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对传统法律的挑战与解决之道

2019-10-23 03:49庞楚鉴
法制博览 2019年9期
关键词:无人驾驶挑战人工智能

摘 要:近年来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发展突飞猛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就在若干年以前还很陌生的词汇,现在却开始频繁的走进人们的视野,进入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人工智能对全人类带来的影响是十分深刻的,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领域的普及与推广,对法律所保障的公民的财产与生命等领域带来了全新的挑战,本文将从法律的基本原则出发,以人工智能时代下的无人驾驶汽车为例,对其所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进行判断与分析,从而提出对策,寻求解决之道。

关键词:人工智能;无人驾驶;挑战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6-0187-02

作者简介:庞楚鉴(1994-),男,汉族,辽宁沈阳人,渤海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一、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

智能機器是一种可以表现出人类智力行为的机器。人工智能可以说是一种计算机科学的分支,它的涵盖范围十分广阔,它的发展围绕着智能机器来展开,包括了从研发到生产的各个环节。人工智能的近期目标是研究如何才能让智能机器具备模仿人脑的某些功能甚至是实现人脑某些功能,由此可以想象的是,人工智能的远期目标是可以自主模仿人类的思维方式或具备人脑智力的能力。

1956年夏季由麦卡锡(Mc Carthy J)、明斯基(Minsky ML)、罗彻斯特(Lochester N)和香农(Shannon CE)共同发起,并邀请其他科学家,在美国达特茅斯(Dartmouth)大学举办了一场讨论会议,该会议重点讨论的议题是如何才能使机器具备人脑的智力,在这次会议上第一次出现“人工智能”这样的学术语言。这场会议可以被视为是人类历史上首次关于人工智能的讨论会议,这场会议的召开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些年来,在中国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成为了国家战略,有大量的科研人员在不同领域从事着科学研究,在人工智能的许多领域可以说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

二、人工智能带来的新挑战

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虽然便捷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带来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挑战。笔者现以无人驾驶科技的发展为例进行探讨分析。无人驾驶汽车与通常人们所理解的传统的有人驾驶汽车有着诸多不同之处,从设计方式到使用方式都有着众多区别,无人驾驶汽车主要通过车载的一系列智能感知系统共同协作,从而保障汽车的正常安全行驶,这种智能感知包括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的系统和其它车载传感装备,根据传感装备所获得的路况、汽车自身位置和其他交通参与者位置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进而做出判断,自主调整行驶速度和运行方向,保障无人驾驶汽车在遵守交通法规的前提下安全正常行驶。

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初衷是为了使驾驶员可以减轻劳动负担,提高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性,同时节约更多的能源,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成为未来人类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自从上个世纪末开始,国外具有先进技术水平的汽车企业逐渐开始了无人汽车的研发工作,时至今日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国内汽车企业的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进步却十分显著,到目前为止也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不过,无人驾驶汽车的投入使用,也同时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正如前文已经提到,无人驾驶汽车主要是通过车载传感系统对周围事物进行感知,然后控制车辆正常行驶,可以设想的是,首先,无人驾驶汽车在具备怎样的条件下才会被允许上市销售,如果无人驾驶汽车销售给汽车所有人之后,应该由哪些部门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管理,汽车所有人在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登记时和传统汽车的登记有哪些区别,如果无人驾驶车辆因其自身原因出现交通肇事,应该如何对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主体进行确定。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对策与建议

从目前来看,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与应用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十分完善,未雨绸缪,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生产质量与生产标准,维护社会正常交通秩序,促使无人驾驶汽车产业良性发展,及时完善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确有必要对于无人驾驶汽车领域及其相关产业创设新的法律法规,以此来保障和规范无人驾驶汽车领域的正常发展,同时也是有效维护公民的基本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无人驾驶汽车自身而言,必须经过充足的路面测试才能获得产品的合格证书,随后才能被允许上市销售。在2017年12月18日,北京交通委正式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该份文件允许了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上市销售前的路面测试。这份文件可以视为是我国第一份关于对无人驾驶汽车提出明确要求的文件。从该份文件可以看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可以申请自动驾驶车辆的临时上路行驶。但是无人驾驶汽车需要具有两种驾驶模式,一种是自动驾驶模式,另一种是人工驾驶模式,最关键的是无人驾驶汽车必须能在自动驾驶模式和人工驾驶模式之间随时进行切换。此外,每家公司最多申请 5 台车。这对无人驾驶汽车通过测试后合法合规上市销售具有重要意义,未来也期待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立法制订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行业规范,从源头就严格把控好质量标准。

其次,从无人驾驶汽车的管理角度,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对机动车的登记制度及办理登记时的相关证明材料、凭证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则在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等等,此外该法律还对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显而易见,传统汽车的登记管理是由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但是无人驾驶汽车明显在运行上与传统汽车存在重大区别,无人驾驶汽车的正常运行是基于一系列智能系统来自主识别、判断与控制,正是基于这些智能感知系统,才能促使无人驾驶汽车对汽车自身运行状态进行分析,对信号灯在内的交通标识进行识别,对其他交通参与者行为进行判断,从而使汽车安全行驶。因此,笔者认为在最初的登记管理阶段,除了对无人驾驶汽车继续实施登记制度外,还应该对无人驾驶汽车车载的智能感知系统的研发厂商的企业基本信息同时进行登记,以便于日后车检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进行责任追溯。同样出于对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的具体情形的分析,也应该对其包括登记证书的具体内容、汽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等等作出明确规定。

最后,对于无人驾驶汽车而言,因为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和传统有人驾驶汽车的不同之处,所以当无人驾驶汽车出现了交通事故时,应该如何确定责任主体显然成为了一个难题。在笔者看来,完全可以将无人驾驶汽车分为设计、生产和使用的三大环节,然后根据交通事故的发生阶段不同,可以分别对三大环节所对应的设计者、生产者和使用者进行归责。对于汽车设计阶段,完全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设计者进行归责。对于汽车生产阶段,同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为依据,对生产者实行归责。对于使用阶段而言,法律法规应该规定使用者具有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例行检查、维护,包括车载智能系统更新的义务,如果因为上述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该由汽车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 参 考 文 献 ]

[1]蔡自兴.人工智能及其应用[M].5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

[2]蔡自兴.明斯基的人工智能生涯[J].科技导报,2016,34(9):54-55.

[3]段续,张建.无人驾驶技术助中国汽车业“弯道超车”.经济参考报,2015-8-20.

[4]杨帆.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现状和展望[J].上海汽车,2014(3):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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