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送达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于送达难,使得许多案件的处理进度缓慢甚至无法审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让公民的诉讼权利受到损害,无法保障其相应的权益。对社会而言,送达难不利于实现公平正义。我国当前对送达难这一问题已经做出了相关研究与思考,也一直努力寻求其破解机制。本文将通过对当前送达制度面临的问题进行概述,对送达难现状的原因进行分析,通过相关数据和资料,找出其难处所在,并就此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通过新的手段,学习地方成功经验等方式来完善我国的送达制度,使司法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配置,以充分实现公平与正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目的。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送达制度;司法资源配置
中图分类号:D9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6-0067-03
作者简介:杨鸣雨(1993-),男,湖北孝感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近些年来,由于受到我国经济区域化发展以及相关政策的影响,使得我国当前流动人口数量大幅提升,案件数量也随之大幅提升,这对我国当前送达制度造成了较大的挑战。此外,我国的送达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诉讼参与人对送达存在一定的认识不足,越来越多的案件难以送达,导致案件审理缓慢,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在送达上花费过多的司法资源,必定导致其他层面的司法资源配置减少,使法院对案件的处理重心产生偏差,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社会对于司法公信力的下降。要维护公民的诉讼权利与司法公信力,就要找出当前送达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这也是当前司法改革需要调整的重要一环。
(一)案件数量庞大
由于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案件的数量也是与日俱增。2006年,我国地方各级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5007件,而2016年,我国地方各级法院所办结的案件有1977.2万件,案件数量上涨了2.4倍。但是,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2006年法官人数为18.5万人,而2016年我国法官数量为104442人,可以看出案件数量增多了,法官人数减少了。因此,法官处理的案件要比10年前高出几倍。尽管经历了员额制改革,但是在实践中,法官处理案件的压力变得更大了。由于案件众多,送达组人员分配不足,许多案卷材料的送达都需要法官亲自出动。
(二)送达费用高
由于案件数量多,所需要的送达费用当然也会随之增多,但是由于当前送达制度存在缺陷,许多规定在实践中操作困难,导致费用畸多。在直接送达中,往往并不能保证能一次送达到位,而对于一些受送达人住所较偏僻的地区,则避免不了花费过多的交通费用。另外,在直接送达无法送达时,法院一般会采取邮寄送达,即通过邮局送达,而邮政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实践中邮政机构也不会为送达工作配备专门的送达人员,且送达人员未经过相关学习,必然导致送达不规范。由于不像直接送达有经费保障,邮寄送达的费用要由承办法官所在庭室的经费承担,这大大降低了承办法官或书记员使用法院专递的积极性,转而采用普通快递或挂号信的方式。[1]邮寄送达当然会产生高额的时间成本。由于当前我国邮寄送达中邮政机构的垄断地位存在,使得邮递过程缓慢且时间不受法院或当事人的控制,导致时间过多的耽误而影响到了审理效率。而且实务中也确实存在邮政机构为工作便利将回执积攒数月以后再统一反馈法院。[2]当法院无法得知当事人是否收到邮寄的相关文书时,法院往往只能电话联系邮政机构查询相关信息,而查询的信息往往又是不够准确的,这使得法院工作任务加大,不利于审判的及时进行。
(三)送达的难度大
我国当前由于人口流动频繁,给送达工作的顺利完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许多人的认识中,认为只要逃避案卷资料的送达,使相关案卷资料无法有效送达便能躲避法律的追究,便故意告诉法院错误的位置或信息,故意拖延案件的诉讼进度。在留置送达中这种情况尤为明显。留置送达中,往往受送达人的成年家属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人民法院便找到有关基层组织或是所在单位作见证,但由于许多基层组织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也有的担心得罪受送达人,而且作见证也并不是其义务,于是避而不见。由于民诉法中规定了出现此种情况后送达人员可以在回执上进行说明转而使用留置送达,便导致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负责的送达人员为避免后期还要再次送达的麻烦,直接以此为理由使用了留置送达,破坏了送达的正当性,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3]另外,电子送达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采用,但由于当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电子送达并未设置专门的系统,而是与法院的办案系统结合在一起。[4]尽管这么做有利于减轻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但也避免不了的使该种方式的专业性打了折扣。而且由于没有设置专门的电子送达系统,使得当事人的相关信息有遭受泄露的風险,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公告送达使用的载体是《人民法院报》,而《人民法院报》的主要阅读人员一般为法律工作者,一般其他从业人员不会阅读该报纸,导致公告之后无法让大众所知,起不到很好的公告效果,过于形式化,使当事人权利无法有效及时得到保障。
(一)人口流动性大
从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2000年至2016年我国流动人口数表格中可以看出[5],我国自2010年开始流动人口数量激增,2016年全国流动人口数达到2.45亿人,相当于全国大约有五分之一的人是流动人口。流动人口数量大是由于这些年来我国经济的区域化发展不平衡造成的。人口的频繁流动使得许多案件成为了跨区域案件,因此,在处理这些案件的送达时,也需要跨区域送达,这对法院的送达工作增添了不少的负担。
(二)司法公信力不足
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四中全会上,我国提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在此之前,同案不同判、法官受贿等时有发生,普通民众对问题的解决并不会对法院寄予太多的希望,许多人宁可用自己的方式解决也不寻求法院的帮助。尽管在十八大召开后这一现状有一定的改善,但大众对于法院的态度转变是需要一定过程的,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近些年来,也同样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尤为突出的是执行难,甚至出现一些法院门口卖判决书的现象发生。执行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送达难导致的,一个案件送达不畅,进度缓慢拖沓,当事人不配合,最后导致执行难。而由于执行难使得人们对法院信任度降低,又导致了送达难,长期下去便形成了恶性循环。另外,由于这些年来电信犯罪猖獗,几乎所有人每隔几天都能收到电信诈骗的电话或是信息。这些信息中许多骗子冒充法院工作人员行骗,使得一些当事人在真的接到法院电话或是收到法院信息后不以为然,并不放在心上,这对送达工作的进行产生了不小的阻碍。
