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李光地《诗所》对朱熹“淫诗说”的修正

2019-10-22 03:08陈其祎
文学教育下半月 2019年8期
关键词:朱熹修正

陈其祎

内容摘要:朱熹《诗集传》提出“郑、卫之诗”为“淫诗”的观点,在理学盛行的时代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引起了人们的争议,清初的李光地作为朱子学代表,在学术上显得相对圆通,在基本肯定朱熹“淫诗说”的基础上,并没有全面接受,而是用不同的方式巧妙地对其予以了修正。

关键词:李光地 朱熹 “淫诗说” 修正

朱熹在《诗集传》中提出以郑、卫之诗为“淫诗”的观点,因对汉唐诗学以三百篇出于性情之正的观念造成冲击,在当时即有极大争议,如吕祖谦就从教化角度提出诘难:“《桑中》、《溱洧》諸篇,几于劝矣。夫子取之,何也?日:诗之体不同,有直刺之者,《新台》之类是也;有微讽之者,《君子偕老》之类是也;有铺陈其事,不加一词而意自见者,此类是也。”[1]108作为康熙朝朱子学代表,李光地对“淫诗说”持基本肯定态度:“朱子郑卫之说,诸儒以为不然,今独信之者。”[2]129并且,在朱熹指出的三十二首“男女各言其情”的“淫诗”之中,李光地有十三首标明“依朱传”。同时,李光地对于“淫诗说”的态度也是较为复杂,他在《诗所序》中宣称支持朱子观点,但他并未完全认同《诗集传》说法,而是在对《风雨》、《箨兮》等十九首朱子认定“淫诗”的解释中,对朱熹“淫诗说”提出质疑,体现了他对朱熹“淫诗”说尊中有疑的态度。

一.引用毛郑诗解反驳“淫诗说”

李光地在具体解诗过程中,常引用他人说法阐明自身观点,或以之为批驳的对象,对于与《诗集传》的不同之处,他也常用此法。李光地常在诗解中引用古注,借毛郑之说反驳朱熹诗解。《丘中有麻》一诗,《诗集传》指出它是“妇人望与其所私者而不来,故疑丘有麻之处,复有与之私而留之者[3]61,认为它是妇女等待男子不至,表达女子疑惧心理的诗。而李光地却说:“古注以为思贤大夫者,可从。[2]192此处古注即《毛传》,“《丘中有麻》,思贤也”[4]270,认为诗中“留”字为大夫之姓,而对于“丘中有李,彼留之子。彼留之子,贻我佩玖”一章,李光地认为是留子以李赠百姓,而百姓视之如玉。故而《丘中有麻》是表现百姓对于贤明大夫的思慕爱戴,这显然与男女之情无涉,并且将它同政治教化相联系,是周室还有善政而为百姓思慕的表现。在此李光地并未明确反驳朱子诗解,体现其保守性,但只列旧注也已表明态度。

对于《风雨》,朱熹释为“淫奔之女言当此之时,见其所期之人,而心悦也”[3]70,认为是女子与所约男子相见,表达喜悦之情的诗。而李光地认为:“《序》谓思君子者,可从”[2]193,赞同《毛序》说“《风雨》,思君子也。乱世则思君子,不改其度焉。”[4]313指为赞美君子在乱世中不改节操之作。郑玄据《小序》加以生发说“兴者,喻君子虽居乱世,不变改其节度……鸡不为如晦而止不鸣”[4]270,以“风雨如晦”象征险恶世道,“鸡鸣不已”则与“君子”节操联系。而孔颖达《正义》则更为直接,“此鸡虽逢风雨,不改其鸣,喻君子虽居乱世,不改其节”[4]270,重申前人观点。李光地在前人基础上进一步引申:“盖以风雨鸡鸣为兴也。鸡之知时,或有东方微濛之景,则感之而鸣。然风雨冥晦,且无星月之光,而鸡鸣之节不改也。郑俗昏乱,而犹有心知礼义,独为言行而不失其操者,是以同道者见而喜之。”[2]193认为鸡可“知时”,若东方天色微亮,它能感知并报晓;但此时天色昏暗,风雨交加,并无光亮,公鸡仍可坚持报晓,“鸡鸣之节不改”,是极为难得的。与“鸡鸣”相似,在风雨飘摇的乱世之中,仍有坚持礼义,不失操守的“君子”,同样极为不易。关键是“鸡”能“知时”,则“君子”对于乱世险恶自然也心知肚明。明知如此仍能不改节操,这无疑值得敬佩。因此,李光地认为,《风雨》一诗是赞颂能够清楚认识乱世,并能坚持操守的“君子”,所述诗意显然与朱子“淫奔”之说大为不同。虽未明确否定“淫奔”诗解,但对《小序》诗解作大段引申,却对《诗集传》诗解只字不提,李光地态度可见一斑。

