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IPO企业财务相关问题分析

2019-10-16 05:29王滢萍
新财经 2019年18期

王滢萍

[摘 要]企业申请IPO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上市的前期重要环节。在IPO审核中,企业的财务质量已经成为企业申请IPO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审核的关键性因素。文章从分析拟IPO企业财务相关问题入手,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期望对提高拟IPO企业的过会率有所帮助。

[关键词]拟IPO企业;可持续盈利能力;募投项目

[中图分类号]F832

1 引 言

企业财务准备是IPO发行审核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拟IPO企业是否可以顺利上市。然而,根据我国证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企业IPO主板被否率为34%,创业板被否率为46%,中小板被否率为20%。在被否原因中,企业财务规范问题一直占据着较高比重,大部分被否企业均因财务相关问题而导致IPO审核失败。为此,拟IPO企业要必须重视财务问题的有效管控,提高企业财务质量,确保企业顺利通过审核。

2 拟IPO企业财务相关问题分析

2.1 财务处理不规范

财务会计处理不规范是拟IPO企业普遍存在的财务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拟IPO企业在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着收入确认不及时、研发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界定不清、安全生产费用未计提等情况,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业务处理,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如,被否的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证监会认定该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被否的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监会对其坏账计提、存货计提、信用政策等会计基础工作产生质疑;二是拟IPO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评估变更以达到操作利润的目的,违背了会计谨慎性原则,使得企业面临着涉税风险。如,被否的北京中视电传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支付稅收滞纳金299.02万元,证监会质疑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要求该公司说明补缴税款的原因;三是拟IPO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在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低价购买、高价销售等不对等的商业行为。如,被否的华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向其子公司共开具无真实交易事项的3.8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并向子公司借贷资金高达6.7亿元,证监会质疑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违规、利益输送行为;四是企业在变更会计政策、更正会计差错时,没有对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的差异做出合理解释,使得企业被质疑存在着掩盖财务不规范性问题的行为,一经查实,则会面临着长期禁入证券市场的风险。

2.2 可持续盈利能力不足

可持续盈利能力是拟IPO企业审核的重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作出了具体的审核规定。部分拟IPO企业在审核时被认定为可持续盈利能力不足,最终导致被否,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拟IPO企业在细分行业中未能体现出良好的盈利优势,市场份额偏低,行业风险抵抗能力较弱。如,被否的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出现业绩持续下滑,被证监会质疑其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二是拟IPO企业的盈利模式和主要利润贡献并非来自主营业务,或在申报期内拟IPO企业的经营模式和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盈利的稳定性。如,被否的龙眼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政府补助税收优惠占净利润比例较高,使得证监会质疑该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三是申报期内拟IPO企业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增加了企业可持续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

四是拟IPO企业的成长性不足,在申报期间出现较大的材料成本和产品价格波动,但是企业却无法对营业收入与利润总额呈现出的反向情况进行合理解释。

五是拟IPO企业的业务独立性不足,对某一供应商或客户依赖程度过大,为企业可持续盈利能力带来了风险。如,在被否的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收入中,第一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在申报期内一直维持在20%以上的销售占比,证监会质疑蓝电环保对第一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以及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被否的朝歌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其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连续三年约占总销售额的90%以上,2016年甚至达到96.01%,使得证监会对朝歌数码是否依赖单一客户产生了质疑。被否的信联智通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着重要客户和供应商同一方控制的情况(客户和供应商同属于华润集团),证监会质疑信联智通的独立性。被否的海天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五个重要供应商同属于海天集团控制,被证监会质疑海天味业销售与采购业务的独立性。

