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宏伟
6月23日,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有20条,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明确管理单位职责
《管理办法》明确: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管理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划定支出范围
《管理办法》划定了10个方面的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
(1) 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積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2)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3) 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4) 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
(5)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6) 淤地坝治理,用于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
(7) 河湖水系连通,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建设及农村河塘整治等。
(8) 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用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
(9) 山洪灾害防治,用于山洪灾害防治等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10) 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用于非经营性水利工程设施、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河湖管护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等。
同时,《管理办法》强调: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利部门确定费用上限比例,省、市两级不得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提取上述费用。
资金的分配管理
《管理办法》指出: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时,除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相关水利规划中水利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采取定额补助外,采取因素法分配。
《管理办法》还对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进行了明确规定。
(1) 目标任务占50%权重。以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省任务量(或投资额)以及项目实施进度测算。
(2) 政策倾斜占20%权重。以全国贫困县、革命老区县(含中央苏区县)、民族县、边境县个数为依据。
(3) 绩效因素占30%权重。以国务院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财政部、水利部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有关监督检查结果等为依据。
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到地方
《管理办法》规定: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竞争立项、建立健全项目库等方式,及时将水利发展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强调,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都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授权,开展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监管工作。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管理办法》强调,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管理办法》指出,各级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