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如何实现精准督察

2019-11-05 10:03张子文
唯实 2019年9期
关键词:公安精准部门

张子文

精准督察是指公安督察部门针对不同时间、不同地区、不同警种、不同执法执勤环节的具体情况,运用科学合理的程序进行分析,對督察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精准预警、精准识别、精准认定的督察方式。相较于传统督察方式而言,精准督察旨在改善督察警力浪费、目标偏离、效能低下等问题,力求解放督察警力,提升督察精准度,提高督察工作效能。近年来,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引起世界各国高度重视,并已成为国家之间、企业之间的竞争焦点。大数据逐渐渗透到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目前,我国政务大数据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取得了良好效果,大数据技术在公安机关社会治理功能上的巨大应用潜力也被逐渐挖掘出来,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但在公安督察部门,大数据技术的研究开发尚不成熟,与督察业务的结合应用尚在探索之中。如何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带来的科技助力,形成真正实用有效的“大数据+督察”新模式,全力提升公安督察部门精准督察能力,是破解公安督察发展瓶颈、实现精准督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大数据技术对提升精准督察能力的积极影响

促进传统督察向精准督察转变。当前,公安督察部门主要是运用现场督察为核心、网上督察为辅助的“高低搭配式”督察模式,该模式在查纠基层一线问题隐患、及时提醒落实整改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原有的督察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海量的公安业务数据已经超出了传统督察方式可以驾驭的范围,固有工作模式已经无法应对如此庞大的督察检查范围,更是无法高质量完成督察检查任务。大数据技术无疑将推动传统督察模式向精准督察模式转变,真正将大数据技术深度运用到督察工作中,使督察部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得到质的改善,从而大幅度提升精准督察的能力水平。

为提升精准督察能力提供了技术支撑。大数据是一种数据的集合,其主要特征包括:数据容量巨大、数据类型繁多、存取速度快捷。大数据技术同时又是针对该数据集合进行深度应用的技术,它可以从海量数据中快速获取有价值的目标信息,是用常规数据分析软件无法进行捕捉、管理、处理的全新技术。精准督察中的“精准”是指运用科学的分析评估方法,对全目标、全时空、全要素进行统计、分析、比对,从中过滤海量无用信息,保留少量有价值信息,从而准确发现问题时间、问题地点、问题部位,为督察工作指引方向。要对所有公安业务数据进行统计监督就要涉及海量的数据资源,这在“前大数据时代”往常是无法达成的目标,只能通过大量投入人力进行人工检索,在有限的工时内筛检有限的数据,发现有限的问题,往往难以实现精准督察的目标。但有大数据技术作为支撑,督察部门对海量的公安业务数据实施全方位监督成为可能,可以对海量数据不遗漏地进行深入分析,挖掘数据背后深层次问题进而实现精准督察。

全方位提升了精准督察质效水平。当前,公安督察部门对各类公安业务数据的运用主要包括:利用内外部视频监控、录音电话、卫星定位、执法业务等数据资源开展网上巡查检查;利用接处警、执法办案、窗口服务以及社会采集等数据资源开展自动化警务评议;应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督察业务流程的网上登记、审批和流转。已经初步形成了运用音频、视频、执法监督、卫星定位等数据资源,常态开展视频巡查、执法业务督察、警务评议、语音督察、卫星定位督察的工作格局,实现了对各方面数据的基本运用。但在数据的使用量、使用方式、分析关联程度等方面,还停留在小数据阶段,精准督察能力水平尚处在初级阶段。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将实现督察部门对公安业务数据的全方位采集、全流程监管、关联比对分析、深层次挖掘内因等目标,使督察覆盖更加全面、不留死角,使督察监督更加深入,不流于形式,全方位提升精准督察质效水平。

二、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精准督察能力面临的挑战

精准督察能力建设起步较晚。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开启了我国全面实施数据强国战略的新征程,各行业、各领域全力推动大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和大数据技术的开发应用。与此同时,公安机关紧紧跟上时代潮流,开始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警务革新工程,显著提升了公安实战能力、大大强化了立体化、信息化、智能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但是,由于公安督察部门前期对大数据技术重视程度不够,没能及时跟上大数据技术应用与发展的脚步,所以尚未形成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公安督察部门精准督察能力的理念。2017年,公安部下发《关于深入开展“大数据+网上督察”工作的意见》,开启了“大数据+督察”的应用进程,相较于公安机关其他业务警种来说,督察部门的大数据应用起步较晚、经验较少、基础较差,精准督察能力建设软硬件支撑也远远不足。

大数据应用水平较低。网上督察作为公安督察部门科技信息化应用的主要载体和未来大数据应用的主要平台,在实践当中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当前网上督察主要还是依靠人力来对海量的监控视频、音频、卫星定位、法律文书、业务环节等方面进行抽样检查,不仅耗费警力资源,而且与整个公安机关的业务总量相比较抽查率偏低,达不到“精准”的要求。二是对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不全面,分析手段智能化程度不高。公安业务数据既有传统的结构化数据,也有大量文档、图片、视频、栅格、矢量、文本等非结构化数据,数据结构、存储方式多种多样。目前督察部门对数据的收集主要集中在视频、音频、定位、执法平台数据等方面,未能够对公安业务数据实现全覆盖,数据分析覆盖面有待扩大;对数据信息的分析手段智能化运用不充分,处理分析数据多以累加方式来进行;习惯于对单项数据进行分析,对不同种类数据之间关联性的探究程度不足,因此经过分析得出的结论也难以深入本质,大多停留在浅表层面。三是督察大数据载体建设仍需完善。网上督察系统作为督察部门大数据技术运用的主要载体,其主系统的建设已经较为完善,初步具备了承载各个子系统功能模块的基本条件,但具体运行比对分析模型的各个功能模块子系统建设仍未全面完成,监测模型的设置大多处于基础数字分析层面,智能化、自动化分析比对程度不高,无法为精准督察提供技术支持。

