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对会计财务工作的影响研究

2019-10-16 08:14谢宇飞
新财经 2019年15期
关键词:比特币数字货币会计监督

谢宇飞

[摘 要]随着数字货币的日益壮大,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其纳入合法范围,并归入金融监管。文章通过介绍数字货币发展及特点,深入剖析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对我国央行会计财务工作的影响,从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监督三个方面全方位阐述中央银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面临的问题,为推动法定数字货币在未来顺利发行与流通,结合我国央行目前会计现状,最后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数字货币;比特币;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会计监督

[中图分类号]F724.6

1 数字货币的发展概况

1.1 数字货币的演化历程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迅猛发展,数字货币逐渐崭露头角,早在2008年,第一个分布式的匿名数字货币——比特币(Bitcoin)誕生了,它是一种去国家化的非主权货币。比特币是众多品种中影响最大,市值最高的数字货币,以太币(ETH)、瑞波币(Ripple)紧随其后。从2010年开始比特币交易进入黄金期,和美元兑换率飙升,其价格甚至一度超过每盎司黄金价格,随后又不断经历价格剧烈震荡,截至2018年9月7日报价6454.20美元。虽然比特币被认为是“庞氏骗局”,但毫无疑问比特币的影响力依然巨大,它的去中心化、总量恒定和安全性等优点给予各国政府及中央银行深刻启发,带来数字货币变革。

1.2  数字货币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价值的数据表现形式,能通过数据交易并发挥交易媒介、记账单位及价值储存的功能,截至目前,它尚未成为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定数字货币,也没有任何国家政府为它提供担保背书,只能通过持有者间的协议条款来发挥上述功能。国际清算银行(BIS)也认为,现阶段的数字货币不是任何个人或机构的债务,同时也不具有任何权法律权威性,价值在持有人之间转移实现,没有任何特定的个人或机构经营;欧洲央行同时指出,数字货币是一种实体货币价值的数据表现形式,它并非由政府发行,一定程度上来说,数字货币被当作实物货币的替代品。

有人认为数字货币的发行主体可为中央银行和私人银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是由中央银行发行,以中央银行信用为基础,具有主权性、法偿性的纯数字化货币。私人数字货币为私人持有,使其持有人可在网络中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纯数字化货币,例如,比特币。虽然数字货币具有多重优势,但是作为法定货币必须由央行发行并以之做信用背书,属于法定加密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每个环节都应当遵循传统货币思路,实施同等原则的管理,严格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1.3 数字货币在各国发展情况

全球各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都对法定数字货币表达了不同程度的关切乃至浓厚的兴趣,数字货币在不同国家面临不同发展境况,各国央行也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2016年英格兰银行联合伦敦大学研发英国央行数字货币Rscoin,以采取分步式记账与传统中心化结合技术为技术基础,技术基础保证了整个记账系统透明度,加拿大央行的CADcoin和新加坡央行的Ubin都已实现相似技术,为数字货币做好技术铺垫;欧洲央行截至目前并没有推出数字货币,现已联合日本央行共同研究区块链技术在金融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前景,一致认为其有可能强化支付清算体系的稳健性与可靠性;美联储对数字货币持开放态度,对数字货币发行主体不过多限制干涉,暂未考虑央行发行数字货币;我国央行已率先在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方面取得新进展,2014年央行成立研究团队开展数字货币初步研究,2015年完成法定数字货币原型的两轮论证,2016年央行数字货币研讨会明确发行数字货币战略目标,2017年1月成功测试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并试运行数字货币,这意味着我国央行将成为全球范围内首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并开展正式应用的中央银行。

2 法定数字货币对我国央行会计财务工作的影响

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建立了新型分布式支付体系,提高支付效率,降低金融风险,打开跨境支付手段,为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也将对会计财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文章从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监督三个方面深入研究我国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对会计财务的影响,充分抓住科技革新的巨变,大力推动我国央行会计财务的发展。

2.1 法定数字货币对我国央行会计制度的影响

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目前在法律层面上面临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问题,实物货币与数字货币无形无体在法律法规方面的冲突与矛盾,我国现行与法定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以实物进行标的,并未出台相关数字货币的法律法规,同时现阶段央行会计财务所依据的《会计法》和《预算法》也未制定有关数字货币作为现金使用的法律法规;会计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在这些相关法律制定过程央行无最终决定权,无针对性的会计准则作为依据,在未来的发行法定数字货币过程中,央行将无法获得自身会计法律法规的主导权,无法真正制定科学完善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影响法定数字货币的发展。

