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友兴
事故发生后,徐海泉的父亲徐方元、儿子徐俊怎么也想不明白,徐海泉发生交通事故,也不是什么大事,也没有造成多大的后果,为了这点小事,徐海泉怎么会想不开去撞火车自杀
河北唐山市市民徐海泉在交通肇事撞伤他人后,驾车逃逸,正好被驾驶轿车路过的钱兴武看到,钱兴武便对徐海泉进行追赶,紧盯不放。徐海泉见被追赶走投无路,竟选择撞车自杀,不幸身亡。徐海泉的近亲属以钱兴武持械追赶,并在徐海泉表明要自杀的情况下仍然追赶,超过了必要限度等为由,要求钱兴武承担巨额赔偿责任。钱兴武则提出,其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被追赶,走投无路撞车自杀身亡责任谁担?2018年2月12日,河北省滦南县法院经过审理,对此给出了答案。因为该案的判决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体现了正义判决的力量,引起社会的很大反响,于今年1月12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2018年度全國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之一向社会发布。
现年30岁的钱兴武,是河北省唐山市市民,其疾恶如仇、正义感非常强,平时就乐于助人,打抱不平亦是常事,亲朋好友、街坊邻居都很敬佩他。
2017年1月9日上午11时许,当地居民徐海泉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北省滦南县境内的古柳线青坨鹏盛水产门口时,与郭玉涛驾驶同方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徐海泉跌倒、郭玉涛倒地受伤、摩托车受损。
徐海泉从地上爬起来,扶起了自己的摩托车,拍了拍身上的泥土,朝躺在地上的人看了看,并喊了两声,见躺在地上的人没有任何反应,担心自己闯下了大祸要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看看周围没有什么人注意到自己,不顾身上的疼痛,跨上摩托车,加大马力,一溜烟骑走了。
可是,让徐海泉没有想到的是,钱兴武当时正驾驶轿车从不远处经过肇事现场,对眼前发生的一切看得清清楚楚。“不好,有人交通肇事后要逃跑了!”想到这里,钱兴武随即踩下油门追赶上去,边追赶边猛按喇叭,警示肇事者停车。
徐海泉见有辆轿车紧随自己,还不停地按喇叭,意识到轿车的驾驶员发现了自己肇事逃跑的情况,正在追赶自己,便加大马力,在道路中间横冲直撞,企图摆脱追赶的轿车。钱兴武见状,也加大了油门,紧随其后,咬住不放。追赶过程中,钱兴武多次向公安部门电话报警,报警称:柳赞镇一道档北两辆摩托车相撞,有人受伤,另一方骑摩托车逃逸,我正在跟随逃逸人,请出警。钱兴武驾车追赶徐海泉过程中,不时将头探出驾驶室的窗户,向路人高喊“这个人把人怼了逃跑呢!”“大家帮忙把这个人抓住啊!”等。
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狂奔,要想摆脱车辆追赶,是不现实的。为此,当驾驶摩托车行至滦南县胡各庄镇西梁各庄村内时,徐海泉弃车从南门进入该村村民李飞家,并从李飞家过道屋拿走菜刀一把,从北门走出。
见此情景,钱兴武并没有轻易放弃,而是下车奔跑继续追赶。看到徐海泉拿刀,即从李飞家中拿起一个木凳。后李飞赶上钱兴武,将木凳讨回,钱兴武则拿一木棍追赶。
追赶过程中,钱兴武大声呵斥:“你怼死人了往哪跑?警察马上就来了!”
“你再这么追我,一会儿我就把自己砍了!”徐海泉则声嘶力竭地狂叫道。
见徐海泉表露出要自残的说法,不管是真是假,钱兴武为了防止意外的发生,便规劝说:“你把刀扔了我就不追你了!”“你不要再跑了,把事情说清楚就行!”
边逃边追,边追边跑,钱兴武追赶徐海泉很快就跑出了西梁各庄村。徐海泉见追赶的人紧咬住自己不放,自己已经走投无路了,就产生了撞车自杀的念头。于是,出了西梁各庄村后,徐海泉就跑上滦海公路,见有车辆驶过,就故意向过往车辆冲撞,过往的车辆见此情景,纷纷躲避。在此过程中,因徐海泉在公路上随意撞车的行为影响了道路交通的安全,当地交通局路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随即加入,与钱兴武一起继续追赶,并警告路上车辆,小心慢行,前面的这个人想往车上撞。
可是,冯秋生驾驶的面包车因躲避不及,还是被徐海泉撞上。万幸的是,徐海泉被撞倒,没有大碍。可是,徐海泉此时有了一种求死的心态,他随即又站起来,在公路上行走一段后,转向公路旁铁路方向的开阔地跑去。
徐海泉走到迁曹铁路时,翻过护栏,沿路堑而行,钱兴武亦翻过护栏继续跟随。钱兴武见徐海泉的行为与状态出现明显反常现象,便边追赶边劝阻徐海泉说:“被撞倒的那个人没事儿,你也有家人,知道了会惦记你的,你自首就中了。”
可是,徐海泉此时根本听不进钱兴武的劝说。当日11时56分,徐海泉自行走向两铁轨中间,怎么劝说也不肯离开铁轨。就在这时,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51618次火车急速驶来,危险迫在眉睫,钱兴武立即挥动上衣,向驶来的列车示警。然而,火车的速度太快,发现险情的时间太晚,在巨大的惯性下,火车于12时02分径直撞向了徐海泉……
事故发生后,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也随即赶到了现场,经检查发现徐海泉因被撞已经死亡。公安机关随后对整件事情展开了调查。
首先,公安机关查明,在钱兴武跟随徐海泉的整个过程中,两人始终保持一定的距离,未曾有过身体接触。钱兴武有劝徐海泉投案的语言,也有责骂徐海泉的言辞。
在徐海泉与郭玉涛发生摩托车追尾的交通事故中,郭玉涛在与徐海泉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当日被送到医院救治,并于当日回家休养,后未进行伤情鉴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徐海泉追尾郭玉涛,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玉涛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7年10月11日,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秦车务段滦南站作为甲方,与徐海泉的儿子徐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铁路交通事故处理协议》,协议内容为“2017年1月9日12时02分,51618次列车运行在曹北站至滦南站之间90公里495处,将擅自进入铁路线路的徐海泉撞死,构成一般B类事故;死者徐海泉负事故全部责任;铁路方在无过错情况下,赔偿徐俊4万元”。
事故发生后,徐海泉的父亲徐方元、儿子徐俊怎么也想不明白,徐海泉发生交通事故,也不是什么大事,也没有造成多大的后果,为了这点小事,徐海泉怎么会想不开去撞火车自杀!这一定是遭錢兴武追赶所逼造成的。徐海泉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固然不对,但徐海泉只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徐海泉被钱兴武追赶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自杀身亡,由此受到的损失,则应由追赶者钱兴武承担。不能因为徐海泉有不对的地方,徐海泉被迫自杀的事情就改不了了之。经过一段时间的权衡利弊后,徐方元、徐俊最终还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为徐海泉讨还一个公道。
于是,2017年11月30日,徐方元、徐俊委托律师,来到河北省滦南县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钱兴武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钱兴武赔偿徐海泉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徐方元的生活费等共计60余万元。
滦南县法院受理该案后,鉴于该案涉及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对此十分重视,依法由三名审判人员、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五人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进行了宣判,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旁听。
