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明昱
摘 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可以归纳,非法证据是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普遍认为是通过非法扣押、搜查等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背后是惩戒犯罪与保障人权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都以惩戒犯罪,降低犯罪率为工作重点,忽略了保护人权。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刻不容缓。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权保障;法治国家
一、非法證据排除规则概述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
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其作出简单规定,到1996年《刑诉法》增加了违反这一禁止性的后果,再到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初步确立了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刑诉法》再次修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写入我国基本法之中。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着重强调了刑事审判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1。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各个阶段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具体内容。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1.保障人权
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是以人权保障为出发点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颁布的最初目的就是惩戒犯罪,保障人权。我国人口基数大,犯罪数量高于其他国家,这为惩戒犯罪带来了更大的工作压力。因此司法实践上开始转向以惩罚犯罪为重点,在取证过程中可能造成对被取证人心理、生理上的严重伤害,也可能使得被取证人在这样的压力下承认其没有做过的事,最终被认定为犯罪分子。只有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自始至终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合法手段取得罪证,促进社会人权保护的进步。
2.避免权力滥用
在审讯过程中,工作人员为了提高上诉的成功率,往往会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以尽快惩治犯罪分子。即使出发点是为人民服务,但在该过程中使用了非法手段,本身就违反了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的限制下进行证据调查,也就防止了公权力的滥用。
3.提高诉讼效率,真正惩戒犯罪分子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本身心理上对于犯罪嫌疑人不配合调查的反感,有时会采取刑讯逼供等方式逼迫犯罪嫌疑人陈述,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还很容易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非法手段获得证据,不仅无法真正的惩戒犯罪分子,提高诉讼效率,也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司法公信力。让坏人逍遥法外,让民众无法获得国家公权机关保护的安全感。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适用的窘境
1.非法证据界限不明晰
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得的属于非法证据。在这条规定中,只简单地说明了使用刑讯逼供等方式属于非法方法,而“等”字使得在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时,可以更加灵活地避免触碰法律底线。“等”字引起的不明确性必然会造成非法证据排除上面的冲突,严重影响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推进。
另外对于实物证据的规定,《刑诉法》规定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是非法证据。对于如何判定可能影响司法公正,这也存在不确定性。该证据以何种手段取得;如何表现为影响司法公正等问题都无明确规定。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推进
由于上述非法证据规则界限确定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难推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规定,当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案件存在非法证据时,被告人应提供涉嫌非法的时间、地点、人员名字、方式、内容等相关的线索或证据,供法庭调查。依照此条文,审判人员很容易陷入困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该提供哪些证据才可能够证明确实存在非法证据?如何认定此时控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
三、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构想
(一)细化法律规定中“等非法方法”的内容
想要明确的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就要明确何为非法证据。不论是新《刑事诉讼法》还是《证据规定》对于非法证据的定义都较为模糊: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我国两高的司法解释认为,“刑讯逼供是指适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供述的行为。”“等方法”会导致有不同的理解,可以是指等同于刑讯逼供的手段;也可以是扩大范围,将“威胁、诱骗”等方式囊括在内。这就导致了各地法院在认定是否为非法证据时标准不一。每个人对于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的接受程度不同,规定统一标准也可能难以操作。可以规定几个要素,从不同方面进行衡量,如时间地点、方式、在场人员等。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一些发达国家法律都禁止用药物、催眠等手段来获取口供和其他证据。我国也应当将此规定写入司法解释中。
(二)明确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分配
目前是由被告方承担非法证据证明责任,但检察机关的侦查过程往往是不公开的,很容易产生非法取得证据且不为外界所知的情况。公民私权与国家公权抗衡,无疑是纸上谈兵。立法中应明确由国家公权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加入讯问的笔录与录音录像矛盾的后果,一旦提供的录音录像出现中断或者技术裁剪的情况,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另外,也要防止被告人为了拖延审判期限,滥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经审查没有问题的录音录像文件,应加重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罚,提高诉讼时间成本,同时真正打击非法证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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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