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互助计划之法律性质与风险问题厘清
——以大病领域互助为分析对象*

2019-10-09 06:41蒋芳伟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会员计划

蒋芳伟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进步,网络技术在商业运营和人际合作方面,扮演着降低成本、跨越阻隔、提升效率和透明信息的作用。当传统行业遇上“互联网+”的时代主题时,通常会萌发出新的业务模式与法律现象,包括打车、餐饮和购物领域。传统民间互助行为也不例外,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大量网络互助计划不断涌现,并主要集中在重症疾病领域,引发社会热度关注。

我国的网络互助计划发展速度较快,其中蚂蚁金服公司旗下的“相互宝”互助计划,由2018年10月上线的“相互保”升级而来,上线不到一年之内便吸引了8764万名会员①。“相互宝”的快速发展引发更多互联网金融公司进军网络互助领域,据最新报道,苏宁易购旗下的“宁互宝”已经进入到内线测试阶段,待产品进一步成熟即将向市场进行推广②。

作为金融领域的创新,网络互助计划参与门槛低,又存在着与传统保险类似的保障功能,引发民众热捧[1]。但自2015年起,原中国保监会③以违规为由,对网络互助计划进行多轮整顿,已有数十家网络互助平台陆续倒闭④。其余网络互助平台依旧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不稳定性,其中“相互宝”自2019年6月以来,救助的人数和分摊费用翻倍上升,似有成员“带病”加入,引发会员质疑⑤。

本文认为,有必要对网络互助计划进行认真审视,分析其法律性质与运行原理,归纳互助计划的潜在风险,按照从风险认知到风险控制,再到完善网络互助模式的路径,进行相应的对策分析和建议,让普惠金融的价值得到更好的体现,让会员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

二、网络互助计划不同于传统保险的工作机制梳理

(一)参与渠道并非零门槛

传统重疾保险中,经过专业的精密计算、风险控制,设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后并报备,保险产品才会推出营销。基于盈利需求和刚性兑付的承诺,保费一般较高。以中国平安的平安福2018版重疾险为例,50万元的保额需约1.5万元的保费投入,相对普通收入家庭而言这是一笔较大的支出费用。除去保费成本的投入,传统重疾险通常需要进行健康调查(包括体检和健康问询),符合条件方能投保。相较而言,网络互助计划在费用和健康调查方面表现得更加“亲民”。

参与网络互助计划,需要向会员账户中充值一定的金额作为日后扣款的保障,但金额普遍要求较低,表1罗列了部分互助计划的参与规模及缴纳费用。网络互助计划虽然对会员的健康标准也有要求,但鉴于参与便捷性和成本考虑,一般不实行“事前”线下健康调查,更多倚赖于会员对自身健康标准的承诺。仅当出现重疾互助事件,互助平台方才会介入到对会员健康状况的“事后”审查核验。参与网络互助计划的程序之便捷,使得平台得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吸收大量会员的加入。虽然原保监会多次整顿后,导致大量网络互助平台关闭,但参与互助计划的会员数量不降反升,这也体现了社会对于网络互助计划的强烈需求[2]。

(二)互助金由会员共同平摊

当前国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主体主要包含股份制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组织,其均为可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机构。当发生保险事件时,经过既定“定损核保”程序后,保费由公司自有的赔付资金池进行独立赔付,财务上具有充分的保障性,体现着保险经营的等价有偿原则。投保人数的变化和保险事件的发生,与理赔资金之间的管理均存在独立性,不影响刚性兑付的实现。

目前网络重疾互助产品的补助金额普遍以30万为限,相比传统重疾保险保额略有降低,但涵盖的大病种类大致相同,从低门槛会员条件看,具有相当的普惠性。当发生重疾且符合申请条件时,根据协议互助平台负有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互助金的义务。不过平台提供的互助金并非其自有资金,而是采用会员平摊的方式,从其余会员账户中扣取等额费用,汇聚成互助金后再完成相应的给付[3]。因为互助平台并不从会员缴纳的互助金中盈利,若会员人数越多,则每人分摊的成本就越小,就越能够实现良性互动。通过这种聚少成多的方式,能够帮助成员更好地抵抗风险,实现普惠保障。但会员人数如果下降,将容易导致互助成本的抬升甚至是互助计划的取消。

(三)争议解决制度去中心化

表1 四家网络互助平台基本情况(数据时间截至2019年9月8日)

