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四川盐业保甲制度与私盐治理

2019-10-16 08:28陈倩
盐业史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私盐保甲盐井

陈倩

摘  要:雍正七年,四川地方政府为治理生产领域的私盐问题,借鉴中国传统基层社会治理的保甲制度,在四川地区推行盐业保甲之制,对从事盐业生产的井灶户加以编联管理,旨在防止私盐从生产领域溢出。然而,由于地方政府缺乏对四川盐业诸多问题的综合考量,忽视了其从编甲和管理等方面出现的运行阻碍,最终导致该制度形同虚设,其私盐治理成效背离初衷。

关键词:清代;四川;盐业保甲制度;私盐;治理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1003—9864(2019)03—0063—07

清代盐业管理沿袭明制,仍实行食盐禁榷专卖政策,食盐从生产、运输到销售,各环节均由国家绝对管控。盐税收入在清朝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清代初年,盐税占全国收入的一半。此后,盐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略有降低,至清末,尽管全国财源发生变化,但盐税仍约占国家全年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清代盐业在发挥其重要作用之时,也面临着历朝历代难以根治的私盐问题,私盐的泛滥令统治者头痛,官盐和私盐之间的博弈不断延续。自太平天国运动之后,四川盐区从一个并不占主导地位的盐区一跃成为全国的重要产盐地,川盐甚至一度成为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部分地区民众的命脉所在。在食盐走私猖獗的大环境以及四川盐业发展的背景下,四川私盐问题开始凸显。

基于盐税对国家命脉的重要性,私盐的治理历来为朝廷所重视。朝廷制订有严厉缉私的盐法,设置有专门的缉私机构,配备有专门的缉私人员。学界对缉私机构依据盐法对私盐贩进行直接惩戒已有诸多论述,但除了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盐法及地方法规追缴私盐、惩处走私犯等直接惩治私盐的措施外,其他间接治理私盐的方式则为学术界所忽略。清代四川地区私盐问题突出,但长期以来并未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相关私盐治理的研究成果,依然主要集中在盐法、缉私机构、缉私官员等方面。这些研究成果中极少涉及盐业保甲制度、盐商武装缉私等间接治理私盐的方式。本文拟从盐业保甲制这一间接治理私盐的方式出发,对盐业保甲制度与私盐治理进行探讨。

一、四川盐业保甲制度的由来与演变

盐业保甲制度的设立,缘起于我国传统的基层保甲管理制度。传统保甲制度是我国古代长期延续的一种统治手段,其功能之一是编查和管理户籍户口。其编排方式以户籍为基准,每户设户长,十户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并设保长。盐业保甲制度的创建奠基于传统保甲制度,但两者却并不相同。盐业保甲制是对作为盐生产者的井灶户的编联,目的在于管理盐户及井灶,便于甲(牌)长配合地方官稽查各井灶日常的实际产盐情况,以防止井灶户任意私凿盐井或私煎余盐。因此,井灶户的编联通常有两种方式:按灶户分,或按井灶分。

盐业保甲制度起初仅盛行于黄河中下游汇交处的河东盐区,清雍正之前四川并无此制度。直到雍正七年(1729),四川盐茶道刘应鼎以“私井日增,盐出不实,详请编联灶户,责以井灶所出,无有私漏”为由上禀巡抚宪德,四川地区方开始推行盐业保甲制度。因此,四川地方政府对私盐的间接控制,在生产领域主要依靠盐业保甲制度来推进。

四川因各盐区产量多少不一,井灶衰旺糜常,导致各时期盐业保甲管理的井灶户数各有不同。《四川盐法志》卷三十二《缉私一·编甲》中,对清代四川盐业保甲制的流变作了详细描述:

雍正七年,每十家为一甲(或称一牌),每甲(牌)立诚实甲(牌)长一名,由甲(牌)长逐户细查该保甲内的盐井眼数(包括禀报各灶户废弃及新开井数)、锅灶口数,以及每日内盐斤的具体产量。倘若隐匿,以多报少,则一家有犯九家连坐。雍正十二年,甲(牌)长的充任方式有细微变化,由原来的立“诚实甲长一名”变为“轮充牌头,互相稽查”。

道光十七年(1837),因御史袁文详奏私盐充斥,总督鄂山将原有保甲制度进一步强化,“以十井为一牌,立一牌头,以十牌为一甲,立一甲长,令其互相稽查兼可清理地方”。

光绪三年(1877),富荣两厂井灶密集,为便于管理,两厂“设十户一盐牌,五十户一灶首,百户一盐甲,以备稽查”,而盐甲“选择殷实户充当”。为防止保甲内团保舞弊,由地方官实行对保甲的稽查,如有失职,地方官照循庇失察罪论处。

