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货车超载入刑的必要性及其限定

2019-10-21 13:00杨艳苟杜鹃
大众科学·上旬 2019年6期
关键词:公共安全

杨艳 苟杜鹃

摘 要:本文从江苏无锡高架桥侧翻导致人员伤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出发,提出我国目前对于货车超载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现行刑法目前规定了醉酒驾驶和校车、客运超员超载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的立法现状无法根本这一实践高发问题、保护公共安全,进而分析超载入刑的必要性,并根据危险驾驶罪的近年实践运用,明确货车超载入刑必须是严重的货车超载行为。

关键词:货车超载;公共安全;超载入刑

一、问题的提出:江苏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

2019年10月10日,江苏无锡高架桥发生侧翻事故,桥下三辆小车被压,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然而这一悲剧的发生原因并不是起初民众起初猜疑的高架桥为“豆腐渣”工程,经无锡市事故调研组与交通运输部专家组会商认定,该桥梁体完整,未见折断,未见墩顶严重横向开裂现象,设计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该事故原因认定为半挂牵引车严重超载导致桥梁发生侧翻。经调查组查明,事故桥上有辆货车严重超载,超载高达200吨,超载率高达220%。我国刑法对于客车、校车严重超载超速已经纳入危险驾驶罪,但并不规制货车超载超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然而,这样的悲剧绝不仅仅是个案,相反,近年来,我國因为货车超载超限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呈多发态势。2009年4月,河南省漯河市一辆重型拖挂货车直接把107国道的桥压垮了。经过对该事故车的检测表明,挂车载货量约150吨,加上车身自重,总重约260吨,属严重超载。2012年8月,哈尔滨三环路群力高架桥洪湖路上行匝道垮塌,导致4辆货车翻落,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这些鲜活的案例无不说明超载是桥倒塌的直接原因,桥倒塌又是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人身伤亡的原因。无论是根据条件说还是根据客观归责理论,货车超载与伤亡结果之间都有直接重大且不容忽视的因果关系。但是,实践中,对于货车超载行为只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予以罚款和扣分。并没有起到真正的法律威慑作用,本人认为,规制货车超载行为不仅需要行政处罚的前端制裁,更需要将货车超载行为纳入刑法。

二、货车超载入刑的必要性分析

201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本法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实现了醉驾入刑和校车、客运超载入刑,但是对于实践中呈多发态势的货车超载行为并没有规定在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中,从而也就很难避免超载行为造成的人员伤亡的悲剧事件的高频发生。

1.货车超载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目前,我国公路货车超限超载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危害交通安全,阻滞道路通行,对道路路面破坏严重,更严重的是,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财产安全。根据世卫组织的统计数据,超载100%的货车一次性对公路路面造成的破坏,相当于标准轴载放任货车作用产生,每年约有70%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由于超限超载引起的,全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约20万人,其中50%的伤亡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联系。货车超载行为无疑像个行走的不定时炸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具有抽象的危险,一旦这一抽象的危险被客观具体的现实化,带来的伤亡后果却又是难以预料和不可估算的。

2.仅仅行政处罚不足以遏制超载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正如彭新林教授这样说道:“仅仅罚款的话,有时罚的钱与超载带来的经济利益相比远远不够,司机就无所谓,就达不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因此,增设危险驾驶罪中“超载入刑”这个行为类型,不仅可以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超载司机的生命、健康安全。它不在于更严厉的打击,而在于警示和威慑,仅靠行政执法人员施以行政处罚和事故发现以后一段时间的专项整治行动,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经调查发现,货车司机、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之所以宁愿铤而走险,宁交罚款也要选择超载,是因为货车超载的违法成本过低,是因为超载可以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更大的市场竞争力。在巨大的经济诱惑力面前,行政处罚已经远远不足以给予货车司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以强有力的威慑,远不足以保护因为超载行为导致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三、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限定——严重超载行为

根据张明楷教授的刑法观点,危险驾驶罪虽然是行为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危险驾驶行为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和处罚。根据犯罪必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这一特征,处于分则地位的危险驾驶罪,也必然要遵循这一犯罪特征,这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货车超载行为都要纳入刑法,只有那些情节恶劣、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安全的严重货车超载行为,才能规制在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之中。而情节较轻的货车超载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就足以惩戒威慑的,自不必刑法规制,这也正是刑法谦抑性之所在。

四、小结

货车严重超载,是在公然破坏公共财物,更是在危害公共安全。这些严重超载的百吨王,侵害的绝不仅仅是我们的金钱,更是我们的生命,并散播了危险,散播了恐惧。货车超载行为容易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桥体倒塌从而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有必要将货车严重超载行为从行政法层面上升到刑法层面,将严重货车超载行为纳入刑法,增设在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之中。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27页。

[2]张明楷:《危险驾驶罪的基本问题》,《政法论坛》2012年第6期。

猜你喜欢
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大数据研判分析平台的设计与应用
提升公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的有效途径研究
网络时代呼唤智慧治理
关注城市公共安全 增强公共安全意识
城市社区公共安全治理研究
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安全应用中的浅析
如何应对突如其来的城市灾害
浅析高校校园应急导向设计
广州:【拟出台新规:市民寻人寻财时可行使紧急查看权】
关于加强公共安全教育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