2.3 募投项目不合理

拟IPO企业的融资项目必要性和融资额度的合理性是重要的审核内容,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可持续盈利能力。但是,在企业IPO被否的原因中,募投项目风险已经成为部分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拟IPO企业募投项目前景不明,未经过可行性研究,没有对项目市场进行深入调查,使企业募投项目面临着行业不景气的风险,最终导致被否。如,被否的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募投项目是扩大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产能,但是其在报告期内的产能却未达到饱和状态,使得证监会对募投项目的合理性以及产能消化能力产生质疑;二是拟IPO企业缺乏对募投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研究,导致企业低估募投项目风险,高估项目收益;三是拟IPO企业的募投项目与企业主营业务无关,而是向新业务投资,增大了投资风险,易造成审核被否。如,被否的叁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出现研发支出持续下滑,其拟募资6.3亿元,其中用于研发中心建设的资金为1.24亿元,证监会要求叁益科技对建设研发中心的必要性以及研发支出下滑的原因进行说明;四是拟IPO企业的募集金额过大,超过了企业的净资产,以企业当前的现金流承受能力、内部控制水平和经营策略难以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2.4 信息披露不全面

拟IPO企业申报存在着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前后矛盾等问题,造成审核被否,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拟IPO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未能如实报道财务状况,并且故意拖延信息披露时间,使得披露的财务信息难以反映企业现状。如,被否的格林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多次向关联方公司拆出大额资金,导致证监会对格林精密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合理性产生质疑。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关联方交易较多,证监会对西凤酒通过关联方交易向客户或供应商进行利益输送产生质疑;二是拟IPO企业招股说明书对同一事件的前后描述不一致,存在财务数据逻辑错误,如未对申报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中的差异进行解释说明;三是拟IPO企业为了掩盖申报期内出现的违规操作事实,故意在信息披露中运用误导性陈述或选择性披露的方式试图过审,最终导致被否;四是拟IPO企业募股说明书的二次申报材料与上次申报材料差异较大,或财务数据与同行业公司的财务数据存在明显差异,加之企业未对此差异进行说明解释,导致审核被否。

3 拟IPO企业财务相关问题的解决建议

3.1 规范财务会计业务处理

拟IPO企业要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相关业务,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企业要做好IPO前期的财务准备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建高素质财务会计队伍,夯实会计核算基础,避免在存货、收入、成本等核算中出现重大错误。在IPO申报期间,企业针对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或事项必须采用同一会计政策,保证会计口径一致。此外,企业还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审查监督,及时纠正会计错误,进一步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保证财务信息质量。

3.2 增强企业持续盈利能力

拟IPO企业要展现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帮助企业顺利通过IPO审核。一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协调好创新与成长之间的关系,通過整合资源创建品牌优势,进而扩大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促使创新能力成为带动企业可持续盈利的动力。二是增强盈利的稳定性。企业要保证盈利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并在申报期及以后阶段,企业商业模式、经营环境、主营业务不发生重大变化。企业要减轻盈利对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的依赖,避免企业的独立盈利能力遭受质疑。三是展现良好行业前景。拟IPO企业要提前预判行业前景,在申报材料中客观阐述,使审委会认清企业项目拥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3.3 加强募投项目风险控制

拟IPO企业要加强对募投项目的风险控制,确保募投项目能够合理有效使用募集的资金。在募投项目管理中,企业应对项目进行深入分析论证,反复考量募集资金用途,结合报告期内企业现存产品产能对产能扩张和新产品研发进行预测,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行业环境,细致论证募投项目前景,详细披露募投项目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如果在IPO申报期间,企业出现更换募投项目的情况,那么企业要对更换的项目进行重新论证,说明更换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合规性,以免审委会对拟IPO企业募投项目资金的目的存疑。

3.4 完善信息披露

拟IPO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根据相关政策、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披露的材料中,企业要保证会计师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不存在低级错误,并且对企业主营业务进行深入浅出阐述,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要求披露信息中不得有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避重就轻、前后矛盾或重大遗漏等问题。尤其在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方面,拟IPO企业要对关联方交易金额、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确定方法、交易收入所占总收入比重等情况进行充分披露,同时还要披露企业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从而规避IPO审核时将关联方交易认定为利益输送。

4 结 论

总而言之,拟IPO企业要做好财务准备工作,在申报期规范财务会计工作,增强企业持续盈利能力,完善信息披露,提高企业申报IPO的过会率。拟IPO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要提高财务工作的重视程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财务报表信息质量控制,加大对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力度,消除影响审核的不利因素,从而为企业顺利上市铺平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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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戴亦一,潘越,陈静.双重保荐声誉、社会诚信与IPO过会[J].金融研究,2014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