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勋
自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使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迎来新的春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环境大为改善,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发展日益规范。但从总体来看,其发展仍然面临着多方面制约因素,其中融资渠道不畅是最为突出的问题。如何打破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瓶颈,逐步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环境,增强其造血功能和发展后劲,已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且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环境不容乐观
1.贷款难。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农产品生产,由于其季节性强,产品相对集中,为保证常年性加工,必须在短时间内收购足量的农产品原料,然而却常常因为贷不到较大的流动资金而阻碍其发展。
2.担保难。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资产的表现形态是花木、果园、牲畜等,这些资产往往不符合金融机构规定贷款抵押物的标准,而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在开展担保的操作层面上存在很大难度,金融机构很难开展贷款担保业务,从而难以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要求。
3.保险难。与其他商业险种相比,农业保险具有低保额、低收入、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点,加之农业保险参保对象复杂,规模小、分布散,收入低、保费低,承保标的又都是活物,保险公司也缺乏农业保险理赔的专业人才和网络程序,鉴定难度大等问题,使得保险公司对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缺少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获得金融支持的原因
1.金融服务体制不畅。近年来,大多数商业银行逐步将营业网点撤出农村市场,农村金融信贷市场仅剩农村信用社一枝独秀。农业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部门为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经营效益,普遍收缩了农村信贷战线,贷款的审批权限逐步上收,倾向于实施保二、三产业的“大户”,贷款逐步向少数大户和优质客户集中的银行信贷策略,形成了农村资金“倒流”现象。
2.有效抵押资产不足。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内部利益联结机制不够紧密,现阶段基本没有可供抵押的有效資产,同时,由于农业经营风险较高,而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承受能力普遍偏低,难以达到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支持的条件,导致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怕贷”“惜贷”。
3.信贷主体资格不实。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可以作为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承贷主体,但从目前看来,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主体资格,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并不认可。
(一)进一步加强金融产品创新
一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面推行灵活的贷款方式,重点推行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问题。二是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贷款抵(质)押品范围,有效解决其担保难问题。三是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延伸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快推进种养业保险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尽快建立完善政策性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
(二)增大信贷资金投入
一是各金融机构要用足用好各级政府在农村扶贫、农业产业化等方面的财政贴息优惠政策,积极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总量。二是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经营效益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三是激活民间投资,组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政府应在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的同时,适度放松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广泛吸收民间资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入。
(三)强化配套服务功能
一是要在确保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完善各级授权授信制度,优化信贷流程,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且在授信额度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员贷款建立“贷款绿色通道”,提高办贷效率。二是商业性金融机构要适当调整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信贷政策,改善农村网点布局,扩大对乡镇营业网点的授权授信,完善服务功能,突出支持重点。三是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科技服务和理财服务。
(四)逐步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治理机构,增强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信心。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信贷专项担保基金,把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金融信贷担保支持的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提供保障。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郑市城关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