法庭上,原告徐方元、徐俊与被告钱兴武双方就被告钱兴武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被告钱兴武对徐海泉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被告钱兴武的行为与徐海泉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三大争议焦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原告徐方元、徐俊诉称:2017年1月9日,被告钱兴武驾驶奥迪小轿车追赶骑摩托车的徐海泉。后徐海泉弃车在前面跑,被告钱兴武也下车在后面继续追赶,最终导致徐海泉在迁曹线90公里495米处(滦南路段)撞上火车身亡。钱兴武在追赶过程中散布和传递了徐海泉撞死人的虚假信息;在徐海泉用语言表示自杀并撞车实施自杀行为后,钱兴武仍然追赶,超过了必要限度;追赶过程中,钱兴武手持木凳、木棍,对徐海泉的生命造成了威胁,并数次谩骂徐海泉,对徐海泉的死亡存在主观故意和明显过错,对徐海泉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钱兴武辩称:被告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徐海泉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不具有违法性,该行为与徐海泉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徐海泉的意外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
滦南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方元、徐俊作为死者徐海泉的近亲属,起诉要求被告钱兴武对徐海泉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双方诉辩主张,本案审查的重点问题是被告钱兴武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被告钱兴武对徐海泉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被告钱兴武的行为与徐海泉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郭玉涛受伤倒地昏迷,徐海泉驾驶摩托车逃离。被告钱兴武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徐海泉,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徐海泉肇事逃逸的行为违法。被告钱兴武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其次,从被告钱兴武的行为过程来看,其并没有侵害徐海泉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根据被告钱兴武的手机视频和机车行驶影像记录,双方始终未发生身体接触。在徐海泉持刀声称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钱兴武拿起木凳、木棍属于自我保护的行为。在徐海泉声称撞车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钱兴武和路政人员进行了劝阻并提醒来往车辆。考虑到交通事故事发突然,当时郭玉涛处于倒地昏迷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钱兴武未能准确判断郭玉涛伤情,在追赶过程中有时喊话传递的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但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也不影响追赶行为的性质。在徐海泉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之后,被告钱兴武及时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徐海泉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该结果与钱兴武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原告徐方元、徐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2月12日,滦南县法院当庭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徐方元、徐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徐方元、徐俊不服,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唐山中院对本案审理过程中,徐方元、徐俊向唐山中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并得到唐山中院的准许,该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钱兴武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被告上法庭一案,引起了社会广泛的争议和极大的关注。对这起十分敏感的案件,法院也非常重视,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真进行讨论,依法作出了判决,为此案终于画上了句号。该案的判决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体现了正义判决的力量,从而使该案得以入选2018年度全国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相关法学专家在对该案进行点评时指出,本案的案由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应当从侵权责任构成上分析。原告起诉钱兴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负有举证责任,应当证明钱兴武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徐海泉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故意或者过失。原告在起诉中,除了能够证明徐海泉死亡的损害事实之外,不能证明其他三个要件中的任何一个要件。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是正确的,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最重要的是分清是非曲直,确定支持什么、保护什么。徐海泉骑摩托车与人发生交通事故撞伤对方,不仅不去抢救伤者,反而肇事逃逸,是违法者,行为具有非正义性。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钱兴武挺身而出,不仅报警,而且尽到公民义务,追赶肇事逃逸者,在最后的追赶行为中还有警察参加。这种行为具有正义性,是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受害人的正当行为。钱兴武在实施上述正当行为时,没有采取任何不当行为,徐海泉被列车撞伤致死的后果,与钱兴武的追赶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坚持正义,支持和保护见义勇为的一方,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因此也感召了原告予以撤诉,体现了正义判决的力量。
鉴于该案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也被最高法院以指导案例向社会发布。最高法院在发布该指导案例时指出: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