在传统保险理赔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可决定是否支付理赔金以及支付额度。若出现理赔纠纷,双方通常采用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在网络互助计划中,互助平台拥有调查互助案件、决定互助金额的权限,若出现互助纠纷,按照合同关系应主要在平台与会员二者之间解决。但与保险公司理赔不同之处在于,保险公司的理赔金来源于自身拥有的资金池,具有所有权,而互助平台提供的互助金是来自于每起互助案件通过申请审核后,从所有会员账户中扣除的费用,平台对该笔资金并不具有所有权。此处便存在关于公平性的考虑,既然会员将调查案件、决定互助金发放的权限授予互助平台,如何确保互助案件定性、互助金发放公正合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许多互助平台引入了去中心化的争议解决制度,即按照特定要求从参与会员中选拔出一部分人群作为评审团成员,当互助平台与会员之间发生关于互助金申请发放问题上的纠纷时,评审团拥有最后的审议决定权[4]。该机制的设立成功地将争议解决从以平台为中心转化成以会员评审团为基础的自我消化模式,这种去中心化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利于更好地展现互助计划的本质,所有会员即互助成员具有天然的利益一致性,由评审团来解决争议,能够在解决信任与公平的问题上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既可起到对互助平台的监督作用,又能让处理结果更具说服力,减少争讼案件的出现,促进社会资源更有效地利用。但评审团成员毕竟不是专业化人员,因此其在评审投票时所展现的理性和感性张力也将对评审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网络互助计划法律性质分析

(一)网络互助计划属于互联网金融行为

所谓金融活动,通俗理解为通过资金的融通和转移,进而完成一定的经济行为,目的是创造相应的价值,具有跨时间性和跨空间性[5]。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必然涉及资金汇集和资金投放,正因将来的未可知性,目的价值的形成不确定,这就诞生了金融的风险。而互联网金融,则指借助互联网技术、云计算等方式,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清算及其他金融本质活动,具有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实现消费者福利的重要功能[6]。基于对网络互助计划前景的看好和互助平台用户流量的期待,众多资本不断涌来,例如,壁虎互助在2018年完成近亿元的B轮融资⑥、水滴互助在2019年完成5亿元的B轮融资⑦。通过筹集社会富余资金,支持有需求的项目,提升资金配置的效率,是金融活动的本质,因此前述融资行为符合金融活动的定义,但尚不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

于网络互助计划而言,对互助过程中的资金融通行为进行定性方为重点。通常情况下,互助平台根据审核通过的救济项目和签订协议,从每位会员账户中扣除定量资金形成互助金,再将其转移给受助者。完成“会员充值账户—会员支付互助金—平台融集互助金—平台支付互助金”这一过程得益于金融科技的创新,会员仅需确保账户资金充足,其余资金流动、项目审核均倚赖于网络互助平台的运转,通过资金的融集和转移实现损失风险集中与分解的目的,具有跨时间性和跨空间性,这体现了互联网金融本质。虽然平摊到每位会员身上的互助金并不多,但众多的平台会员人数大大提升了受助者申请大病资金的可获得性,而这也满足了互联网金融所必须具有的“小额涉众、运用金融科技、线上进行”等基本特征[7]。由此推出,从网络互助计划会员资金的融集支付过程分析,其属于互联网金融行为。

(二)网络互助计划属共担风险的共同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实施人数之不同,通常可将法律行为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其中共同法律行为的参与方在二人以上,当事人追求利益具有一致性,且意思表示的达成需遵守一定的规则[8]。共同法律行为亦可称为共同行为,其具有如下特征:意思表示同向性、身份一致性、关系团体性、目标涉他性、合作长期性等[9]。决议行为如合伙人决议等可归为特殊共同行为[10]。

参与网络互助计划的前提是同意相应的互助计划规则,不同意则退出,其中相互宝计划的规则包含“成员规则”“健康要求”“付款授权”和“重症疾病互助计划条款”;壁虎互助则包含“会员公约”与各互助项目章程。因此,选择加入网络互助计划成为会员,可视为对互助规则的认可和对互助共济平摊风险的价值追求,体现了会员意思表示同向性和关系团体性。网络互助计划规则不仅约束全体会员,互助平台亦需一同遵守,这体现了会员之间的身份一致性和互助规则的目标涉他性。网络互助计划属于人类有意识专门组织的御险共同体[11],成员规模扩大意味着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强,互助平台粘性用户的培养和会员重疾的发生均需要一定的时间跨度,这意味着网络互助计划需要有长久运行的计划和准备。综上分析,参与网络互助计划属于共担风险的共同法律行为。

