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看待“国家赔偿”

2019-10-08 02:00
新传奇 2019年18期
关键词:错案小菲赔偿金

最近,颇受舆论关注的涞源反杀案有了最新进展:三名当事人分别委托律师,向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和涞源县公安局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此案也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国家赔偿话题的热议:国家赔偿到底赔什么?怎么赔?如何正确看待国家赔偿?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2018年7月11日,小菲家发生一起命案,死者为王磊。小菲和王磊相识于当年2月,此后,王磊因追求小菲遭拒,多次骚扰、跟踪小菲至学校、家里。小菲一家人曾数次报警,但未能阻止。直至王磊持械翻墙进入王家被反杀。

案发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小菲的父母——王新元、赵印芝被羁押。2019年3月3日,王新元、赵印芝分别收到河北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3月27日,涞源反杀案当事人王新元、赵印芝及女儿小菲,分别委托律师向相关部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国家赔偿是近十余年受到广泛关注的一个法律现象。表面原因在于近年来国家平反的冤错案件越来越多,实则是司法进步的具体表现。以刑事赔偿为例,从一般意义上讲,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以刑事赔偿为例,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国家赔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峰指出,一般来讲,在刑事司法行为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比如,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诉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涞源反杀案中,小菲被错误刑事拘留,小菲父母被错误逮捕,符合该条规定的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国家赔偿的标准如何确立

那么,国家赔偿的标准是如何确立的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33条、34条、35条相关规定可知,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根据具体情况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及死亡赔偿金等;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刘忠林一案中,刘忠林获得的赔偿额一度引起争议。刘忠林,男,1968年生,吉林省东辽县会民村人。1990年,村民在耕地中发现一具女尸,刘忠林被指强奸杀人判处死缓。2016年1月,48岁的刘忠林刑满释放。2018年4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刘忠林无罪。2019年1月,吉林省辽源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刘忠林460万元,赔偿数额创下平反冤案的最高值。

据不完全统计,最早给予国家赔偿的佘祥林是47万元,其后赵作海50万元,张高平110万元、徐辉157万元、呼格吉勒图205万元、聂树斌267万元。到目前为止,刘忠林的460万元赔偿金是最高的。是不是“优待”了刘忠林呢?没有。

第一,从羁押时间看,刘忠林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时间,是目前为止发现的受害人中最长的,9217天。

第二,从法律规定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是准确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计算出来的,不多不少。至于刘忠林得到其中的19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亦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结合刘忠林25年“生命最黄金时光”的具体情节和今天的时代背景等作出的。

所以,460万元赔偿金完全是刘忠林合理合法应该得到的赔偿数额。

如何面对冤错案与国家赔偿

对于已经发现的冤错案,国家和公民必须正确面对:公民应看到大量案件正确裁决,冤错案件比例甚小。甚小的冤错比例,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不得不付出的成本,而且大多是过去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必因此对国家权力失去信心。而国家更必须深刻反省掌权、用权时的失误,检讨权力寻租、权力异化导致冤错案产生的根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顿司法队伍,提高司法水平,改革司法制度,健全国家赔偿等相关立法,给冤错案受害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以尽量减少、杜绝冤错案的发生。

作为新时代有社会主义觉悟的公民亦必須理性地看到,尽管赔偿的基本功能是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恢复或弥补,但这种恢复与弥补通常是有限的、不完全的。国家赔偿中冤错案件的受害人,目前还不可能像民事赔偿一样能得到完全充分的救济。明白这一点,对受害人服判息诉,放平心态向前看,尽快回归正常生活,具有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民主与法制周刊》2019.4.1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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