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
摘 要:目前,我國的综合国力在快速的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人们自我保护意识逐渐提升,公共利益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显得十分必要。现阶段,我国的法制化建设不断提升,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层面的保护已经取得一定进步,但是在法律限度上仍然存在一些局限,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基于此,本文将对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意义进行分析,并对公共利益保护中的法律限度以及完善对策加以阐述。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法律限度
0引言
一般来说,公共利益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紧密的联系,为此,就与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对公共利益保护展开有效分析。同时还应利用一系列策略突破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强化各项法律规章在公共利益保护中的应用价值,以保证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更好地开展。
1会公共利益中经济法的现实意义
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经济在快速的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因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概念方面,个人通常容易发生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容易产生冲突等问题,对于为经济发展设立的经济法这一法律,在二者之间产生冲突时,应在其中采取相应调节措施尽可能实现平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得更明显的经济效益,做出诸如生产劣质产品及造假等对国家及社会造成危害的事情,利用最低利益实现更高的效益,针对该情况,在法律层面对应由经济法进行严厉制裁,阻止其进一步破坏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尽管经济法做出了制裁造假事件的相关规定,但在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加强根治存在的社会毒瘤,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间接保护作用,针对对公共集体利益具有威胁的一些个体活动采取有效制约措施,在经济法保障下使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不可分割的共性关系,经济法不只是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在维护作用,也明显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快速发展的现代化社会具有的现实意义更显得尤为重要。
2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
2.1经济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从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来看,法律与经济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法律作为一种理论,需要依托于经济,而经济发展,又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却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且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新经济法的制定推行,对传统法律制度造成了影响。站在经济法视野下,对经济法进行审视,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法的产生基础为计划经济体制,但我国现在的经济体制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法强调政府的地位,却不重视市场主体,并且经济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也显得十分片面,具体表现在保护主体和机制的缺失上。此外,我国经济法过于注重公共利益的地位,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经济法会优先保护公共利益,这与法治社会的理念不符,在法治社会下,保护个人利益十分重要,由此可以推断出,现阶段经济法的局限性依然存在。
2.2程序化视角下突破对策
在我国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要想让公共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需要政府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或措施来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规范公民权利的行使。而且,在出台政策时,政府要先进行科学调研和科学论证,以实际情况为基础,这样才能真正的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实行公共利益保护时,一定要保证整个保护过程的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都能了解到事情发生的始末,也有利于提高人们对保护公共利益的意识,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进来。而且,由政府出台政策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带动很多企业和个人切实的去保护公共利益,使得公共利益的保护都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2.3经济法缺乏操作性
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在快速的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经济法作为现代法中的一种,主要作用是针对当前社会经济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和解决。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各行各业的分工不断细化,社会逐渐走上多元化、抽象化道路,各成员之间的互动增强,社会公益保护力度降低。从经济法视域来看,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缺乏对公共利益保护界限的划分标准,另一方面缺少可行性的操作规则。对于公共利益来说,应从实质上把握其内涵、特征,这属于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但是,价值选择较为复杂,且具有多元化特点,要想在这一层面达成共识十分困难,如若想做出较好选择,则需要将价值问题转变为程序问题。因此,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十分正当,并不单纯与法律规定相符合,而且还要与程序上的具体规则相一致。
3公共利益在经济法角度的完善保护限度
3.1公共利益在实体法角度的界定
在公共利益方面的界定还有待于进一步达成共识,但在本质上并非单一的公共利益概念,而是由于存在的公共利益进而引发价值方面的判断问题,一般经过思考、批判及讨论等不同方式,按照不同情况确定具体结论。有关学者指出,在生活现象中,抽象概念与逻辑体系不能将多样情况进行充分体现时,类型是人们应先考虑的一个有效辅助手段。将公共利益类型化视为对其更明确界定的有利条件,采取更有效的保护措施,提供更多为其它利益形态进行的保障和依据,对于指导和参考公权力形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学术界目前在公共利益方面的界定的主要有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应由权力机关对公共权益进行负责,其主要界定方式是根据具体事情具体商议;第二种观点是公共利益应由法院等司法机关负责认定和审理;第三种观点是对其界定由立法机关以普通法律为基础。严格根据我国实际,第三观点比较符合社会实际,对公共利益可由权力机关负责认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制度化的本质、民意及法律效力等方面的有关理论要求,而且还可使政府滥用权力导致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3.2强化公共利益保护中法律执行效果
对于经济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保护来说,程序法在该项保护工作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必须保证程序法在公共利益保护中的参与力度,并通过程序法改善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中潜藏的问题。如果国家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产生冲突问题,则需要通过程序法维持各项法律规章的平衡效果,据此制定一系列公共决策,确保社会公众能够更好地参与公共利益保护当中,有效缓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
3.3围绕着公益诉讼,构建科学高效的公共利益司法救济制度
公益诉讼属于个人或者组织在法律的授权下,对侵犯国家、社会公益等行为提出的诉讼,由法院进行依法办理的司法活动。现阶段,为了使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下的原告资格得以拓展,将间接受到伤害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范围内、受到影响的“任何人”都纳入到原告资格范围中,同时还针对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等诸多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使公益诉讼能够从根本上使现有经济法中的缺陷问题得以弥补,为国家、社会、人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保护。
4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经济法还存在一定的限度,无法完全的保证公共利益得到良好的保护。本文首先对经济法下公共利益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时存在的法律限度问题,再对这些存在的法律限度问题提出了一些突破限度的解决方式。时代在发展,社会也在进步,即使现在的公共利益还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的公共利益一定能得到良好的保护,经济法也会更加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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