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福东
1929年6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出了一道通緝令,追捕逃犯蒋巨高。蒋巨高是一名电车售票员,两个月前,他购药为相好张小妹堕胎不成,反致张小妹死亡。事发后,蒋巨高潜逃,警方一直未能将其抓获。
以现代医学眼光看,1920年代的中国民间堕胎更多服用的是剧毒中草药。张小妹之死,医生至少有过失杀人的嫌疑,至于为张小妹购药的蒋巨高,他到底触犯了什么罪名,为何又要受到拘捕呢?
蒋巨高触犯的是一个在现代中国人眼中完全陌生的“堕胎罪”。清末修法时,中国效仿西方世界,立法禁止堕胎,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均延续了相关立法,在1949年六法全书被废止之前,堕胎的孕妇,协助孕妇堕胎的亲友、产婆和医生,均构成犯罪,要接受刑罚。
依据1928年实施的《中华民国刑法》,如果张小妹没有死亡,协助她堕胎的蒋巨高同样触犯堕胎罪,依律将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张小妹本人,也要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1928年,上海市卫生局专门出台了《管理助产女士(产婆)暂行章程》,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登记之助产女士不准与人堕胎,如有此项情事,查出除取消执照外,按法论罪。若助产女士对于孕妇生理上认为有施行早期生产之必要时,须陈明孕妇家族聘请登记医师诊断办理之,不得擅施手术,违者以堕胎论。
堕胎入刑的一个最重要后果是,正规医院均以不收治堕胎孕妇为通例,想要堕胎的孕妇于是只能求助民间游医。类似张小妹这样的堕胎致死事件,不时发生。
1928年9月2日,即《中华民国刑法》关于“堕胎罪”的法令正式生效第二天,上海《申报》的广告栏中,仍有“堕胎秘法”的推广。
任何时代,堕胎都是一种广泛存在的刚需,在缺乏现代避孕手段而旧礼教仍有广泛市场的民国时期,有此需求的妇女尤其多。她们被现代医学所抛弃,就只能求助于各种不靠谱的“堕胎秘法”。
立法者慢慢也注意到相关规定的不人道。1935年7月1日,新刑法正式生效,有关堕胎罪的规定也有了变化。自此,如果孕妇面临健康风险需要堕胎,堕胎则不需再担刑责。
但也就是在这个月,上海第二特区法院却围绕一个来自安徽的37岁妇人王刘氏的堕胎行为,展开认真的调查,试图证明王刘氏非因健康问题堕胎。
王刘氏住在上海法租界西爱咸斯路607号后楼。她在给一个俄国人家做佣工期间,发现自己怀孕已有三月。她服用了打胎药方,而后变得重度昏迷,雇主向法捕房报案后,将其送到广慈医院。医生将其腹中的死胎儿取出后,她始转危为安。
法捕房以王刘氏涉嫌堕胎,将其移送上海第二特区法院。王刘氏辩称,她因日间工作操劳,伤及胎儿,导致身体疲乏无力,才经哈同路摆测字摊的姚先生开出打胎药方,没想到服用后昏迷。
她试图证明,自己是在胎儿危及自身的情况下才始堕胎。但法庭并不轻信她,法官试图调查清楚:被吿腹中的胎儿,是否在服药前即已滑下,危及孕妇健康。最后的判决结果不得而知,但法庭严惩私自堕胎的立场是清晰的。
这并非孤例,种种迹象表明,在立法放宽的同时,针对堕胎罪的执法反而变得越来越严厉了。1946年10月22日,一个叫丁风的作者在《申报》“妇婴常识一束”中说:“堕胎虽不合法,但较生产为安全?不对。堕胎的死亡率,超出正常生产十倍以上。”要知道,在1946年,中国仍是一个妇女分娩死亡率非常高的国家,比其危险十倍以上的堕胎的危险性可想而知。
但因为堕胎是犯罪,所以堕胎的医学安全问题也就相当程度上不在医学研究的考虑范围之内。事实上,并没有证据证明“堕胎罪”的设立阻止了堕胎行为,它造成的最大后果是:胎儿的生命权没有获得保障,而孕妇则在毫无安全可言的堕胎过程中大规模死去。
1949年,“堕胎罪”随着六法全书的被废弃,也在中国大陆宣告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