(三)网络互助计划属于非公益行为

根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公益事业包含救助困难群体、促进科教文卫发展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行为。其中第4条强调,捐赠应当是自愿无偿,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但在网络互助计划中,会员平摊互助金属于网络互助计划的合约条款内容,会员义务与日后申请互助金的权利挂钩,不履行平摊互助金的会员义务,将无法继续参加互助计划,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公益行为包含物质捐赠和行动帮扶,是一种帮扶精神的体现,目的在于利他而不包括利己。虽然网络互助计划明确强调会员提供互助金属于捐赠行为,但其行为动机与公益捐赠截然不同⑧。会员选择参加网络互助计划的目的在于日后能通过该平台获得相应的救助,平摊互助金可理解为是会员的一种“投资”行为,具有对未来申请互助金的权利预期,与股东分红权类似。因此,网络互助计划实现了公益捐赠的功能,但并不具有公益捐赠的属性。通过网络互助平台的撮合,来自不同地方和行业的参与者共同抵御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这是网络互助行为的最终目的,也是传统民间互助行为的升级。由此从网络互助计划的会员义务和参与动机两个层面分析,网络互助计划不属于公益行为[12]。

四、网络互助计划潜在风险归纳

(一)申兑互助金具有不确定性

股份保险公司与相互保险严格的准入门槛高,包括相应的注册资金、严格的风控管理、精细的费率计算,目的在于实现刚性兑付、维护投保人利益以及防范相应的金融风险。但网络互助计划的运行并不需要严格的启动资金和精细的费率计算,平台发放的互助资金均直接来自会员账户的平摊结果。因此,在无专项资金进行赔付的情况下,确保充足的互助金来源,维持互助金的有效申兑是互助计划稳定的重要指标。互助计划稳定性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人数和年龄。

本着参与自由的原则,网络互助计划的会员可以随时加入和退出,参与人数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会员基数增大有利于降低互助金的平摊成本,会员人数过低可能导致互助计划的终止。年龄基数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重疾的发病率,会员平均年龄过大将导致重疾发病机率增加,会员平摊成本加重,互助计划吸引力将下降。一旦在吸收会员和年龄调控两方面出现不理想状况,平台运转的可持续性问题将十分凸显。成本过高将导致退出互助计划的动机产生,“羊群效应”更易导致会员人数崩盘,引发对未来申领互助金期待值的降低,从而陷入恶性循环。因此于网络互助计划而言,会员未来的保障度均具有不确定性,这也是其与传统保险的重要差别[13]。

(二)信息披露内容缺乏处理

为保证资金运转的透明性和互助金发放的公正性,网络互助平台会定期将申请互助金的案件信息披露于平台,接受会员监督和评议。公示的信息具体包含申请人姓名、证件号、住址、肖像、具体病情和获助金额等,信息含量之大与精确足以勾勒出完整的个人标签,因此有必要在该过程中对信息施以足够的保护。但部分平台在互助信息公示方面表现过于“张扬”,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首先表现在信息查阅主体,互助信息公示本为会员之间事宜,应当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但部分平台并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非会员亦能通过平台网站直接浏览和查询,信息开放度过强,存在被盗用的风险⑨;其次表现为信息公开程度,信息公示目的在于让广大会员监督互助申请合规性,但互助申请真实性则应交由专业的工作团队落实,因此,有必要对公示信息内容按照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筛选,但目前部分公示平台并未作有效区分处理,容易对申请者本身造成一定困扰[14]。2019年发生的相互宝拒赔事件,虽然申请人信息已经过一定的处理,但网络所带来的强大围观流量让事件被迅速聚焦,申请人因承受不住舆论压力在短短5小时候内撤回评审团审议申请,可见信息保护处理之重要与敏感。

