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域视角下的网络群体事件

2019-10-21 12:13邓楚婕
传播力研究 2019年7期

邓楚婕

摘要:在互联网不断发展应用的当今社会,暗含包容与对立现象的网络作为一种新型场域,充满了力量,把控好网络场域可以直接影响到现实场域甚至于整个社会的某些发展走向,笔者试从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出发,具体研究网络场域的组织构架、发展规律、结局影响,并据此对网络社会治理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关键词:网络社会学;群体事件;场域视角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一)网络发展对现实影响持续扩大

2018年8月20日,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了第42期发展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中国网民数量达到802万,渗透率达到57.7。在此情况下建立起来的公共讨论虚拟空间不断扩大,民众对于一些公共事件的集体讨论频率明显增加,这些讨论或进一步发酵而造成的集体行动甚至在现实生活层面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网络已然逐渐复杂化、深度化,而不仅仅是简单的信息沟通交流场所。

(二)网络场域与实际场之间的闭环交织

网络场域相对于现实场域而显现出的较高自主化程度,不仅可以相对独立地形成自身逻辑发展,并且通过支配本场域中的符号竞争和个人策略来影响现实场域的运作。在传统社会里,人们的社会关系往往是较为狭隘的,因为受到自然空间的限制,而人与自然届的同一性决定了人们之间的关系受到自然届狭隘关系的制约。(1)纵观大多数网络群体事件的发起与消散过程,基本为通过媒体进行放大、网民围观参与、聚集讨论而在网络场域上延伸成为热点舆情事件并且再次反响影响现实社会,二者之间构成了一个闭环系统,相互作用,因而控制好网络场域极具现实意义。

综合以上两点情况来看,网络作为一种新型场域,其带来的一系列新颖的社会互动模式,在社会综合发展与治理角度有亟需深入研究和挖掘的价值。

二、场域运行原理分析

只要有互动,便会有一个领域的界定,并且布迪厄曾指出:“一个场就是一个有结构的社会空间,一个实力场就是一个有结构的社会空间,一个实力场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有在此空间起作用的恒定、持久的不平等的关系,同时也是一个为改变或保持这一实力而进行斗争的战场。”如同各类场域,网络场域中网民、媒体、官方组织等角色占有不同的位置,或受惯习影响在场域内各行动主体之间为资本而产生的博弈,造成了网络空间与现实场域的联动反应。

实际上,在网络场域中的事件往往由“个人性”转化为“集群性”,帕克曾在其理论中提出:“集群行为是社会互动的结果。”(2)在这一场域中,个人、群体、或组织利用网络社交平台聚集起权力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等,将单一的个人矛盾变为集体的、多重的矛盾,通过参与位置转化、资本争夺的环节,从而实现自我主张或赚取更多的社会资本。

一般来说,现实生活中的事件只是事件亲历者、目击者有较大参与度,再次传播的范围也限于部分特定人群。但网络群件传播速度快、传播方式多样,甚至于一句言论就可以引发大众的广泛讨论。

三、典型性网络群体事件

(一)公民辩驳类

这种类型的网络群体事件多为现实生活中普通公民的矛盾通过网络的控诉表达引起其他网民围观并参与讨论,甚至直接在对当事人现实生活中造成影响,背离事件本身的原始状态并相对地放大化。公民之间的私人冲突在网络场域得到激化,网民根据自己的道德价值判断可以随意参与评判。典型事例如“成都索酬不成摔狗事件”,可以看出公民辩驳型的网络群体事件是网络场域下“自我呈现”的直观反映,在这一事件中,网民的围观直接上不自觉参与了自我角色的带入,这些网民或是在现实社会中亲身经历过同等不公正、不合理的事件而没有积极维权,或是作出未来自己同样也遭受此种情况的设想,受场域作用而产生共情。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很多人对于自身权益的受损大多不会主动发声,即使内心有这种夙求,“宽宏大量”的社会期望也往往从一开始就阻碍发声和表达。此外,该类网络群体事件在近年来较为频发,很容易在短时间内从爆发期走向消散期,人们的关注度不会太过于持久。

