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慧源 高丹 纪微
摘要:目的:观察分娩球与自由体位助产护理在初产妇中的临床效果。方法:根据不同的护理方法,将120例初产妇分作实验组与对照组两组。对照组采用常规接产护理,实验组采用分娩球与自由体位进行接产,对比两组患者产痛情况、LAS评分以及产后2h出血量。结果:护理后,实验组患者在产痛情况、LAS评分以及产后2h出血量中均优于对照组(P<0.05)。结论:分娩球联合自由体位助产护理在初产妇中具有良好的临床效果,能够有效降低产妇的疼痛感,减少产妇的出血量,值得推广。
关键词:初产妇;分娩球;自由体位
分娩时人类自然繁衍的规律,但在产妇生产的过程中,其很容易由于对剧痛的恐惧而产生紧张、焦虑等不良情绪,不但加剧的疼痛情况,同时影响了产妇的分娩结局[1]。因此,必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助产方式,减少患者的疼痛情况。本次研究了120例初产妇,分析了分娩球与自由体位助产护理在初产妇中的临床效果,具体报告如下:
一、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对本院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我院收治的120例初产妇。其中,对照组60例产妇,产妇的年龄在21~34岁,平均年龄为(25.58±2.23)岁;60例实验组产妇中,产妇的年龄在22~33岁,平均年龄为(24.53±2.17)岁;两组产妇在年龄、孕周等一般资料中均无差异,可以进行对比(P>0.05)。
1.2 研究方法
对照组采用常规护理干预;实验组采用分娩球联合自由体位进行接产:当产妇出现宫缩症状时,助产士对产妇进行一对一陪伴,家属参与帮助产妇变化体位,以此来保护产妇的安全。选择坐位的产妇,可在分娩球上左右晃动骨盆,上下弹坐;选择直立位的产妇将分娩球放于床上,产妇立于床边,抱住分娩球,身体前倾,头靠于球上;选择跪位的产妇跪于垫子上,姿势与直立位相同;选择蹲位的产妇蹲于墙边,分娩球贴于墙壁,顶端与产妇肩胛骨水平;分娩球的大小根据产妇的需求自行安排。
1.3 评定标准
对比两组产痛情况与产后2h出血量;产痛主要分为0~3级,等级越高则表明产痛情况越严重;同时采用分娩控制量表(LAS)评定产妇的分娩控制情况,总分为203分,得分越高则表明分娩控制越好[2]。
1.4 统计学方法
本次研究主要采用统计学软件为SPSS17.0,其中计数资料使用“”来进行表示;使用t作为检验方式;计量资料则采用%进行表示;使用X2进行检验工作;若P<0.05,则表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护理干预后,实验组产妇产痛分级为0级與1级的产妇显著多于对照组;产痛分级为2级与3级的产妇显著少于对照组;且实验组产妇LAS评分与产后2h出血量均优于对照组(P<0.05)。如表1所示:
3、讨论
分娩时人类繁衍的特殊生理过程,同时也是正常的自然健康生理过程,分娩的疼痛时女性人生中最为强烈的疼痛情况,也是产妇选择剖宫产最为主要的原因。剧烈的疼痛情况会使得产妇出现身体与心理上的不适,进而导致产妇出现恐惧、紧张、交流等不良情绪,随着宫缩产妇的不良情绪会加剧疼痛的程度,尤其是对于初产妇来说,剧烈的疼痛会严重消耗产妇的体力,延长产妇的产程时间,提高产妇选择剖宫产的几率[3]。因此,必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护理干预;现阶段,分娩球联合自由体位助产被越来越多的应用在临床护理中。这种护理方式产妇能够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体位,产妇可以选择坐、蹲、站等姿势,以此能够有效减少产妇的体力消耗,自由分娩也能够使胎儿旋转,减轻胎儿的缺氧程度,有效缩短产妇的第二产程;而分娩球则是一种为产妇设计的生产工具,产妇能够根据自身适合的分娩球,分娩球则能够对骨盆倾斜度的改变,减轻产妇下肢压力了;当产妇坐在分娩球上时,其臀部面积支撑较大,进而能够对产妇的安全进行有效的保障,分娩球凸起部位能够对产妇的盆地组织起到按摩作用,进而减轻产妇身体的不适感[4];同时,分娩球还能够有效降低产妇腰背部的不适感,使产妇能够自主控制自身行为,进而对宫缩疼痛的产生进行有效的控制,保持产妇的体力,促使分娩能够顺利进行。在本次研究中:实验组产妇采用分娩球联合自由体位进行护理干预后,产妇产痛情况、LAS评分以及产后2h出血量中均优于采用常规接产护理的对照组产妇(P<0.05)。
综上所述,相比于常规护理干预,分娩球联合自由体位助产护理能够有效降低产妇的产痛情况与产后出血量,在初产妇中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田洪,梁俊华,戴桂高,等. 分娩球联合自由体位与常规护理在初产妇助产护理中的应用效果[J]. 中国当代医药,2016,23(7):176-178.
[2]王莹莹. 分娩球联合自由体位在初产妇助产护理中的应用效果[J]. 临床研究,2016,24(3):167-168.
[3]焦俊丽. 分娩球和自由体位助产护理在初产妇中的实施效果[J]. 临床研究,2016,24(11):98-99.
[4]何芳. 分娩球和自由体位助产护理在初产妇中的实施效果[J]. 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16,37(1):1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