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 艳
国家发展改革委9 月17 日表示,我国对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提出机制性规范性要求。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紧接着在18 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实施意见》的出台意义重大,不仅有利于增强涉企政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利于调动广大企业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更好推动政策落地落实见效。
《实施意见》明确,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在研究制定和实施涉企政策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是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政策环境、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的重要举措,对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针对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提出了7 大主要任务。
一是明确分类听取意见建议的规范性要求。
《实施意见》强调,制定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起草部门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此外,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二是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调研,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
以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拓宽听取意见渠道。同时,还要依托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商协会等,科学合理选取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兼顾不同范畴的企业,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
三是畅通企业家提出意见诉求的渠道,为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参与政策制定、反映意见诉求创造便利条件。
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商业网站、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线上线下载体,开辟涉企政策征求意见专栏,设置合理期限公开征求意见。《实施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作用,开通互动交流和信息反馈渠道,方便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咨询政策、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表达诉求、监督举报。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完善涉企政策互动交流和信息反馈渠道。
四是健全企业家意见处理和反馈机制,充分吸收采纳企业家提出的合理意见与建议。
《实施意见》阐明,要充分运用网上政务平台、“两微一端”、电子邮箱、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或向企业家反馈。对企业家提出的重大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的按程序向国务院报告。
作为媒体,我们十分关注这一点。以微博、微信、客户端(俗称“两微一端”)为代表的新媒介,正日益改变着信息交换与流通的格局,成为沟通对话的新通道和新的重要舆论平台。微博、微信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两大新媒介形态,而客户端被誉为微博微信之后的下一张“船票”。其实,我们下载使用的微博、微信APP 程序都是客户端的概念。但我们日常所说的客户端一般主要指移动终端,而且主要指移动应用程序。
笔者认为,对企业家意见处理和反馈的渠道,“引导性信息”应尽量多用微博,而“发布性信息”多用微信,这是由于微博与微信二者不同的传播特点形成的。与微信是私密空间内的闭环交流不同,微博是开放的扩散传播。微信与微博,一个向内,一个向外;一个私密,一个公开;一个注重交流,一个注重传播。从微信与微博的要素对比来看,微信基本不具备形成网络舆论场的要素条件,它更多地具备强社交属性,缺乏形成网络舆论场的大部分要素,整体的大众传播能力相对较弱,而微博具有形成网络舆论场的大部分特征,具备强媒体属性,这些使其更容易让无数个人的意见在场的刺激作用下,经过多方面的交流、协调、组合、汇集,最终形成舆论声势。可见,对于意见处理或反馈应尽量多使用微博平台。
此外,更多使用和依靠客户端可以使政务的信息收集与反馈工作事半功倍。当前,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简单的新闻发布类应用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通过APP 提供公共服务已成为普遍现象。美国、英国、印度、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均各有特色。美国政府在APP开发上走在全球前列,其提供的应用程序种类繁多,涉及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据报道,美国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了252 个应用程序,包括教育、医疗、旅游等多个方面;其中,一款智能旅行的应用程序不仅能为公众提供海外旅行预警咨询,还能提供美国大使馆在当地的定位信息。因此,在当前的信息时代,要做好政务的意见收集和反馈工作,有关部门需要更深入研究现代信息工具的使用功能,并开发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客户端来。
五是完善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和执行监督,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和推送制度,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政策宣传解读体系。
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等予以公开,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和推送制度。《实施意见》尤其指出,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政策宣传解读体系,将政策起草部门的“官方解读”和专家学者、企业家的“民间解读”相结合,深入细致做好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在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等线上线下载体开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及时核实,依法依规积极研究推动解决。
对此,行业媒体也有一份监督与反馈责任,通过各项行业活动或重大项目,媒体可以从一线市场和企业获取一手信息,收集汇总后可以进行分析与反馈,以此作为政策宣传解读体系中的一环产生作用。
另外,企业家的“民间解读”将更多的从过去的“幕后”走向“前台”。企业家是真正在市场一线的人,最先知道政策执行的程度以及是否适合企业或市场。企业家的“民间解读”不仅可以帮助政府宣传和推广涉企政策,同时还可以让制定者真实地了解到政策的执行情况与适应程度,从而为进一步调整完善政策奠定基础。
六是健全涉企政策评估调整程序,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
涉企政策实施后,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适时开展由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主导、企业家代表参与的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要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要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按程序调整。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对因政策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七是强化政府与企业家常态化沟通联系。
