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伟
摘要:本文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谈起,总结了多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中遇到的安全问题,力求有针对性的阐述了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要点。并从监理角度出发,阐述了当施工单位对安全问题拒绝整改的情况下,作为监理方如何进行有效的规避责任。为现场监理人员在四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如何对该部分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管理提供了参考,降低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发生率,避免监理单位当在非监理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时受到处罚,或当监理有责任时减轻处罚。
关键词:危大工程;出现问题;管理;避责
我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自该规定执行以来,对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安全事故发生率减少,但是由于有些单位、人员落实不到位以及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复杂性等方面的原因,安全事故又有发生。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危大工程的范围包括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暗挖工程;其它出现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下面对房屋建筑工程中出现较多的四项危大工程的管理进行逐一阐述:
一、基坑工程
(一)范围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1.未编制土方开挖方案;2.有已审批的土方开挖方案但开挖时没按方案开挖;3.基坑开挖出现超挖,未分层开挖,开挖前没进行支撑;4.现场运输土方道路坡度过陡,宽度较窄;5.运输土方车辆数量与开挖机械数量不匹配,运输车辆车速过快,夜间施工照明不足。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范围。1.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以房屋建筑工程中混凝土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为例:
(二)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1. 方案计算书套用错误,编方案时套用以往方案中的计算书,未根据工程情况进行重新统计荷载计算; 2. 立杆的间距比方案设计间距偏大;3. 立杆底部未设置底座或垫板,顶部可调支托长度超出规范要求; 4. 水平杆间距比方案设计间距偏大,底部扫地杆及顶部水平拉杆缼少;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范围。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 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以房屋建筑工程中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自身的安装、拆卸为例:
(二)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1. 施工单位安装前很难提供使用说明书原件,包括基础图纸设计文件,多数提供复印件,而使用说明书复印件与原件是否完全一致(尽管好多情况下是一致的)不能保证,给安全埋下隐患; 2. 塔吊基础地脚螺栓预埋好后浇筑混凝土后下降,致使塔吊基础地脚螺栓外露长度不够,螺母向下拧不到位,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3. 塔吊顶升加节过程中附墙架安装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主要表现在:
(1)附墙架左右附墙杆件安装角度比使用说明书上要求角度过大或过小;(2)附墙架附墙杆件接长未经塔吊生产厂家进行验算;
4. 塔吊塔身最上一道附墙架以上的自由高度比使用说明书规定高度大。
四、脚手架工程
(一)范围。1.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3.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 高处作业吊篮。5. 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6. 异型脚手架工程。
以房屋建筑工程中应用较多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及自制卸料平台为例:
(二)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1.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地基未按施工方案进行浇捣混凝土垫层硬化;2. 脚手架立杆间距比施工方案设计间距偏大;3. 悬挑式脚手架底部工字钢对应立杆位置没焊定位钢筋头;4. 脚手架连墙件间距比施工方案设计间距大,漏放连墙件、连墙件使用中被割断;
(三)施工中的管理要点。1. 严把施工方案审查关,对按规定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的一定要组织专家论证,施工方案经论证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2. 检查脚手架立杆间距是否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偏差控制在规范允许范围以内;3. 脚手架搭设过程中监督施工队将连墙件安装好,间距偏差控制在规范允许范围以内;4. 监督施工方按施工方案要求安装卸载钢丝绳,包括施工升降机和电梯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是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单位处理安全事故隐患的方法,如果我们做到了是完全可以避责的,该规定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做好“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工作
(一)签发监理通知单,对于监理人员现场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二)使用监理工作联系单,对于一些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问题,在当地是安全问题通病,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时,监理方可以签发监理工作联系单(施工方不用写回复单),以此证明监理人员进行了监管。
2做好“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工作
监理人员现场发现情况严重的安全隐患,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责令施工方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做好“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時,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向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站报送监理报告进行汇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Z].2018—3—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Z].2003—11—24.
(作者单位:珠海兴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