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玉红
【摘要】在职务犯罪中,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当作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来进行规定的,所以在职务犯罪中必须对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认定。我们需要认定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范围,并且了解我国法律对于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法律中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因此正确地掌握以及认识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的内涵,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职务犯罪来说,认清国家工作人员主体,对于在职务犯罪中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认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充分了解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范围,并且掌握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完善是很有必要的。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指的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规定又被称为狭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被称为纯粹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来说,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需要在国家机关中工作,二是该人员的工作性质是国家公务。凡是不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都不能称为国家工作人员。
(二)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职务犯罪中,准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含了以下这几个方面的工作人员:首先是国有企业、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一些人民团体或者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次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公司以及国家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以及民间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最后是其他的按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刑法》中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的特殊规定
除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在《刑法》中有特殊规定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首先是受到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业、国有公司、国家事业单位以及受到人民团体委托,经营国家财产的人员。在这一范围内,如果相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财产,就形成了职务犯罪。其次是国有保险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这一类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编造一些没有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的理赔,最后将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也会构成职务犯罪。
(一)定义的完善
就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简单地定义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过于片面的。因此,需要对其定义进行完善,笔者认为,根据这一类人员所具备的特点以及内涵将国家工作人员定义为: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等从事国家相关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到国家机关、国有企国有公司、事业单位委托授权等等途径获得合法身份的从事国家相关事物的人员或者遵照其他相关法律的人员。
(二)本质特征的明确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这一类主体本质特征的规定为“从事公务”,但是从事公务主要指的是公共事务,包括了国家事物以及集体事物,这样的规定容易引起歧义。因此,对于这一类人员的认定应该以是否从事了国家相关事务为最基本的标准,具体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应该为“从事国家事物”,应该是指那些对于国家经济、司法、军事、教育、卫生等等进行监督管理,代表了国家的公权力的人员。
(三)对范围的进一步确定
对于范围的完善应该从主体范围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应该在目前侵害职务连结性的犯罪主体中加入“仲裁人”这一个概念,和定义中的公务人员相并立。其中“仲裁人”指的是没有公务人员身份,依法对其他人进行仲裁的人。之所以要将这一概念加入其中,是因为“仲裁人”所行使的权力是一种处置权,主要是为存在争议的双方设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这种权利是和公权力相等的,需要计入到其中。
目前,我国的职务犯罪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比较严重,因此我们需要对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范围有一个明确的认定,并且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晓明.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2]陈兴良.国家出资企业國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及其认定[J].法学评论,2015,33(04):10-18.
[3]聂资钝.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犯罪研究[D].湖南大学,2007.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