随着袁世凯复辟,在善后大借款以盐税作为担保,由外国人主控的盐务稽核所掌管四川盐务后,盐业保甲制度才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二、四川盐业保甲制度的编甲阻碍

盐业保甲制度的编甲方式无论是按灶户编,还是按井灶编,这两种方式在执行中都有其自身难度。

(一)按灶户编甲的阻碍

1. 户籍制度的缺陷

清代四川,灶户是专门从事盐业生产的人,清政府对盐井的管理即通过对灶户的管理来完成。灶户的管理主要来自特殊的户籍制度。

根据清代户籍制度“人户以籍为定律”的原则,清廷将人户分为军籍、民籍和灶籍,且井灶户世代相袭,永当此役。对于井灶户及盐井的编审,一般由盐场独立完成,并将结果上报地方政府,于编审人丁中另立“灶户”一项。明代户籍制度中对民众身份的划分多于清代。顺治二年(1645)时,朝廷对户籍制度进行修改,“又除豁直省匠籍,免征京班匠价。前明之例,民以籍分,故有官籍、民籍、军籍、医匠驿灶籍,皆以其业以应差役,至是除之。其后民籍之外,惟灶丁为世业。”从中不难看出,在废除匠籍的同时仍保留灶籍,是在清代社会中盐业重要性的彰显,也是控制和保证盐业生产人口,保证国家对盐业绝对管控的途径。

灶户户籍制度对井灶户的管理,除“永不改业”外,户籍的归属仍在原地。四川盐井的自然属性是易坍塌废弛,井灶户为保证生产,另辟新井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寻找合适的卤源,井灶户常需异地迁徙,这种迁徙异地的人口被称为“流审人丁”。此类人口无论离开原地多远,户籍仍在原地,盐课仍在原籍缴纳,也仍被原来所在盐场的盐课司管辖。因此,史料中所出现的“俱散居本县并犍为、资、内、威远、阆中、开、万等州县”的场景屡见不鲜。这种户籍制度的管理模式必然影响编甲,虽然目前无史料说明“流审人丁”如何编甲,但不难看出,此种情况是编甲的一大障碍。按照盐课在原籍缴纳,仍由原盐课司管辖的制度可以推断出多数情况是在原地编甲,这种编甲制度是不利于“流审人丁”管理的。譬如,如果灶户原是犍为人,编在犍为本地,因盐井不出卤而迁徙到阆中,在交通不便的清代,近800里路的行程,能够想象甲(牌)长日常管理鞭长莫及,盐课司亦无法做到不时稽查。如果阆中将其编甲入列,阆中盐课司既无管辖权又无法征税,对其编甲便毫无意义。

2. 复杂的契约关系

四川井盐的自然成因,与海盐、池盐等盐类不同。由于四川地区经历了一亿六千万年前三叠纪晚期至侏罗纪时期两次地壳运动,大自然在造就四川盆地丰富岩盐资源的同时,也注定了四川井盐生产不及海盐与池盐的卤水采集便利。除大宁盐场等个别地方是依靠天然卤水外,其余“川省盐井、茶园多产于深山密箐人迹罕至(处)”。四川盐井所处的地理环境,导致井盐生产有高昂的开凿成本及极大的风险,每开凿一井需数年,工费甚巨,且终有不及泉者。加之四川盐卤资源地处不同地质结构,开采出来的卤水浓淡不均,直到清代中后期,三叠纪嘉陵江石灰岩的黑卤井和天然气被开发出来后,四川的盐产才趋于稳定。现实的困难迫使大多数井灶户常需合伙开凿盐井,几家共同凿井煎烧的合伙联营方式在当时广泛出现,于是,产生了清代四川井盐生产中的复杂法律契约关系。一井之中,股份甚多,且未像今天注册在案,不易稽考。在此,以如下合伙契约为例说明之:

