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言
摘要:随着西方思潮的传入,给中国文学发展注射了现代“讼师”理念,在东西方文化元素交融碰撞的过程中,铸就了新的景象。“讼师在中国是一个神秘的群体,其社会地位,角色形象都具备双面性”[1]。晚清时期是一个动乱的时代,是讼师存在于中国社会的最后阶段,晚清文学作品《阅微草堂笔记》中塑造了很多讼师形象,本文从《阅微草堂笔记》记载的故事中分析其讼师形象。采取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综合分析法三种方法研究其中的讼师形象,为创作者更好的塑造人物形象提供借鉴。
关键词:晚清;讼师形象; 文学作品
自南宋讼师这个职业出现以来,讼师的形象大多是负面的,一直到晚清时期也没改变以往一贯形象,不是人人都能成为讼师的,这行业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在社会中总避免不了家事纠纷,钱财纠纷,邻里纠纷,为“动力不纯”的讼师提供为己谋私机会。笔记小说《阅微草堂笔记》中讲述了许多类似的故事,凸显讼师丑恶形象。
讼师形象之奸诈狡猾,行事不符合当时社会评判的价值观。“ ‘《如是我闻三》中记载”余亦见一善讼者,为人画策,诬富民诱藏其妻,富民几破家,案尚未结。 ”[2]善于写讼状的人,邪恶诬陷富人诱拐妻子,使富人耗尽家财。“讼师或据律引例,深文周记,或上下其手,颠倒黑白。”是纪晓岚对讼师的整体评价,可见讼师在一个案件中能起关键作用。讼师不帮平民百姓洗刷冤屈,伸张正义的关键点上,反而“恶搞”富人,使富人家财流失。深刻反映了晚清时期社会上的讼师奸诈狡猾。《姑妄之听三》中描绘有“弟谋夺兄产者,招讼师至密室,讼师为设机布阱,并反间内应之术,无不曲到……然何以酬我乎?”[3]讼师为谋夺哥哥财产之人出主意抢夺家产,为得一己私利,不顾一切手段和代价。讼师助人夺取不义之财之后沾沾自喜,理所应当的索要报酬,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莫强求,哲理名言是前人总结的经验,在世人身上皆能体现,在讼师面前更是如此。如果讼师价值观念符合世人的评判标准,就不会出现诬告成功,抢夺财产之事。
不管是诬告富人的讼师,还是帮人抢夺钱财的讼师,他们不止一个“特性”奸诈狡猾,手段用尽,还有让他们做事一个共同动力———贪恋钱财。下面的介绍的讼师则是前两位的“升级版”。
讼师形象之贪财好色,没有正视讼师职业。“从社会角度看职业是劳动者获得的社会角色,劳动者为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并获得相应的报酬。”[4]“古代讼师是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为职业的人,也可以得到相应的报酬。”许是嫌弃报酬不够,讼师为获取钱财,选择另辟蹊径。[5]在《滦阳消夏录》中提到讼师王某精通法律诉讼,却善于巧取当事人的钱财,然后用不义财挥霍过日子,期间迷上面容胶好的女子,在她身上耗了七八分财气。讼师没有正确发挥讼师身份的作用,反而收取不义之财,顺手牵羊似的骗取百姓的“人民币”,用于自身享乐。直观性的反映了讼师既贪财又好色,玩忽职守的丑恶形象。
讼师形象之结局悲惨,没有实现人生价值。自古就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的道理,《阅微草堂笔记》中讼师的下场皆是悲惨的。上面几个例子中的讼师,都没有完满的结局,第一个善讼者之妻竟为人所诱逃,邪恶诬陷别人诱拐妻子,结果自己的妻子却被拐了。讼师所做之事实属荒谬,诬告陷害别人,空有一身本领,却不在实用的场合发挥。后来落得孤身一人,无处求助的下场。另一个王吏更加惨烈,当他稍有积蓄时,发生意外事故将钱财耗去,最终发病死了还无人收尸。讼师没有真正做好作为讼师的该做之事、履行应尽之责。在《如是我闻三》中讼师就不应诬告他人,而是合理的为协助案件顺利解决出一份力量。在《灤阳消夏录》中的王吏不应成为随意巧取当事人的钱财的拜金主义者,唯利是图,而应践行在真正“保障人权”的任务,成为一个敬业值守,正义感强的讼师。显然,《草堂笔记》中的大多数讼师都没有实践该理念和职责,未能实现其讼师该有的人生价值。
世界上的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讼师的价值观念直接影响了他的职业观,而职业操守是衡量一个人的能否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草堂笔记》中大多讼师的职业操守和处事方式是令人嗟叹唏嘘的,讼师不履行职责,没有实现本身的人生价值。
社会现象和文化作品的发展往往是相互作用的关系。文化中可以反映社会现实,社会现实又为文学作品提供素材。讼师作为书中得人物,是小说的重要成分,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当时的社会现实,每个有关讼师故事是当时晚清时期社会现象的真实写照,《滦阳消夏录》中的讼师可以通过寥寥言语巧取钱财。《姑妄听之三》中讼师为一个谋取哥哥钱财的人出主意,他们只为自己谋利益,不顾他人生死。反映当代百姓有冤不得洗清,被统治阶级压迫着,遭遇讼师的荼毒的艰难生活环境。通过强烈的社会批判倾向,反映晚清黑暗腐朽的制度世道下百姓的艰难与困苦。
结语
“讼师是古代中国的特产,随着清末民初的法律改革成为历史轨迹,存于古书和戏曲之中。”[6]本文对比分析书中讼师形象,为作者们打造人物形象提供借鉴。让新时代的青年人认识晚清讼师形象,启示作为讼师的法定继承者的现代律师,树立一个爱岗敬业的形象为人民服务实现人生价值。
参考文献:
[1]:吴文婷.《论中国古代讼师的思维方式》.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001-05.2018
[2]:《阅微草堂笔记》.纪昀著.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9-11
[3]:《阅微草堂笔记》.纪昀著.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9-11
[4]:白话全译阅微草堂笔记.纪昀著.赵祯永等译.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1(2009年1月重印)
[5]:赵新力.王锂等.《论咨询业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北京.(J)《中国信息导报》.2004(2)C932
[6]:方娟.《讼师在传统社会中的形象》(J).《中国科技博览》.2013-33
作者简介:
易艳辉,(2000.07-),女,籍贯:湖南醴陵,民族:汉,学历:本科,单位: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单位邮编:415000,研究方向:讼师形象
项目名称:晚清民国时期文学作品中的律师形象嬗变研究
项目编号:s201912657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