(三)送达不规范
民诉法中规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法院可以使用邮寄送达。然而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为了方便,直接使用邮寄送达。前文提到过,由于邮寄送达被邮局所垄断,且邮寄人员并未接受过相关的培训学习,因此邮寄送达工作并不专业,经常遇到当邮局人员将材料送到受送达人时,无法和受送达人沟通,不了解受送达人所说的问题而遭到拒收,且经常不对签收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回执也由于工作随意性大而丢失。
(四)当事人法律认识不足
司法实践中,许多送而不达现象的产生是由于受送达人法律意思淡薄,认为逃避送达便能逃避诉讼,殊不知送达是对自己合理诉讼权利的保障。在直接送达中,许多受送达人故意白天不在家,或是提供错误的地址让送达人员跑错位置。另外,一些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接下来的工作都交给法院,至于被告的相关信息,自己也无法较为准确的提供。民事案件中,大部分情况下对于被告的相关信息,原告应该是比法院更清楚的,而由于怠于向法院提供准确信息,导致送达工作进展缓慢,最终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完善送达制度
要破解送达难,当然要解决制度上存在的缺陷。
1.明确送达主体
法院要设置专门的送达人员,而不是让法官也参与送达。法官要将全部精力集中于案件的审判,如果同送达人员一样经常忙于送达工作,必然导致其用在审判工作上的精力会有缺失。另外,法官是司法公信力的代表,如果整日奔波于送达工作,会使大众对法院产生不理解,导致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
2.明确工作中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逃避送达的人员,要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同时,也要明确相关人员配合法院送达工作的义务。对于逃避送达的人员,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方式予以惩罚。另外,原告也应当向法院及时提供被告的相关信息,提高原告的主动性,由于原告自身原因怠于提供造成其诉求无法实现的,其后果由自己承担。另外,对于邮寄送达中的邮递人员,要加强对其进行专业化培训,可以通过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法院的邮寄送达工作,使其能对邮寄送达流程有充分认识,同时,要赋予这些人员相应的法院工作人员身份,提供受送达人对其身份的认可度,以此保证邮寄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使送达方式与时俱进
我國当前的送达方式,对于日新月异高速发展的今天,许多地方都产生了矛盾,此时可以参考一些地方较为成功的送达经验。
比如,桂林市的永福县在处理送达问题时提出了“网格化+”的新模式。该模式是通过在各个城乡居委会、社区设置专门的了解该地区社情民意的网格员,负责联络社区的送达工作。由于这些网格员许多都住在附近,对于周边的情况较为了解,也便于和周边人民群众沟通调解。该方式可以进行推广,在基层设置类似于网格员的人员,这样当法院需要送达时,这些人员便能提供准确的人员位置信息,并且由于这些人员在这周边生活,在对其进行相关学习培训后,也便于普法工作的实施。此外,对于签收人和送达地法律不应该有过多的规定,只要送达效果能够实现,便应该在此方面放宽要求。
在直接送达方式上,可以学习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的模式,通过清晨送达、夜间送达、双休日送达、节假日送达、恶劣天气送达、饭点送达、手机定位精准送达等服务方式,有效破解“送达难”。[6]
对于公告送达,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当今互联网高速发展,许多人已经丧失了看报纸的习惯,如果将公告仅限于刊登于《人民法院报》上,显然与时代脱节。因此,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条件,将相关公告信息公布在法院的网站或是其他有影响力的网站上,这样能起到更有效的公告作用。由于考虑到存在一些人并不擅长上网,或是不看电视报纸,法院可以在一些人员流通快或是密集的位置设置电子公告屏,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告消息在大众之间传播,使当事人知道自己处于诉讼中,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最后一个值得与时俱进之处在于电子送达。根据腾讯2017年9月发布的数据来看,微信的登录用户超过九亿,且拥有老年用户五千万人,可见其在我国普及程度之高。因此,如果仅将电子送达限于电话或是传真,是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速度的。通过QQ、微信等主流正规社交平台进行电子送达,可以充分实现其高效便捷的特性,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对电子送达方式的技术支持,保护电子送达过程中信息的安全传递,可以安排一些专业的电子送达人员。当前大环境下,许多人对于电子送达的真伪存疑,法院应该加强对电子送达的支持力度与宣传力度,强化该送达方式的监督与管理,使得科技成果可以转化为法院的工作效率。
送达是诉讼活动至关重要的环节,送达是否成功,最终会关系到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只有规范有效的送达制度作为前提,配合相应的惩罚措施和适应新时代的发展,才能让送达工作有条不紊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信力,实现法律所应该实现的公平与正义。
[ 参 考 文 献 ]
[1]王次宝.论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路径与方向——以2015年《新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中心[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03):28-37.
[2]李龙飞.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研究[D].2013.23.
[3]宋君杰.法院民事送达难的剖析与应对[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7.
[4]茹晴晴.我国电子送达及公告送达制度适用之困境与完善[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17(05):61-66.
[5]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J].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2016.
[6]刘群卫.江西会昌法院多措并举破解“送达难”[N].中国产经新闻,2018-06-26(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