立合约人刘坤伦、张仕瑍,情二人合伙承首同办,写得谢晋昭名下天井坝平地,开凿新井壹眼,取名天元井。照厂规贰拾肆口开锅水分,谢姓出井基、车基、过江等地,得去地脉水分陆口。余有开锅水分壹拾捌口,交与承首贰人管放。今凭中邀伙罗廷彪名下,任做开锅半口,子孙永远管业。议定:每半口当出底钱陆千文整。吊凿之日,每半口每月出使费钱捌百文,壹月壹齐。如壹月不齐,将合约退还承首人,另行邀伙承办,不得言及先使工本。其使用来齐,或停工住凿,承首人得壹还贰。家伙、滚子全水归承首人管受,贰拾肆口人等不得争占。修立天地二车,以及车房、车基等费,拾捌口均出,不与地脉陆口相干。井出微水、微火,以帮做井使用,地主不得分班。至大水、大火、停工住凿、起堆,贰拾肆口各出使費,并各立名,承课注册,子孙永远管业。恐后无凭,立合约为据。

咸泉上涌

凭中同伙人罗天碧壹口罗开礼壹口

林振仑壹口林振斌壹口

林振先半口林文英半口

林常德半口沈成浩半口

沈成彪半口黄玉顺壹口

周光祥半口刘云富壹口

罗迁榜半口唐德良半口

黄金林贰分伍钟仁旺贰分伍

邓汉卿壹口

代笔颜世昌

嘉庆元年岁次丙辰拾贰月十六日立合约人刘坤伦贰口张仕瑍叁口

从上述契约内容不难看出:天元井涉及的出资人较多,出资合伙人根据不同出资金额获得不同的锅口数量。契约中同时还拟定出资人相应的权、责、利,例如,一个月不缴纳出使费,则退出该契约,且不退还已出资金。各出资合伙人之间复杂关系远不止于上述呈现的内容,还有未在该契约中书写出来,但不可否认的关系,即承首人刘坤伦、张仕瑍与出井基者谢晋昭之间的契约关系。

复杂的契约关系牵涉的利益共同体人数众多,编甲难度亦随之凸显。若以十家为一户编甲,上述契约规定,只要凿井出卤,加上出地基的地主共有20家,便意味着一井就能分成两户,可以选举两个盐牌进行管理。可以试想,共同经营一井的合伙者花费昂贵的成本,经过多年辛苦开凿终得盐卤水,即便有刚正不阿、安分守法抵御私盐贩卖的人存在其间,但从基本的人性角度讲,共同的利益驱动不会让他们揭发同伙。

再者,从合伙人中多了个林姓的名字中不难推测,在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这些人应有千丝万缕的血缘关系。因此,他们除了相互包庇以外,几乎不会相互揭发。类似情况在自贡其他的盐业契约系列档案中有诸多体现,有的契约中甚至直接表明出资合伙人的同族身份。因此,笔者在现存的巴县档案中发现,有关井灶户私煎私卖食盐的处罚案例十分稀少,乾隆、嘉庆、咸丰、同治、光绪几朝的巴县档案中,无一例关于场私的案件。案件少并不代表官府在生产领域中对私盐的绝对控制,相反,其佐证了史料中井盐生产领域中为何屡屡出现私盐的事实,同时,也说明了盐业保甲制度中私盐监管的难度。

(二)按井灶编甲的阻碍

四川地方政府的预期是想利用盐业保甲制度让盐民自治,使其达到自主管理和相互制衡的结果,而现实局面是,按灶户编甲有一定难度,按井灶编甲亦有难度,其难度主要在于所凿私井远多于报官在册的盐井。

四川的自然地理特点决定了其盐井分布在“山脉绵亘、川流环曲之处”,这些盐井在夏季尤其容易遭遇雨水浸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而致其坍塌废弃。加之,雍正、乾隆年间,四川人口骤增,树林毁坏严重,夏季雨水充沛,每逢大雨,山水陡涨,多数地区都会形成泥石流,盐井轻则渗漏停煎,重则坍塌废弃。此时期天灾连年,川西北、川东南等盐产区普遍遭遇灾害,尤以川北涪江流域的射蓬盐场为甚,其“井水枯涸,悬筒辍煎者,所在皆是,盐不敷引,而商与灶俱废矣”。至此,四川以川北为中心的盐场遭遇毁灭性的厄运。为恢复盐业,保证课税,乾隆四十一年(1776),为改变蜀盐困境,时任四川按察使司副使的林儁大胆改革。其改革的内容之一便是 “听民穿井,永不加课”的八字方针。

“听民穿井,永不加课”,即是沿用明代帮井纳课之法,允许盐户新开“帮井”(或称子井),以代替枯废之井纳课配引。关于帮井之法,具体执行过程中是否以一抵一,即凿一口新井抵一口枯废之井,或是可凿数井来填充一废弃之井的课税?史料无明确记载。但可以肯定的是,自林儁穿井之法出现后,井、灶户“借口旧井枯竭,私开新井”之现象仍频频出现,“惟实有之井与旧报输课之井多寡,迥不相符”