专业化人才储备不足。“大数据+督察”对督察民警本身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大数据技术是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平台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的高新技术,因此需要督察民警熟练掌握计算机与网络等相关技术,并且还要具备统计学等专业知识。当前,公安督察队伍大量缺乏既懂公安业务又懂信息化技术和统计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无法满足实战需要。据统计,当前江苏全省公安系统共有从事督察工作的民警800余人,具备计算机或信息化专业背景的民警不足50人,其中具有统计学专业背景的更是屈指可数,专业人才储备严重不足。人才的匮乏使得督察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服务督察工作的实践受到了限制,不利于精准督察能力的提升。

三、大数据背景下提升精准督察能力的路径选择

以“大数据+智能化”发展为方向。精准督察能力建设要紧跟科技进步的潮流,大力学习大数据的概念理念、技术标准、应用方法,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来拓展督察视野、提升督察水平。當前我国大数据技术在政策、技术、产业、应用等多个层面均取得了显著进展,政府和企业依靠大数据对经济走势、市场需求、民意走向等进行预测和判断,在提升政府决策水平、帮助企业制定发展战略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未来公安督察部门应用大数据技术提供了发展方向和经验借鉴。大数据是精准督察中精准分析的基础、精准识别的前提、精准预警的依据。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海量的数据作为基础,再全面深入的智能分析系统也无法正常运行。因此,督察部门要站在公安工作大局的高度统筹规划,将需要纳入督察部门视野范围内的公安业务数据全部纳入系统范围,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提升准确性和真实性,为精准督察打牢数据基础。在大数据技术基础上探索建立人工智能督察系统,通过事先输入所需要获得的目标信息,设置相应的后台程序模型,让人工智能后台对大数据进行自动研判分析、智慧检索、智能督察,通过挖掘数据背后隐藏的深层次联系,对各类数据信息通过人工智能加工,形成极少数关键信息进行输出,供督察民警研究参考,最终精准发现问题。

树立科学合理客观的精准督察理念。一是要围绕公安主业发展精准督察。督察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监督部门,在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方面发挥着不同于纪检监察部门的特殊作用,是党委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推动部门,对提升基层警务质态有着重要意义。因此,督察部门的发展要紧紧围绕公安工作大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也要将公安主要业务数据全面、分类、系统地纳入数据库,以打击犯罪、治安管理、道路管控、维稳处突、窗口服务等主要业务为监督对象,设置分析比对模型和智能预警模型,以回答精准督察应当“准在哪里”的问题。二是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理念的引领作用。当前部分地方在发展大数据服务督察工作的过程中,还停留在搞基建、购买设备、收集数据的阶段,将大数据与大量数据画等号,忽视了对大数据的具体应用,精准督察也无从谈起。大数据技术的核心是强调对数据的分析和应用,通过对数据进行处理分析来过滤无用信息,真正发现问题,从而发挥大数据的引领作用。所以督察部门要跟上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潮流,建立“大数据+督察”的新型督察模式,充分发挥大数据对提升精准督察能力的引领作用。三是要边学边建,边建边用,边用边改。在当前技术革新速度日益加快的背景下,督察部门要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历史机遇,不等不靠、快速上马,一边学习大数据应用技术知识,一边建设系统平台,并且在建设中应用,在应用中建设,用实践来检验建设成效,对不符合实践要求的及时调整,最大限度地推进“大数据+督察”建设,努力提升精准督察能力,尽快形成成熟有效的运用机制。

做强提升精准督察能力建设软硬件支撑。一是搭建公安业务主要数据与督察共享平台。按照公安警综平台等主要数据中心的数据接口标准,彻底打通“大数据+督察”系统与公安主要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通道,避免浪费资源重复建库。二是建立公安业务动态监测评估机制。公安业务动态监测评估机制要围绕业务开始、业务进行、业务完成这三个阶段来进行,持续对公安业务产生的数据进行获取和测量,提升网上督察精准度和现场督察效率。三是运用智能化分析软件自动比对。改变以往对单一种类数据的简单分析模式,将公安业务文档、图片、视频、栅格、矢量、文本信息数据进行关联,提升人工智能督察水平,充分解放警力资源,助力精准督察水平迈上新台阶。四是完善问题精准预警系统。不断完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为活动预知预警系统的建设应用,对产生数据的主体可能具有的危害性行为或趋势提前预知,精准介入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五是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充分重视督察民警的大数据应用能力培养,以精通公安业务的督察骨干为主要培养目标,推进督察内部人才的知识更新和选拔培养,全面提升督察队伍能力素质。在招录、选调新任督察民警时,也要将科技信息化应用水平作为人才招录的重要参考依据,为深入应用大数据技术提升精准督察能力引进高层次人才。

〔本文系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SJCX18_0598)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江苏省公安厅)

责任编辑:刘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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