再看朱熹在解释《叔于田》时,首先将其视为美共叔段之作:“段不义而得众,国人爱之,故作此诗。”[3]63这一认识,与欧阳修《诗本义》中“诗人言大叔得众,国人爱之”[5]102的解释一脉相承,只不过给共叔段作出了“不义”的价值判断,并摘掉了《毛序》“刺庄公”的帽子。但是,朱熹对这一结论并不十分确定,他对此也有怀疑:“或疑此亦民间男女相悦之词也”[3]63,认为这可能是民间男女的情歌。那么,“叔”字在此处就有可能并非指共叔段,而是女子对情人的爱称,“询美且仁”一句也是女子对心仪男子的赞美,朱熹的解释就显得模棱两可。对于朱子“民间男女相悦之词”的诗解,李光地并不认同,他支持第一种诗解:“从旧说”,认为“叔”即指共叔段。但以李光地对《毛诗序》的态度来看,对于“刺庄公”并不认同,因此,“旧说”无疑与朱熹《诗集传》第一种诗解高度契合。

李光地认为,在三十二首“淫诗”之中,当引古注者共六首,还有《将仲子》、《防有鹊巢》、《东门之池》等等。

二.同时否定《小序》与《诗集传》诗解

李光地喜用《毛诗序》驳朱《传》,有时也同时否定《小序》和《诗集传》的诗解。这种情况在这三十二首诗歌中并不多见,只有五首,却最为难得。《采葛》一诗,《毛诗序》以为是“一日不见于君,如三月不见君,忧惧于谗矣”[4]267,则“一日不见,如三月兮”便是臣子对君所言,是臣子惧怕谗言离间君臣关系的切心之叹,此诗主旨即为“惧谗”。而《诗集传》说:“采葛,所以为絺綌,盖淫奔者托以行也,故因以指其人,而言思念之深。”[3]60认为此诗中采葛可织葛布,“淫奔”之人可靠它御寒,因此借采葛表达对爱人思念,那么,“一日不见,如三月兮”则是表达对爱人思念之深,此诗主旨则为“淫奔”,即自叙男女之情。但是,李光地的解释与前人不同:“《序》以为惧谗者,似阔。朱传以为淫奔之诗,亦未有以见也。”[2]184他认为“淫奔”二字与《毛诗序》“惧谗”的说法一样,在《采葛》一诗中无法看出,这可谓已明确否定了朱子诗解。当然,他并未提出新诗解,表明他虽缺乏创造性而审慎的态度。

对于《遵大路》一诗,他同样否定了郑玄“思君子”诗解,认为此说并不贴合诗意。《诗集传》也不同意《小序》的说法,指出这是一首情诗:“淫妇为人所弃,故于其去也,牵其祛而留之。”[3]66认为这是女子被弃,挽留男子之词,但却将过错都归于女子一方,李光地虽认同“弃妇”诗解,但对此是有微词的。他认为对于此诗解释不能轻易下结论:“朱传谓妇人见弃者,近之。然或《谷风》之俦,或《氓》之比,未有以证为淫妇也。”[2]190他认为此诗确实是妇女被弃之后呼告之词,那么,“无我恶兮”,“无我丑兮”并非表现对君子的思慕,而是表示妇女对男子的祈求。但是,他指出此诗诗旨或者近于《谷风》,是描写女子被弃的遭遇,或者近于《卫风·氓》,是对男女私下結合的警示,那么过错很显然就在女子方面。在这里,他没有直接否定朱熹诗解,认为确有可能是“淫妇为人所弃”。但是李光地并没有给出最终判断,给诗中女子作道德评价:“未有以证为淫妇也”,此诗并不能说明过错在女方。李光地对朱熹诗解中“淫”字提出怀疑,事实上对“淫诗说”构成了冲击。