(三)健康筛选与互助事件审核存在漏洞

网络互助计划在吸收会员过程中,虽有相应健康要求,但因缺乏前置性体检程序和健康问询,网络互助平台并无相应的健康筛选机制对会员进行“过滤”,健康风险无从分类评估进而导致会员“同质化”。高风险体质人群大量加入,将可能导致互助案件剧增,抬高互助成本[15]。虽然部分平台对互助费用进行一定承诺,如夸克联盟在中青年互助计划中表示每期公示最高费用为15元(一年约240元)⑩,但按目前状况,如互助平台无其他盈利来源,那么维持平台运营就已是考验,如何实现超额互助费用的填补,具有极大的挑战。一旦平台失诺,道德风险将迅速扩散[16]。

传统保险中往往存在骗保行为,为获取较大保额赔付,投保人选择夸大保险事实或与理赔人员共同捏造保险事实,形成有关材料骗取相应保费。在网络互助计划中,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平台均在较大的空间错位,也容易存在一定欺骗行为,包括会员夸大病情、平台与会员串通欺骗等形式,这将容易让其他会员产生额外的损失。目前网络互助平台普遍适用“事后审查”的确认模式,为保证调查的公正性和专业性,通常委托专业第三方调查团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会员欺骗行为的发生,但“事后审查”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会导致对于欺骗行为发生的预防功能下降。此外,目前互助平台对于会员与第三方调查团队共同夸大、捏造保险事实的发生可能性,亦缺乏应对措施。

(四)监管工作尚有不足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应当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新服务,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深度和广度,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文件虽然对不同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监管进行了分工和安排,但仍不足以应对现实中推陈出新的状况,许多互联网金融产品仍处于无监管状态,包括网络互助计划。

虽然原保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通知文件,积极实行相应的管制措施加强风险防范,强制要求网络互助平台在宣传术语、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整改,与保险产品划清界限范围。若网络互助计划严重违规,将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置。但这些措施的核心要义在于向社会传递互助计划和保险业务的本质区别,杜绝网络互助计划打保险擦边球,却没有进一步明确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路径,相当于划定了网络互助计划在“禁区”外的自由发展空间,这与央行等十部门出台文件中提到的“鼓励创新”与“风险防范”共存的宗旨并不相符,监管角色严重缺位[17]。

五、关于完善网络互助模式未来发展的思考

(一)明确作为传统社会保障的补充角色定位

自网络互助计划上线以来,大量资本被吸引入场,参与人员数量不断增加,部分互助平台已经拥有千万量级的会员,已经超越许多传统保险公司的体量。究其原因在于目前国内重疾医疗的费用负担仍相对沉重,发生重疾拖垮家庭的案例比比皆是,而与医保并行的商业大病保险保费又普遍较高,令众多家庭望而却步。网络互助计划符合国民需求原因有二:其一是其参与门槛之低,只要符合相应的健康要求,并定期支付平台互助金平摊费,便能获得会员身份,而每起互助事件的平摊费不足一元,这是普遍会员都能接受的;其二是根据申请有望获得一笔互助金,同理互助金由平台会员支付累计,根据各互助平台的宣传,有申请上限达30万的机会,性价比相对较高。

因此,在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商业医疗保险高成本高质量的保障功能体系下,网络互助计划可作为一种独特的低层级风险对抗渠道,以中低收入群体为主要对象,发挥一定社会保障补充功能。纵使网络互助计划不具备刚性兑付的功能,在互助金给付上具有较大的风险,但这与其低参与成本的特性是相符合的,更加适合收入较低且又有相应的保障需求的人群[18]。有学者曾经推测网络互助模式的未来三种发展路径,其中一种是继续按原有互助模式进行深入发展,本文认为这是完全可行的[19]。基于如此功能定位,互助平台应着重从可持续性运营、会员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发展建设,并无需考虑是否往公益组织方向发展。

(二)构建网络互助计划的可持续性机制

影响互助模式可持续性因素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分别是用户粘性、平台盈利功能。文章前述已经讨论过互助成本过高容易产生“羊群效应”,引发会员退出进而导致互助计划无法实施。从长远角度看,会员低发病率和平均低龄有利于成本的降低,但互助计划的目标是平摊会员风险、提升对抗能力,以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式,在成本控制和维护会员权益两方面实现有效平衡,是当前互助模式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互助模式的基础在人,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提升互助计划吸引力,构建互助社区文化,有效增加用户粘性,方能让互助计划不断维系下去,实现相应保障功能,经受住时间上的考验⑪。

