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港口建设费征管秩序,避免增加企业社会缴费负担,营造良好口岸营商环境,现就港口建设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缴费人应以纸质或电子方式如实向征收(代收)单位报送货物的品名、数量、中转情况等缴费信息,向征收(代收)单位缴纳港口建设费,并取得有效缴费凭证。未按照规定报送缴费信息或缴纳港口建设费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货物进出港(口)时,相关港口码头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货物装卸作业信息,相关船舶(或其代理)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舶载运货物的舱单。发现缴费人未繳讫港口建设费或无法提供有效缴讫凭证的,相关港口码头、船舶不得办理货物装船或提货手续。
三、为便利缴费人、港口码头、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委托代收单位代收港口建设费,向其发放《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代收单位应在核定的委托代收范围内,按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和代收流程代收港口建设费,制作提交相关单证并及时向缴费人提供缴费凭证。
四、海事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代收单位支付代收手续费。代收单位、港口码头、船舶(或其代理)等任何单位均不得以代收港口建设费或履行港口建设费法定配合义务的名义,额外向相关缴费人收取除其应缴纳的港口建设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如有前述情况,请径向广东海事局规费征稽处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020-89098502,89098504
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47号广东海事局规费征稽处。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