另外,他对《有女同车》、《子衿》、《泽陂》等诗歌的解释,同样以极为委婉地语言,否定了《毛诗序》和《诗集传》的诗解,体现了一定的突破性。至于李光地同时否定《小序》与朱子诗解的原因,他在解《郑风·子衿》时已有暗示:“《序》谓刺学校,朱传谓淫奔者。详诗意,俱无显证。或亦朋友相思念之辞尔?[2]193他认为《小序》刺学校废以及《诗集传》“淫奔”的解释都不对,原因就是他从诗中看不出“刺学校”或者“淫奔”的痕迹,即在诗中没有明显证据能够证明这两种诗解的正确性。他本人也对《子衿》意义不确定,因此采用了姚际恒《诗经通论》的猜测:“或亦朋友相思念之辞尔?”[2]193并未对《子衿》诗意下断语,这是一种可贵的求实精神。他之所以同时否定《小序》和《诗集传》诗解,正是源于他“吾学大纲有三:一日存实心,二日明实理,三日行实事”[6]219的求实态度。

三.在解诗语言上体现与《诗集传》态度差异

除了直接否定《诗集传》观点之外,李光地在具体诗解中与《诗集传》显出细微差异,来否定“淫诗说”,这类诗歌在“淫诗”中共七首,这也是他常用的方式。《箨兮》一诗,《诗集传》认为是“淫女之词”,指出诗意为男女之情的同时,认定女方有过。而《诗所》的解释则较为圆通,在否定“刺郑昭公”旧说之后,认为《箨兮》是“以风高而木落,喻时过而容衰,欲及时倡和以相乐也”,因此是“男女相悦之辞”[2]191,对朱熹《诗集传》诗解进行了一定程度地修正。首先,李光地认为《箨兮》中“兴”并非毫无目的。《诗集传》认为“箨”形容树叶枯黄将落的状态,朱熹并未点明这种状况与男女之情的联系,只是单纯将它当作引起诗作者感情的媒介,即“感发意志”之用。但是,李光地认为《箨兮》一诗并非无因而兴,“箨”为树叶枯黄将落之状,而这与女子青春将逝,红颜将老的现实具有极高相似性。是女子面对大风致使树叶枯搞将落的景象,联想到大好年华将逝,容色将衰所发出的深沉慨叹。随后李光地认为下句意为“及时倡和以相乐”,也就顺理成章了。另外,对于《箨兮》诗旨,李光地认为是“男女相悦之辞”,即男女之间互有好感的诗。相比于朱熹《诗集传》斥之为淫女之词,李光地此解可谓圆通许多。

李光地对《溱洧》的解释也具有反“淫诗说”倾向。《诗集传》认为《溱洧》是“淫奔”之人自叙其事,对诗中男女的行为进行道德层面上的否定,“伊其将谑,赠之以芍药”一句在朱子眼中,是表现男女相互戏谑,并赠芍药以表私情之意。而李光地对于此诗解释则较为平实:“男女相悦相戏之诗”[2]194,他去掉了《诗集传》解《溱洧》中对男女二人的道德判断,并未贬斥他们的行为。那么,“伊其相谑,赠之以芍药”便只是男女之间互相戏谑,赠送芍药的普通事件,并不具备其他含义,因此《溱洧》为“淫诗”也自然不成立了。除此之外,他对《郑风·丰》、《齐风·著》等诗歌的解释,都体现了他与《诗集传》的细微差异,即他并未把它们视为“淫诗”。至于不把它们当作“淫诗”的原因,李光地本人在《诗所》解诗过程中曾有过暗示。

