧继承的根本意义所在。《礼记·礼运》中关于社会譬如小家庭、家庭又譬如大同社会的一段话,很值得征引作为本文最好的总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猜你喜欢
继承权罗马制度
篡改遗嘱一定会丧失继承权吗
某些单位的制度
继承权的阶段性性质之辨析
口头放弃继承可以反悔吗
阳光房
罗马鞋 无法抗拒的夏日战靴
论制度安排的后发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