(二)网络检举类

网络检举类型的事件主要是网民对公职人员权力行使、服务态度、个人作风等方面存在质疑或不满,在网络上曝光其相关不良信息并进行检举,引起社会关注与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处理的事件。通过网民的实名举报、相关部门迅速核实处理来得到归置和处理结果的,这意味着在新形势下,公职人员的行为不仅在行政系统内部受到约束,更有网络场域的主动监管。有学者提出,使用微博分享、直播事件的发展,同传统媒体或其他用户进行互动、建构抗争性话题、动员公众支持,进而促进持续集体行动,能实现非政府组织的赋权(3),此种类型的网络群体事件是新时代下依法行政良好态势的开端。

(三)司法监督类

司法监督类事件则是指一些司法审理案件信息在网络上公布,由于案件中的某些道德、伦理、动机、情节的披露,使得网友认为审判结果存在过于“宽松”或“严格”的情况,从而在网络上发声、围观和参与,使得社会舆论影响到司法判决。在药家鑫案件中,尽管有被告人自首、初犯、悔罪、同学请愿、“激情杀人”等因素提出,在各类媒体的报道描述中,药家鑫的举动被认为是突破人伦底线,引发公愤,被判死刑。相反的,4.14聊城于欢案中,在网络集群讨论的社会舆情下,该案二审开庭进行公开审理,采用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网络集群行为的参与越来越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裁决的重要途径,但是伴随而来的舆论压力、妨碍司法等问题也同样反映出其弊端与漏洞。

(四)企业竞争类

与公民辩驳类事件不同的是,企业竞争类网络群体事件的发生往往是紧密的、有组织的、有目的的。這是企业利用自身原有的资本,组织群体,运用策略争夺在网络场域中争夺力量位置从而获得有利社会资本的表现,被组织起来的群体不再是单纯因“猎奇”心理或道德监督而不涉及自身利益,企业之间竞争的胜负较量同样也与这一群体的切实利益相关,这一群体也是网络上俗称的“水军”。

四、相关建议

(一)从媒体角度着手引导网络群体性事件

笔者认为,光靠公职权力机关完善法律制度、职能转型等方面来规范疏通网络群体事件是远远不够的,在网络场域中不断发生着位置变化和资本的争夺,其中同样又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媒體。福柯曾说:“话语即权力。”(4)如今一些媒体扮演的角色已经远超于单一的传播媒介,甚至有时候起到了风向标的作用。因此,强化媒体行业管理,利用好网络媒体传播主流价值观,让它承担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交流纽带作用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从惯习角度管理网络场域

布迪厄提出的场域理念中,认为场域与惯习有着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场域型塑惯习,另一方面则是惯习有助于把场域建构成一个被赋予了感觉和价值,值得社会行动者去投入,去尽力的世界。(5)据此可以看出,既要加强在网络场域的管理,也要从现实社会治理层面,加大对正确参与网络行为观念的培养和宣传,深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构建,潜移默化地逐步帮助人们形成良好的网络场域惯习。

注释:

周彬.网络场域:网络语言、符号暴力与话语权掌控[J].东岳论丛,2018,39(08):48-54

Park,R.E&Burgess,E.W.Introduction to the science of sociology.Chicago III.: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21,P.865

黄荣贵.网络场域、文化认同与劳工关注社群 基于话题模型与社群侦测的大数据分析[J].社会,2017,37(02):26-50.

福柯在《话语的秩序》以及1970年法兰西学院的就职讲座上第一次提到了话语与权力的结合

杨善华.《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第一版,第169页

参考文献:

[1]甘露顺,安仕伟,朱琪.场域视角下的传播舆情分析——以《人民的名义》为例[J].视听,2018(06):67-68.

[2][法]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M].李猛,李康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3]杨立华,程诚,刘宏福.政府回应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多案例的比较分析[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110-124.

[4]张碧红,雷天玥.分化与共生:布尔迪尔场域理论的当代阐释——基于布尔迪尔场域理论的探索性[J].今传媒,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