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教授创办
在美国历史上,是否应当禁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19世纪中期,啤酒、烈性酒消费量猛增,纽约、旧金山等地每200户居民就有1家酒馆。1869年,全国禁酒改良党成立,开展禁酒宣传。三年后该党还推出总统候选人参加竞选。在“禁酒不仅是个人道德问题,而且是维护清教主义的理想”信念的支撑下,基督教妇女禁酒会、反酒馆联盟等团体应运而生。
20世纪初,在法学家、社会学家眼里,酒是犯罪和贫穷的根源,甚至称之为“魔鬼的甜酒”。南方当权者说酒精会酿成暴行,使黑人更具危险性。工场主则将禁酒视为减少工伤事故的手段。
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法案,禁止酒类输入已禁酒的各州。到1916年,已经有19个州禁酒。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会又以“经济、效率和道德”为由,禁止制造和售卖烈性酒。1919年,国会通过宪法第18条修正案:“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的所有领土内酿造、出售和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等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的所有领土。”
但是,事实表明这是一个无法执行的法案。全美国出现了大规模的违反禁酒令的活动。一方面,私酒贩子成了一种职业,因为非法贸易会带来暴利;另一方面政府当局对此现象严加惩处,导致1920至1932年间,75万人因违反禁酒法而被捕,罚款总额超过7500万美元,没收财产2.05亿美元,社会矛盾激化。私酒贩子买通警察或结成帮派,采用威胁、暴力甚至谋杀方式,大有“邪能抗正”之势。到最后,政府也开始怀疑“以暴制暴”是否真能解决问题。1933年,联邦国会被迫通过宪法第21条修正案:“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现予废除。”第十八条修正案成为美国宪法史上的一大丑闻,当美国人撰写宪法史时几乎没有人再提到它。
胡建淼
此案对我们的启示是:法律也只能规定人们所能够做到的事,不能规定人们无法做到的事,否则法律就无法实施。就此案而言,美国应当从“限酒”慢慢地走向“禁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