2.2 法定数字货币对我国央行会计科目的影响

目前我国央行会计财务准则依据,主要包括《会计法》等相关制度,尚没有针对性的会计准则作为依据,采用简单易操作的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与商品相比,数字货币内在价值为零,数字货币的价值在于可以在未来某个时间兑换成任何商品和服务,是一定量的主权货币。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需要建立法定数字货币账户体系,标志着将数字货币资产纳入财务会计科目,成为法定资产,央行发行数字货币使得法定数字资产将能够入账,法人机构将能够直接持有数字货币资产。数字货币资产或以数字货币计量的资产,与银行货币资产,这两大类资产及其活动,将更有效地刻画实际经济活动,极大地推进数字资产的结构性增长,这也意味着财务活动亦将分化为:以数字货币为基础的财务活动与以银行货币为基础的财务活动,两类货币活动的财务表现将越来越难以无差别地统一在既有的财报体系中;在未来财务报表亦终将裂解为:数字货币财务报表与银行货币财务报表。数字货币交易成本降低,降低传统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成本来提高货币的流通效率,减少铸币税,降低央行资产负债表费用类科目,同时新增的数字货币系统维护费用科目,区别传统货币发行费;美国国税局将数字货币视为需要缴纳联邦税的资产;纽约州金融服务局制定《虚拟货币条例草案》,视数字货币为金融资产,由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表》中并未有相应科目对应法定数字货币,未对法定数字货币定性,现有的科目只能满足纸币和硬币发行、流通回笼、调运调拨。如何搭建法定数字货币账户和制定数字货币财务报表是央行会计顺应数字货币变革的关键因素。

2.3 法定数字货币对我国央行会计监督职能的影响

与传统的发行、流通回笼、调运调拨运送方式不同,法定数字货币的整个过程通过电子传送方式进行,提高效率。美国根据不同州情况分别制定了《虚拟货币监管法案》《监管数字货币法案》等法定数字货币监管法案,财政和税务部门也参与数字货币监管,我国目前只是仅仅由央行负责监管数字货币。形式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法主要表现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而实质意义上的金融监管规则在我国《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都零散规定,金融监管法律的体系结构运行过程中往往出现法律无效、法律法规的作用倒挂、法律空白、法律资源相互冲突。虽然基于区块链技术运作的数字货币有利于对货币流向进行追踪增加交易的透明度,有效打击洗钱、假币等违法犯罪,同时数字货币财务报表有效地解决“影子银行”问题,但是数字货币超越纸币和硬币体系诸多特性,很可能对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冲击。

3 积极推进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若干建议

在各国争相研发法定数字货币,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我国央行已在研究数字货币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取得突破性进展,并在2018年全国货币金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明确表示稳步推进央行数字货币研发,这些意味着在未来我国央行很有可能将率先发行数字货币,但是无论是从技术还是安全等角度来看,法定数字货币从研究设计到推出,到被广泛使用,依然困难重重。文章将提出以下有关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若干意见。

3.1 搭建科学完善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虽然数字货币技术一直在不断发展,提高便捷性和安全性,但是技术的发展并不能真正发挥数字货币的巨大优势,无法实现对金融系统和市场体系的健康优良的发展。首先,必须立法确定数字货币地位。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确保中央银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权威,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币身份,明确货币的发行机构、发行方式等。其次,中央银行主要获得自身會计法律法规制定的主导权,进行会计标准改革,适应数字货币发展需要。同时,应成立专门的数字货币监测小组,对其整个流通过程时刻监控,及时发现问题,防止法律空白、法律失灵等现象。

3.2 强化数字货币技术,防范金融风险

为了发挥数字货币功能,充分履行央行职能,必须不断完善数字货币的基础安全技术,提高数据安全技术、交易安全技术和终端认证技术等,如在区块链技术基础上结合多种加密算法组合形成加密算法系,识别和保护持币人;升级发行数字货币相关系统,央行会计、国库、支付结算部门直接接触每一笔钱的流入流出,所以它们的账务处理系统应当相应升级改善,采取审慎性原则,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兼容性,加入数字货币监控系统,做到实时监控每一笔钱的去向,防范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风险。

3.3 加强国际交流,促进金融体系发展

数字货币的发展离不开全球科技的进步,央行发行数字货币提升人民币的地位也离不开全球金融的支持,国家之间的贸易结算、居民往来外汇等业务都逐步使用数字货币,搭建高效的本外币兑换机制,保障我国货币主权。在全球化的今天,一国经济发展不仅仅只受央行的货币政策影响,还受全球金融政策的影响。因此我国应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深入学习国际发行数字货币先进技术,共享数字货币交易信息,招募出色的金融和科技人才,借鉴国际法律法规监管体制,联合打击数字货币犯罪行为,建立强大健康的金融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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