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红 沈健
摘 要: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现代科技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断地给现有法律制度及其应变能力带来更多的挑战。在逐步完善政府数据的基础上,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利用公共权力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然而随着行政机关的收集方式不断增加、收集范围不断扩大,保护公民信息的法律制度却一直不尽如人意,行政机关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私权利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行政机关作为收集、处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义务主体,要加强重视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行政机关;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1 个人信息含义的理解
1.1 个人信息的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用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用户账号密码、行踪轨迹等。
1.2 个人信息的法律特征
(1)个人信息的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指自然人,即自然出生的具有社会属性的人,不包括法人,但包括死去的自然人。义务主体是指掌握个人信息的人,是指收集、管理个人信息的个人、其他组织等,例如国家政府机关单位、银行、学校、医院等。
(2)个人信息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特点,其人身属性表现为个人信息与主体个人不可分割,财产属性表现为个人信息可以商业用途用作交易,表现出一定的经济价值。
(3)个人属性具有可识别性,指他人可以通过查看个人信息以识别信息的主体,包括与主体相关联的其他个体或组织。
2 行政机关收集个人信息的途径及存在问题
2.1 途径
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主要通过如下几个途径收集个人信息。(1)行政调查:行政机关履行相关职能,主要通过搜集证据、调查与事实相关的信息后来作出决定。(2)行政登记: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登记来收集公民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房地、户口、婚姻、工商登记等。(3)行政统计:行政统计通过对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资源进行调查、分析、列数据等来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是行政机关收集信息的重要手段。(4)非侵入性鉴识措施:主要通过指纹采集、照相、DNA提取、血液采集等方式进行鉴别,其中,涉及敏感性信息,所以行政机关以此方法所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会引起公民的担忧。(5)电子监控:这是政府运用科技产业,进行社会治理与服务后出现的新的信息收集方式。
2.2 存在问题
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目的的需要收集个人信息,但由于我国缺乏关于行政机关收集个人信息具体的可操作规范,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完善,往往会出现行政机关在收集个人信息时侵害信息主体的事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1)行政机关越权收集个人信息。行政机关公权力的行使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如果法无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往往会发生行政机关滥用公权力的情况。(2)公民缺乏选择的权利,根据《人口普查条例》和《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需要承担向行政机关提供关于自身真实、准确信息的义务。公民在享受行政服务时,就必须以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登记,没有其他代替方式,因此,可能会造成公民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3)行政机关不能确保收集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合目的性。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使得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越发简便,但对收集个人信息行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变得更加难以辨认。行政机关为了效率或自身的便利,将收集个人信息的工作交由第三方主体进行,或者直接从第三方获取已有信息,其行为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得到保证,也会对个人信息带来侵害。
3 行政机关公开个人信息利弊
3.1 利于对政府官员的监管
随着中国法治的近代化发展,《不动产登记条例》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行政机关公开个人信息,让公众有途径查询政府官员财产,这有助于贪腐工作的开展,对政府官员形成威慑力。
案例:2012年10月9日,有位网友通过不动产登记网站查询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番禺分局政委蔡某名下拥有多处房产,其妻子儿女名下也拥有多处房产。网友并将其21处房产的地址信息、面积大小等详细资料公布在网上,随后便向广州市纪检委举报。2012年10月22日,广州市纪检委对蔡某及其配偶、子女展开调查,通过调查发现,网友举报内容属实,随后便对蔡某实施双规措施,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事件反思:通过“房叔”事件,建立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有助于行政机关披露政府官员的相关个人信息。目前,我国正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将信息化手段運用到廉政建设当中,各行政部门及其内部将进行联网合作,加强部门间登记收集的人员信息的交换,确保核查事实的真实性,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监管制度,为其敲响警钟,为反腐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3.2 公开个人信息的弊端
案例:2017年8月30日,河北省衡水市政府在网上公开发布了一份《故城县发展改革创新局行政执法人员(监督人员)基本信息表》。在这份表中,14位在职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在职岗位、身份证件等详细信息,未作打码处理就完整地在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开。
案例反思:行政机关公布执法人员的个人信息情况,一方面,有利于群众的监督,但完整地在网上公布其身份证件等隐私信息,是否侵犯其隐私权益,不法分子是否会利用网站公布的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骚扰其信息主体,这都是值得思索的。若有犯罪分子严重违反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2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2条有关规定,进行刑事处罚。
4 行政机关涉及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机关涉及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表1所示。
5 完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建议
行政机关作为当下社会信息资源最大的掌握者,是其行使公权力职能的需要,也是为公众提供行政服务的基础。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公权力以侵害公民的私权利,我国应把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宪法体系的范围,建立宪法司法化制度,以限制公权力。将个人信息在行政法中具体化成以下内容:(1)信息决定权。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有收集、处分、利用、管理个人信息等的公权力,但信息主体对其享有的个人信息拥有直接支配和控制权利。(2)信息保密权。行政机关对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保密的义务,是否可以公开,应以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为考虑前提。(3)信息更正权。信息更正是为了维护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对于新发生或遗漏的信息,行政机关和信息主体应及时补充更正。(4)信息删除权。公民的个人信息发生泄露或被不法公开,其权益受到损害,必要时,公民可以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删除个人信息。(5)救济权。行政机关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不法公开,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采取救济措施,包括停止公开、立即删除、请求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