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荫茂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已经三年了。三年来,立法机关和十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共同探索形成了运作的组织架构、运行模式,形成一批制度规范,凝聚一批有识公众,取得丰硕的经验和成果。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提供的大量立法意见,转化为上海地方立法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不仅显示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也充分证明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价值,彰显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精神。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公众参与立法的新兴而独特的形式。在地方立法过程中,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主立法,主动听取各方意见,主要包括法规议案提出主体、法规涉及的管理服务主体和管理服务对象、执法主体以及相关利益各方、党政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各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等特定对象。而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或途径,主要有向社会公开征求法规草案意见、向社会征求立法规划和计划、市民旁听人代会或常委会、人民建议窗口、立法问卷调查、代表联系社区(选区)等等。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公众参与立法的独特形式或路径,即设立固定窗口,面对不特定的社会大众。这种固定性不因一部法规而设立,也不因一次立法活动而结束。这种对象的不特定性,还不因身份地位而受限。通过这个“民意直通车”,立法机关有了自己固定的意见收集点,公众可以随时通过联系点提出意见;通过这个基层窗口,立法机关能够更加客观全面地了解法规和社会实际的契合度、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支持度或满意度、基层执法环境对制度设计的接受度等等;通过这个固定窗口,立法机关能够发现更多的立法问题,并借助群众智慧破解立法难题。
立法机关要进一步发挥联系点直通性的公众对话功能。联系点不同于其他公众参与立法途径,联系点有自己的物理空间,公众可以自己到联系点反映意见建议或听取意见反馈,联系点也可以邀请公众到联系点座谈交流,立法机关还可以请联系点组织开展与公众面对面的对话,通过座谈、交流、听证等形式,双向了解立法意图、制度设计,沟通立法意见。特别是立法决策,有闭合范围选择和开放范围选择,有同向选择(A1.A2.A3)和异向选择(A1.B2.C3)。立法机关要提供更多开放的、异向的选择方案,听取公众意见,开展双向对话,同时,善于倾听和发现公众提出的更优更好的选择方案。立法机关还可以在联系点开展递进性调研,如就一个项目或者一个核心问题,递进式出题并反复调研,不断挖掘调研深度、广度和厚度。
立法机关要进一步研究联系点的科学分布和固定设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现有基层立法联系点十个。从点的辐射性而言,未及全市范围。可以考虑点面结合,面上可以先在全市16個区各设一个联系点,逐步推进各个街道各设一个联系点,发挥现有区人大法制委、街道人大工委的力量,指导各个联系点开展活动。点上可以根据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设置专门或有特色的联系点,例如,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示范区可以设立联系点,加强专项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特别要加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设点。无论点的范围还是面的范围,都有不特定的公众对象,需要各个联系点自主扩大辐射范围,最大程度上收集反映更广泛的公众意见。
立法机关要进一步发挥联系点的综合性功能。目前,立法机关主要是就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和法规草案征求联系点意见,就立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联系点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联系点可以扩展参与到立法前期决策过程,例如立法前期调研、起草论证、立项论证、立法前评估或预测等等。联系点还可以参与后期立法工作,例如法规宣传、实施、解释、评估、清理、审查等等。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综合性功能,可以更好地形成立法共识,更好地遵守和实施法律法规,更好地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民主立法不仅需要代议制保障,还需要公众参与补充,以弥补代议制在结构和运行中的局限性。展望未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公众参与立法的有效实现形式,应纳入法定程序保障;公众不仅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直接、充分地参与立法,还将影响和监督立法的全过程;参与式民主将与代议制民主和自治民主叠加起来,共同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作者系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