以富荣盐场为例,乾隆二十年时,“上井二十九眼,设上锅四十七口……中井十七眼,设中锅三十一口……下井三百四十一眼,设下锅五百三十一口”;乾隆四十九年时,“现在上下两井每年册报部档共井三百八十二眼,锅五百六十五口”。仅就富荣盐场上下两井及其锅口的比较而言,乾隆四十九年比乾隆二十年的盐井多了12眼,锅口少了13口。我们先姑且不说这一数字从逻辑上推断存在疑问,在《四川盐法志·井场五》中的记载方能说明问题:“富厂新旧井四千三百有奇,除下锉、停锉、枯废(之井),各井实一千七百有七”,其间数字如此悬殊,即说明应有诸多打着“帮井”的名号而不报官之私井存在。

新旧井数的悬殊为井灶编甲带来又一个障碍,即无论按新井或旧井编都存在问题。按旧井编的不合理性很好理解,借口帮井未报官在册的私开盐井便成了私鹽漏洞。但是,按新井编并非不存在难度,还需考量旧井是否完全不出卤水或仅是浓度在缩减等因素,否则官府也无法完全控制私盐溢出。

三、盐业保甲制度的管理阻碍

四川盐业保甲制度除了编甲本身有阻碍以外,其管理中也存在源于自然和社会两方面的阻碍。

(一)自然因素方面的管理阻碍

四川井盐生产中的自然因素对盐业保甲制度的实施造成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灶户彼此不易监管;二是盐务管理涣散,盐务人员无心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川陕总督黄廷桂与四川巡抚宪德在对四川盐务的调查中也承认,四川的自然地理条件为盐业编甲制度的执行带来了难度。以按井编甲的方式而言,四川盐井分布在深山密林中,井与井之间相隔辽远,灶民彼此间不便相互稽查私盐,导致最后的执行结果就是以私查私、朋比为奸。

查川省灶户,或一井而一户煎烧,或一井而数户轮流更有,将井灶典与流寓人民,或收盐斤,或收典值,奸匪混杂,惟灶丁为甚。应责成场员照保甲之法,将十井或十家编为一牌,轮充牌头互相稽查。如有私煎、私卖等弊,能据实首明场员者,照律充赏,如通同徇隐,一经发觉,除本灶照律治罪外,并将值日牌头照地方甲邻。知而不举律治罪,倘该场员奉行不力,藉端滋扰,查实严参议处,则源洁流清而私盐无从偷漏。

户部议略,煎烧灶户按井煎烧,其井或在山中或在平地,或在水边,大约各井相隔非比居民稠密可以编作保甲也。若或十井或十家编甲,其中一井,同煎者已在旧编保甲之中,固不须纷更设十井,相隔寥远,即编为一甲,岂能遥相稽查而且以井查井,是以私查私,实开朋比为奸之端。

与此同时,由于前文所述“流审人丁”的存在,导致在管理中存在“虽隶一司,而地方则非处一处……其地纵横交错,难以悉举,远者相去本井千五六百里,官攒灶户至有足迹不到之处,面目不识之人,统辖不便,干办不前”现象的发生,根本不便管理。

正因盐井的自然属性有不利于盐业保甲制对灶户进行监管的一面,加之四川吏治败坏,盐务管理涣散,地方官不便或不愿跋山涉水深入实地稽查,以致“奸民任意行私,匿不报课增引”。从雍正七年到清王朝灭亡,为防止盐业生产领域的漏私,盐业保甲制度从未终止且不断优化调整,但实际的执行情况总是与初衷背道而驰。道光三十年,杨柄锃上奏条陈:

去年四月会同委员毛令前往五通桥牛华溪一带查勘井灶,谕令编联盐甲,按户造具,井号灶号清册,申齐在案。综核册内现开井眼,现煎锅口,较之旧卷已增十分之五,皆因从前地方官漫不经心,毫无限制,以致各灶户任意私凿私煎,产盐愈多则卖私买私之弊愈炽,经此次编造清册,有案可查之后,恳仍不时密委贤员,改装易服到厂,照册抽查数户,如有犯者,同牌之人自必攻发,除将井灶立行填封外,治以应得之罪,则惩一可以警百庶,各知自爱身家,不敢以身试法。此事断不能委之地方官,徒为索贿卖法之地,至委员查出后,交地方官办理可也。