李光地在解释《周南·卷耳》时,先行设问,然后自问自答:“或问:圣人虽有劳苦事役,岂至于动情乎?曰:圣人亦人尔,未有忘情者也,但中节则圣矣。”[2]139这一段话,已表明他对“情”的看法,即他指定“淫诗”的标准。为了增强说服力,他引用前人说法,认定此诗是后妃为文王作,并认定后三章为后妃思文王行役,后三章“我”即指文王,是后妃假设文王怀人。李光地认为,此诗之中可见出文王“必有所怀伤而不能已者”,即他在行役路途之中一定思念亲人,并且这种情感极其强烈,不可遏制。因此,李光地得出结论:“圣人亦人尔,未有忘情者也,但中节则圣矣”。首先,他认为“人未有忘情者”,人作为一个鲜活的个体,不能无情,动情十分正常,这一点圣人与常人并无不同。圣人可动情,常人同样如此。这样一来,“淫诗”作为男女自叙其情的代表,便获得了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李光地仍对郑风中的某些诗歌提出了批评。

他认为《野有蔓草》是“男女相遇而苟合之诗”[2]194,如此激烈的言辞,在《诗所》书中极为少见。李光地认为,此诗中涉及“男女苟合”即男女无媒私自结合之事。在他看来,“邂逅相遇,适我愿兮”一句无疑是表现男子渴求与女子成婚的愿望乃至行动,而这一切都在男女野外偶遇时发生。他对于这种行为根本无法认同,对此展开激烈批判就不足为奇了。那么,他批评这首诗标准何在呢?即为“中节”二字。《礼记·中庸》提出“中和”,认为人有喜怒哀乐之情,但情感抒发须有节制。男女之情发展到试图私自结合,在理学家看来,情感宣泄无疑已然超过限度,必须给予否定。李光地指《卫风·氓》为“苟合”也是同样道理。当然,朱熹也同样指出“男女相与咏歌,各言其情”[3]序言·1,承认情感合理性,并认为“中”有“无过无不及”之意,对于情感的抒发同样作出了限定。因此,对于二人在具体解诗表述中的细微差异,更多可归因于他们在读诗过程中的具体感受不同。

结语:综上所述,李光地作为清初朱子学代表,并未盲目尊朱,而是在尊朱的同时折中各家,表现出一种学术上的包容性。他总体认同朱熹“淫诗说”,但在具体解诗过程中或引《小序》以驳朱《传》,或同时否定《小序》及《诗集传》诗解,或在具体解诗语言中表明其并非“淫诗”,事实上对“淫诗说”并未全盘接受。二人差异的根源在于他们对“思无邪”的理解不同,即解诗宗旨的差异。对于“思无邪”,朱熹认为,“盖谓三百篇之诗,所美者皆可以为法,而所刺者皆可以为戒,读之者‘思无邪耳”[8]570,这显然是对读者而言,要求读者无邪心。而吕祖谦在《吕氏家塾读诗记·卷一》篇首引用谢良佐论诗之语说明“思无邪”:“君子之于诗,非徒诵其言,又将以考其情性,非徒以考其情性,又将以考先王之泽。盖法度礼乐虽亡,于此犹能并与其深微之意而传之。故其为言,率皆乐而不淫,忧而不困,怨而不怒,哀而不愁”[1]1。他认为读《诗经》可以明白作诗之人的品质,可以明白先王遗泽善行,诗人在出言时严守中庸之道,不过分情绪化,这明显是对作诗之人及诗歌内容的限定,要求诗人无邪心,内容纯正。李光地对朱熹、吕祖谦两派观念都有吸收:“然朱子之言无邪也,为读者言也。吾则以王泽民彝之犹在,察其无邪焉,似乎折朱、吕之中者”[7]319,认为“思无邪”既有禁止读者邪心的要求,也有出于性情之正的要求,体现了李光地对传统的突破性。虽然折中朱熹、吕祖谦说法突破极为有限,但是在康熙一朝独尊朱子的氛围下,由朱子学领袖对朱熹观点进行修正,还是具有其实际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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