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概述了近二十年来美国专利政策和实践的主要变化,并回顾了经济学家衡量这些变化对技术变革过程的影响的分析。虽然政策变化的重要性和与专利行为相关的详细数据的广泛可得性众所周知,但是关于专利政策变化对技术改革的实证结果的可靠结论却很少。本文讨论了这些有限结果的可能性原因,并提出了未来研究的可能途径。
【关键词】:美国专利制度 政策改革 改革过程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美国的专利政策和实践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学者普遍认为这些变化的效果是加强了专利提供的保护,并在制度、地理和技术上扩大了这种保护的适用性。这些事件的汇合为研究技术变化和科学技术政策的学者提供了重大的挑战和机会。一方面,产权制度的重大变化并不经常发生,至少在原则上它提供了一套不同寻常的“自然实验”,这应该会大大提高我们对不同制度如何影响行为的理解能力。另一方面,決策者有权期望社会科学家能够就此类政策变化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分析这些发展并提供重要的投入。本文将重点介绍已经发生的重大政策变化,并回顾现有的政策变化和经济学家的分析。
一、重要的政策发展
本文将讨论的专利政策的变化分为三大类:(1)设立一个新的法院来审查专利决定,专利所有人在法庭上胜诉的可能性明显提高;(2)对在大学和政府实验室中部分或全部利用联邦研究经费创造出可用于商业开发的发明的人,给予专利和许可特权;(3)专利权在新技术领域,特别是软件和基因研究领域的适用范围的扩大和澄清。
(一)建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上世纪70年代末,人们普遍认为美国的专利制度薄弱且无效。在快速发展的技术领域,人们普遍认为,在专利商标局(PTO)考虑授予一项发明专利之前,这项发明就已经过时了。美国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法院对专利持有相当悲观的看法,它们经常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解读实施专利权的努力,并得出结论认为许多专利和许可做法是反竞争的,大多数被诉讼的专利最终被认为是无效的。
从1980年开始,情况发生逆转。最高法院颁布了一系列决定,规定专利授予的目的是垄断权力。因此,实施专利并从中提取垄断租金的努力本身并没有违反反垄断法,国会通过了一系列加强和精简专利局的法律。最重要的是,国会在1982年通过了《联邦法院改进法案》。这项法律为联邦巡回法院CAFC设立了一个新的上诉法院,所有专利案件的上诉都由许多地区法院指派。这被描述为一项程序改革,旨在在全国范围内规范专利法和消除“论坛购物”的激励机制,“论坛购物”指的是专利所有人试图在同情专利的巡回法庭提起诉讼,而被指控侵权的人则会寻找那些被认为怀有敌意的巡回法庭。
人们广泛认为这种程序上的改变对专利诉讼的实质性结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80年以前,地方法院裁定专利有效且被侵犯的案件62%的上诉都维持原判;1982年至1990年间,这一比例上升至90%。相反,在1980年以前,上诉法院只推翻了12%的地区法院关于专利无效或不侵权的裁决;这一比例后来上升到了28%。因此,诉讼专利被认为有效的总体概率上升到了54%。主张侵权的专利权人现在也更有可能获得初步禁令,禁止在诉讼期间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
(二)影响大学和国家实验室的变化
尽管联邦政府资助的美国研发的比例在过去20年里一直在下降,但在1997年,它仍然是大约30%的研发支出的来源。此外,在大学领域,联邦基金目前占所有研究支出的60%左右,联邦基金为绝大多数项目提供了部分支持,因此联邦资助研究的可专利性规则基本上控制了大学的专利行为。
早在19世纪80年代,有关联邦政府为公共资助的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的问题就已经成为诉讼和国会辩论的主题,但随着二战的爆发,这场辩论变得更加引人注目。罗斯福总统委托撰写的两份报告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并为接下来几十年的辩论奠定了基础。
