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夙
目前,有关无人驾驶的法律政策研究主要集中于车辆本身,少有对于乘车人资质方面的要求。虽然无人驾驶更为智能,能为乘客带来更多便利。但在可预测的范围内,无人车并不能代办所有事情,一些发生在驾驶过程中却与驾驶无关的事情仍需要乘客自己处理,因此,不是所有人都能够乘坐无人驾驶汽车。
首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乘车人资质条件不能完全没有限制。在传统驾驶时代,司机要承担大部分法律规定的义务,少部分由乘客承担。在自动驾驶时代,无人汽车承担人类司机原有义务的比例会随着智能化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加大,但其不可能完全继受所有法定义务,比如救助义务等。所以这些无人汽车无法胜任,但又必须存在的义务就转移给乘车人担负。为确保乘车人能够担负起这些法定义务,有必要对其资质条件进行一定的限制。
雖然乘车人应当继受部分传统司机的法定义务,且有对乘车人资质作出制度设计的必要,但智能驾驶时代的乘车人仅需要继受少部分义务。直接套用限制司机整体资质条件的“驾照”制度明显过于严苛,反而缩小了无人驾驶的服务对象范围。
目前各地出台的无人驾驶汽车路测指导意见普遍要求测试车辆具备自动和手动两种模式,在切换为手动操作模式后,乘客转换为司机,履行驾驶职责。但乘客与司机所担负的义务有相当大的差距,这种身份转换的不确定性为明确无人车乘客的资质条件增加了难度。
其次,存在影响规定无人驾驶汽车乘车人资质条件的决定性因素,分别是无人驾驶车辆的最终技术路线和乘客的数量。无人驾驶车辆的发展趋向将直接决定乘客的资质条件。目前各地要求自动驾驶车辆保留手动模式,主要是安抚公众对自动驾驶技术不信任的情绪。未来,如果公众能更为顺畅地接受自动驾驶,是否保留驾驶模式切换功能应当交由技术发展的正常逻辑决定。若保留,则资质限制要相对趋严。若取消,则可降低对乘客资质的条件限制。
在传统驾驶时代,乘车人数量和特性大多不影响司机履行驾驶及相关义务。在自动驾驶时代,乘客的数量可分为“一人”和“多人”。当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了与驾驶本身无关的特殊情况,如乘客需要救助等,传统意义上的司机义务就转移到乘客身上。如乘客本身就是受害者又欠缺“自救”能力时,是否存在第三人乘客则非常关键。所以,单独乘车时,应当对乘车人规定较为齐备的资质条件。多人乘车时,可以只要求其中部分人具备完整的资质条件。
最后,谈谈无人驾驶汽车乘车人应当排除的禁止性条件。上述影响因素导致现阶段难以直接规定明确、完备的乘车人资质条件。但是可以先划定无人驾驶乘车人不得违背的禁止性条件,即凡是具备某类条件的人就不能乘坐无人驾驶车辆。不过,禁止性条件的使用前提还需要进一步细分,可区分为:是单独一人不可乘坐还是即使有同行者亦不可乘坐,是不可乘坐所有无人驾驶车辆还是仅不能乘坐用于公共运输的无人驾驶车辆。
单独一人不可乘坐无人驾驶汽车的类型包括:低龄儿童;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单独行动能力者;存在突发性重大致危疾病的人士;醉酒及服用安眠药物者。这些人虽拥有乘坐无人驾驶车辆的权利,通常也无社会危害性,但由于各种心理、生理等原因,可能导致其无法准确下达行车指令或者难以应付乘车途中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出于保证乘车人的安全健康和行动便利,以及公共交通的安全秩序之考虑,应当规定此类人士需要其他具备相应能力的自然人陪同才能乘坐无人驾驶汽车。
无论是否有人陪同皆不可乘坐无人驾驶汽车的类型包括吸食毒品等违禁药品者和被监视居住者。这一类型的人自身原本具备乘坐无人驾驶汽车的资格,但是出于公共安全和维护法治的现实需要,防止其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和破坏法律权威性,必须禁止其乘坐无人驾驶汽车。
有些人乘坐无人驾驶汽车会受到具体条件限制,这一部分人受限于法律规定,仅可以在一定限制的范围内乘坐,超出法律限制范围,则无权乘坐。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人,应限制其仅可乘坐私有而不可乘坐公共无人驾驶汽车。还有被取保候审者,其乘坐车辆的行驶范围会受到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