由此不难看出,四川盐井的自然属性为清代四川盐业保甲制度管理上带来不小阻碍,不利于该制度按照预期设计进行实施。

(二)社会因素方面的管理阻碍

笔者曾在拙文《社会分层理论视野下清代私盐分类思考》中,利用史料证明了包括盐务管理者在内的社会中上层人员贩私,缉私人员、场司等盐务管理者利用职权之便相互勾结,在产地购买私盐,运往销地贩卖。这说明生产领域是社会中上层人员贩私的重要来源,在私盐不绝的大环境下,盐务管理者要从生产环节获取私盐,自然要和生产者在贩私问题上沆瀣一气,其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各自的利益诉求,导致利用保甲制度对私盐的绝对管理形同虚设。灶户为保证既得利益,是不会利用保甲制度去戳穿与盐务管理者之间的非法交易的。

正因为有管理人员渎职,而导致盐业保甲制度无法正常实施,为生产领域的私盐兴起带来可乘之机,才会牵扯出雍正元年“夔州知府程如丝,自贩私盐而捕楚民之贩私者枪毙甚众,川陕总督年羹尧劾之”的走私案。从中查出夔州知府程如丝利用权柄贩卖私盐四万余包并武装拦截商家盐船

由上可见,清代四川盐业保甲制度除了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外,在盐务管理方面也是存在阻碍的。其阻碍除来自于四川盐井分布的自然属性外,也源于当时存在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积弊已久,不利于盐业保甲制度的推广和执行。

四、结   语

四川盐业保甲制度的创建初衷是为了控制私盐,保证盐业产销有序运转。但从前面的分析不难看出,盐业保甲制度在四川地方政府的盐务管理中所起作用不如当初预设。井灶户自治以促进四川盐务管理的设想固然是好,但制度制定者缺乏对四川盐业特殊性的考量和对该制度的基本判断,以及该制度本身缺乏系统具体的操作措施。从已有史料来看,四川盐业保甲制度只有大的框架,其结果是制度形同虚设,井灶户以私查私,相互包庇,私盐贩卖更加泛滥。宣统二年(1910),督办盐政大臣载泽等在清理四川盐务时奏称:“近年川省井灶日增,漫无限制。据盐(法)道列表呈报,该省各盐厂内有案可稽者:井八千八百二十一眼,灶六十六座半,锅五千三百十一口。现时查出者:井十万八百十四眼,灶七千九百四十三座,锅二万五千九百十三口。其遺漏未经查出者,尚不在内,是私井、灶较原额已不啻十倍。”

缺乏对四川盐业特殊性的考量,无论依据哪种方式编甲都会因四川井盐的自然特殊性而存在难以监管的盲区。即便是编户,官府也缺乏对该制度的基本判断,从前面合伙契约中可以窥见:同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伙人,依照中国传统文化常理来审视,林振仑、林振斌、林振先即便不是亲兄弟,也有千丝万缕的血缘和宗亲关系,盐业保甲制让本是合伙人甚至有亲属关系的人相互稽查,其执行效果难以达到预期。难怪在雍正时期,户部在回应川陕总督黄廷桂欲编盐甲时称:“以井查井是以私查私,适开朋比为奸之端。”加之皇权在基层社会的弱化,完全依赖乡规民约加以治理,无具体的、系统的执行措施保障制度执行,盐业保甲制的执行情况可以想象。我们在《大清律例》的条文中,难以找出在生产领域中贩私行为产生后对甲长、保长的具体惩罚措施。在原本有着贩私动机的心理刺激之下,加之自然条件的限制、缉私人员自身的素质等多方原因,私盐自场灶出的社会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综上所述,四川盐业保甲制度因治理生产领域的私盐而起,但基于其运行障碍,所以在清代,四川盐业保甲制度在治理私盐过程中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同时,四川盐业保甲制度与四川盐井分布的自然属性及中国传统统治方式的社会属性相矛盾,因此,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亦值得商榷。

(责任编辑:邹丽莎)

Bao-jia System of Salt Industry and Illegal Salt Administration

in Sichuan in Qing Dynasty

CHEN Qian

Abstract: In the seventh year of Yongzheng, in order to control illegal salt in production, Sichuan local government carried out a policy named Bao-jia system in salt industry, which governed producer of salt industry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spillover of illegal salt from the production field. However, the lack of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on many problems of Sichuan salt industry and neglect of the operational obstacles from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it leads the system to exist in name only and deviate from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t last.

Key words: Sichuan in Qing Dynasty; Bao-jia system of salt industry; Illegal salt;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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