第一个是国家专利计划委员会,这是一个在珍珠港事件发生后不久成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审查二战期间开发的专利的处置情况。在1945年1月的报告中,委员会强调了与政府对新发明授予所有权和颁发免版税非排他性许可的做法相关的权衡。这是战前所有非国防机构的总方针。
司法部在1947年完成的第二份报告采取了截然不同的策略。它认为“由公共资金资助的改革应符合公众的利益,而不应成为一种纯粹的私人垄断,在这种垄断下,公众可能要为此付费,或者甚至否认它资助的技术的使用"报告敦促。 报告发布后不久,司法部被要求起草一项新政策,该政策由杜鲁门总统于1950年以行政命令10096的形式发布。这项新政策主要反映了新闻部的建议:它呼吁联邦政府实行中央集权政策,由政府专利委员会实施。
上世纪70年代末,《贝赫-多尔法案》允许大学和其他非营利性机构自动保留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项目获得的专利所有权,从而不必为了开发专利权而获得资助机构的明确豁免。此外,Bayh-Dole法案明确承认向私营部门转让技术是联邦资助的研究的理想成果,并赞同这样一项原则,即为实现这一目标,有时必须对公共资助的技术进行独家许可。1984年通过扩大了大学的权利,取消了Bayh-Dole法案中关于大学可以拥有的发明种类和大学将其财产权转让给其他各方的权利的某些限制。Bayh-Dole法案还明确允许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等政府运营的实验室对政府拥有的专利授予独家许可。
这一波立法和行政行动没有解决关于政府资助的研究与发展的所有权应在多大程度上转让给私营部门实体的辩论。国会和机构对商业化过程中不当行为的调查- -特别是在分拆和许可过程中对机会公平和利益冲突规定的违反- -继续司空见惯。仍然有人认为,不应该把任何人排除在享受公共研究成果之外。如下文进一步讨论的,近年来,这些争议已经影响到联邦实验室的行为专利活动,并导致了对至少某些形式的大学行为是否可取的持续辩论。尽管如此,我们目睹了这一制度的普遍转变,即从从公共资金获得发明专利的行为是这种行为普遍存在的情况的一种例外。
(三)專利领域的扩展
与这些谁可以获得专利权的法定变化的同时,什么可以获得专利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专利局就新主题作出了一系列相当狭隘的法庭裁决,并对其进行了相当广泛的解释。现在已经有了基因工程细菌、基因改造小鼠、特定基因序列、外科手术方法、计算机软件、金融产品和在万维网上进行拍卖的方法的专利。这些可专利领域的扩展防止了专利与当今时代几个最重要和最具活力的技术部门无关。
20世纪60年代,美国生产率的增长明显放缓,其增长率在整个70年代持续低于他的贸易伙伴,技术创新的缺乏是造成放缓的一个主要原因。从历史上看,这些被认为很难申请专利,因为商业算法和方法一直被认为是不可申请专利的。但这些假设要么逐渐被推翻,要么被发现是无关紧要的。1998年,CAFC批准了一项软件系统的专利,该软件可以为共同基金公司提供实时会计计算和报告。这一决定明确拒绝了“业务方法”本质上是不可专利的概念,并且似乎对软件和金融服务产品的可专利性设置了很少的限制。
二、结语
本文认为,如果专利制度的重大变化没有影响改革过程,那将是令人惊讶的。不幸的是,本文不可能对这些变化对改革过程的影响做出很多强有力的声明。唯一明确的结论是,将专利保护扩大到公共资助的研究似乎确实对增加该部门的技术转让产生了重大影响。否则,本文的实证结果就相当有限;本文得到的结果通常表明,改革过程没有受到影响。这种有限的成功部分是由于难以测量专利政策的参数,部分是由于在许多事情同时发生变化时难以识别统计上显著的影响。但是,对于研究人员来说,要想做得更多,这无疑是一个挑战。
【参考文献】:
【1】Allison,J.R.,Lemley,M.A.,1998.Empirical evidence on the validity of litigated patents.AIPLA Quarterly Journal26(3),185–275.
【2】何炼红.美国专利保护的域外扩张及我国的因应之策——以WesternGeco案为视角[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8(17):47-55.
作者简介:张焕(1995年1月-),女,汉族,湖南邵阳,硕士,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高等教育学专业,研究方向: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