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涌夫
白某因丈夫段某有外遇,二人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段某在庭审中承认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否认了白某所述与别人同居的说法,而白某此时却没有相关证据来证明。后来有一次,白某谎称出差,中间突然回家拍下了丈夫和情人同床共眠的照片。但是段某却认为白某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认为证据不合法。那么,白某拍下的照片能否作为合法的证据呈于法庭之上呢?
律师解答:夫妻之间相互忠诚是《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夫妻双方对彼此都有忠诚义务,不得有婚外性行为,以保持婚姻操守。
白某的丈夫段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义务,而且严重伤害了白某的感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例中,首先,白某作为段某的配偶有权了解段某与情人之间的关系,她“捉奸”拍照的本意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主观上要侵犯对方的隐私或者侮辱对方,后来白某也确实没有将照片进行恶意传播,只是呈交给法院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其次,照片系在自己家中所拍,并没有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隐私场所。综上所述,虽然白某“捉奸”拍照的行为与丈夫和他人的隐私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但是白某的做法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可行行为,法律应该优先保护白某的取证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收集是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在什么场合:为了调取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自己家取证,就不存在此种问题。本案中的白某正是在自己家中“捉奸”拍照,并没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再者,如果取证的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
本案中的白某只是将照片作为证据呈交法院,并没有进行恶意传播。类似的合法取证,又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还有,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