互助平台本非公益组织,水滴互助创始人沈鹏从一开始便笃定这是商业项目,实现日后盈利更是平台的最终目标。互助平台在运营过程中便得到众多资本的青睐,因为资本看中了互助平台巨大的获客流量,以及流量所带来的商业机会,资本趋利性在此得以解释。当前政策并不允许平台通过会员缴费形成的资金库进行盈利,而资本的注入数量有限,降低运营成本开拓平台收入是合适的考虑。通过对平台积累的流量和会员资源进行“变现”,提供有价产品服务获得额外盈利收入,可形成自有储备资金对抗平台风险,提升互助会员安全感。综上,增加用户粘性、探索平台盈利方式,是确保互助模式可持续性的有效方式。

(三)确立合适的监管主体与监管制度

鉴于P2P借贷平台所带来的教训,在新兴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阶段施以适当的监管和引导,是完全可行且必要的。但依据现有法律规范和金融分业监管态势,无法找到对口网络互助计划的“门类”,需要尽快确定合适的监管主体。网络互助计划虽然在功能上与保险业务最接近,但目前网络互助平台并不从互助金中直接盈利,从其所扮演的信息撮合角色和所拥有的代扣款权限考虑,具有明显的“互联网支付”技术特征,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监管责任分工,可类推适用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相应的监管主体。

虽然网络互助计划无法确保刚性兑付,但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平台之间的“信任度”是互助计划得以发起的基础,因而监管制度应当以风险防范为核心,才能确保互助计划的稳定性,进而更好保护会员的权益。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下两个方面:其一是会员资金监管,此处会员资金主要指会员充值互助账户的资金,在无精细费率计算和备用金储备情况下,会员资金的安全是维系互助计划运行的关键。为避免资金融通带来的风险,监管机构均明令禁止互助平台构建自有资金池,要求将会员资金交由第三方银行进行转款管理的方式,并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这是构建互助平台公信力的重要方式,也是绕不开的核心点;其二是会员信息保护监管。会员信息保护包含两个层面,一方面是互助申请公示时的个人信息处理,避免由此造成对受助者的隐私侵犯和生活影响,另一方面是对全体会员资料的守护和泄露防范,对此可考虑引入第三方信息系统安全评估机制,由有资质的机构对互助平台的信息安全进行定期评估,确保会员的权益[20]。

此外,有关部门应当联合行业中的主要网络互助平台,推动行业自律协会的成立,在网络互助计划模式设定上达成共识,促成行业自我监督和约束,确保互助平台安全稳定运营,更好地实现普惠金融的目标功能。

六、结语

在互联网时代,金融领域迎来创新与发展,包括网络互助计划。因金融活动通常自带风险要素且影响甚广,监管亦需合适的尺度,过分监管与无监管容易产生问题。因此,在实行监管之前,有必要对网络互助计划的法律性质、运行机理、价值优势、风险存在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的探究和认识,这样方能让网络互助计划永葆活力,让金融风险保持在可控范围,促使其在普惠金融的框架里更好地发展[21]。

注释:

① 截至2019年9月初,根据支付宝APP相互宝界面公示数据,计划参与人数已达8764万人,与此同时人数仍在不断提升。

② 源自《苏宁内测“宁互保”将推互助计划》,详见网址http://fintech.caijing.com.cn/20190409/4577838.shtml。

③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④ 源自《网络互助平台调查:数十家平台倒闭合规依旧是生死线》,详见网址 https://tech.sina.com.cn/i/2018-02-11/doc-ifyrkuxt3356983.shtml。

⑤ 源自《南方都市报:目前网络互助计划仍存在很多风险 点 》,详 见 网 址 http://www.saif.sjtu.edu.cn/show-108-4175.html。

⑥ 源自《壁虎互助获近亿元B轮融资,只经营一种产品“信任”》,详见网址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04226281570024575&wfr=spider&for=pc。

⑦ 源自《水滴互助完成腾讯领投5亿元B轮融资》,详见网址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917262480 6908731&wfr=spider&for=pc。

⑧ 《夸克互助计划公约》第1条引用原保监会指导意见,加入互助计划是单向的捐赠或捐助行为,不能预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

⑨ 以夸克联盟为例,非会员亦可通过夸克联盟APP登陆查看具体会员互助公示案件。

⑩ 数据源自夸克联盟APP公开规则。

⑪ 走在互助行业前列的水滴互助平台,在用户粘性方面进行了较多尝试,包括邀请新人加入奖励、创建水滴互助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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