各地区、各部门要经常性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听取企业家对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分析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与当地企业家的日常沟通联系,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鼓励和支持企业家积极主动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交流,积极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经常性了解企业动态、听取企业诉求,及时按程序报告企业反映集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充分发挥企业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作用。通过适当方式对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企业家给予褒奖,推动形成企业家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
通过上述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七个主要任务,我们看到,无论是在制定涉企政策初期分类听取意见建议,政策制定中选取参与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倾听企业家意见诉求渠道的建立,政策出台后的宣传解读和执行监督、对政策的评估调整,还是在搭建政府与企业家之间常态化沟通等事项上,依托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商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工作已经扩大化或常规化。实际上,国外早有经验表明,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能够有效地减少交易成本。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通过搭建产业共性平台、参与产业政策制定和执行、推动产业上下游合作和国内外产业交流等方式,可以解决政府和企业二元主体的困境,弥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从而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实施意见》中一方面强调了社会组织在涉企政策制定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政府加快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进程,以推进其能力建设,从而为社会组织提供在经济发展中拥有更加持久的动力奠定基础。因此,在《实施意见》出台的推动下,行业协会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正如《实施意见》所提出的,应该积极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经常性了解企业动态、听取企业诉求,及时按程序报告企业反映集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
事实上,如果涉及到公共利益,应该考虑向全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企业家完全可以参与,但不必作为唯一征询参与者。如果涉及到相关特定产业、特定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应该由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机构等向其内部成员征询意见,以共同体的形式形成意见报告。因为如果仅仅征询部分代表企业可能无法全面反映各方的观点和利益,尤其是行业内部存在企业之间的竞争。同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也应该承担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在政企沟通中真正起到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
此外,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实施意见》还明确了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的机制性、规范性要求,这是《实施意见》的两个突出特点。
“机制性”是指《意见》专门针对涉企政策制定确立了政府与企业常态化的沟通机制。以往,地方和部门在制定涉企政策时也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和企业家意见建议,但是由于缺乏制度性要求,使得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落实上执行不一。《实施意见》强调要通过听取意见、畅通诉求、处理反馈、宣传解读、执行监督、评估调整等全流程制度安排,让企业家全程参与到政策制定过程中,进一步健全了宏观和微观的传导机制,保证政策更接市场地气、更能精准落地。
“规范性”是指《实施意见》围绕涉企政策制定前、中、后全流程的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按照分类处理的要求,明确了一系列规范性要求,规定了哪些情形,应该怎么处理。比如,在听取意见建议方面,对于制定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的,明确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对于制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明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等。
“实践中,虽然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涉企政策听取意见方面采取了一些举措,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着部分涉企政策前期调研不够、听取意见不充分、政策之间相互不协调等情况,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预期产生了影响,导致一些初衷是好的政策没有发挥预期作用。”孟玮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从企业的期待来看,非常迫切地希望出台这样一个意见。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把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作为推进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设的重要切入点,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创造条件促进广大企业家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孟玮明确表示。
这些相关表述并非首次现身政策文件或公文报告。去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明确说到“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2017 年10 月,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也提到,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涉企政策、规划、法规,要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这也是延续了从2018 年中央民营经济座谈会的精神,体现了中央重视企业家、重视民营经济发展的脉络。实际上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依法治国”的衍生。在这之后,我国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比以往更积极。比如有些跟经济相关的立法,在追求民主科学方面的工作可以看到实际增加。
在我国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之际,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也是创新活动的主要领导者,政府部门在研究制定政策文件的时候,听取企业家意见,有利于发挥企业家的作用、提高涉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与此同时,通过有效沟通也有利于企业家更好地理解政策,从而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企业家精神。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进一步提出,“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领导干部同民营企业家打交道要守住底线、把好分寸,需要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服务。相关部门和地方主要负责同志也需要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人民团体、工商联等组织要深入民营企业了解情况,积极反映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改革创新。
《实施意见》就是遵循了以上原则与要求,创新了政企互动机制,建立了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集思广益、发扬民主,推动企业家积极参与涉企政策制定,调动了广大企业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了企业家精神,坚定了企业家信心,稳定了企业家预期,从而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