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绿色债券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9-10-08 07:56刘素坤高家骥
时代金融 2019年19期
关键词:绿色金融金融监管信息披露

刘素坤 高家骥

摘要:绿色经济发展,离不开绿色金融的支持。绿色债券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多方关注。但是,我国在绿色债券的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绿色债券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缺乏权威、不够规范绿色认证评估体系和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等。本文主要从建立保障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体系、构建统一的绿色债券标准体系、明确绿色债券评级、构建较为完善的绿色认证评估体系、统一并细化规范信息披露标准、加强信息披露指引和完善自律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体系等方面,提出完善绿色债券的监管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绿色金融 绿色债券 金融监管 信息披露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推进绿色发展,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绿色经济发展,离不开绿色金融的支持。中国绿色债券虽然兴起较晚,但发展迅速,规模较大,为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绿色产业发展提供帮助,为国内绿色经济提供资金支持。全球绿色债券从2013年起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7年全球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为1555亿美元,较2013年增长13.1倍。2017年,我国绿色信贷规模累计达8.6万亿,绿色债券累计达到4.3万亿。为避免出现“洗绿”“漂绿”债券,增加绿色债券风险,扰乱绿色债券市场秩序,绿色债券监管的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我国绿色债券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现有绿色金融相关法律体系存在立法层次低、操作性不强等缺陷。第一,现有绿色金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主体主要是国务院有关部委,法律效力较低;第二,这些文件多以建议和宣示性的声明要求,而非强制性规范;第三,操作性差,政策法规中有原则性表述而具体性规定表述不足[1]。

(二)绿色债券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绿色债券多个标准并存:国内标准不统一、国际与国内标准不一致。国内对绿色项目主要的三大标准不统一,在实践中不同标准之间不相互兼容。体现在:第一,人民银行和发改委对绿色项目的范围界定存在区别,直接导致相同的绿色债券产品在不同监管口径下的标准不统一;第二,现有产品标准之间缺乏统一和衔接。比如绿色信贷标准与绿色债券标准在支持项目范围及分类方法上存在差异,导致银行机构的绿色信贷资产与绿色债券发行所需的绿色资产池无法直接对应[2]。

国际与国内比较,国内的绿色债券标准与国际的绿色债券原则基本一致,差异主要体现在募集资金途径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方面,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不同严重影响我国参与国际绿色金融合作交流与管理[3]。

(三)缺乏权威、规范的绿色认证评估体系

与普通债券相比,绿色债券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绿色”。但是我国还没有权威第三方独立绿色认证机构和规范统一的绿色认证评估标准体系。绿色债券的“绿色认证”环节缺失,导致绿色债券的发行和流通受限。如果没有“绿色认证”,就会存在很多监管漏洞。绿色认证体系的不完善、市场监管的不全面、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直接导致不公平交易的滋生,阻碍了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

(四)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我国绿色债券信息披露还有待于提高,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问题:第一,绿色债券流通市场的跟踪评价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各项文件对发行后的信息披露与跟踪评估的标准规定比较概括,有待进一步细化;第二,绿色债券信息披露不详细、不规范、不全面。目前绿色证券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比较宽泛,基本是债券发行人“自愿性披露”,监管部门对于绿色债券核心信息披露以鼓励为主。通过对存续期绿色债券2016年度及2017年度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统计,整体上,绿色债券在项目筛选流程及环境效益方面的信息披露较少,在资金使用投放和项目进展情况两个模块,大部分绿色债券仅披露了投放的大类别领域占比情况,未对详细的投放计划给出明细或予以说明。

三、加强绿色债券监管的措施

(一)尽快建立保障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体系

明确进行绿色贷款或发行绿色债券的单位其行为的法律底线和违法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强制性和可执行性。第一,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中加入绿色金融的相关内容;第二,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对损害环境者的惩处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加快制定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律法规[4]。

(二)构建统一的绿色债券标准体系,明确绿色债券评级

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结合国际标准,由证监会、人民银行、发改委和生态环境部等相关机构“存异求同”地协商构建统一的国内绿色债券标准体系,明确绿色债券资金的使用范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绿色项目库,增加绿色项目透明度。从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优质绿色项目发展。只有在标准统一的前提下,才能促进我国绿色债券参与国际合作。第一,逐步实现国内标准引导国际标准,增加我国在国际金融事务中的话语权。绿色金融是国际金融倡导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金融未来发展的战略方向,引导国际绿色标准,增加国家在国际金融事务话语权。第二,建立绿色债券的评级体系,绿色评级有助于绿色债券的流通管理。

(三)构建较为完善的绿色认证评估体系

我国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系统的不完善,导致绿色债券的透明度和安全性、效益性都饱受争议。建议由绿色债券监管机构和生态环境部助推绿色债券认证评估体系建设。第一,加快建设标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准入机制,以及第三方机构的规范认证,并鼓励发行人在发行绿色债券前和存续期内进行绿色认证。第二,明确绿色评估认证标准,保证绿色认证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可借鉴国际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标准体系,如 Vigeo 评级、CICERO、DNVGL 集团、CBI等,和国内相关机构的标准体系,比如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制定出的中国绿色认证评估体系。

(四)统一并细化规范信息披露标准,加强信息披露指引

由于不同类别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内容范围、详细程度、披露形式等方面参差不齐。虽然已经出台《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规范》,但非金融绿色债券还没有详细规定,特别是发改委对企业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未作出规定,在已经发行的非金融绿色债券中,企业绿色债券就有38只[5]。建议和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协作出台针对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指南或规范,就信息披露内容、形式、时点等制定更细化的披露标准,加强信息披露指引,进一步规范绿色债券市场信息披露。比如借鉴世界银行绿色金融债券报告。统一规范的信息披露,提升监管效率,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寻成本,便于绿债产品间的比较,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五)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激励债券发行单位完善信息披露

建立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正负清单或绿色评级,并提升其与市场关联度,激发绿色债券发行人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内生动力。在实践中,发行单位选择不披露或不详细披露,建立正向激励政策,有助于调动发行单位主动完善披露相关信息。比如绿色债券发行人持续几年及时、高质量的进行绿色债券相关信息披露(包括进行第三方评估、重大事件、环境效益等),可以提升绿色债券发行单位的信用评级,未来债券发行单位再持续进行绿色债券(或其他债券)发行,债券监管单位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如优先审批、降低绿色债券的交易成本等;或者与银行企业信贷定价系统相挂钩,以低成本获得信贷资金,或者提升企业社会投标的综合评定等。

(六)完善自律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体系,提升监管效率

我国债券市场割裂,多头监管,同时,政府机构监管协调性较差。因此,可能造成监管上的重合或空白,引入社会组织的自主监管(自律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管,完善绿色债券市场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自律监管是由社会组织自主监管,这些组织主要有证券交易所 和证券业协会。自律组织成员签订的章程或者类似约定是实行自律监管的最主要依据。自律组织成员必须承诺遵守自律组织章程或者相关规则,如果违反章程及相关规则,要承诺接受自律组织的处置。由于自律组织是根据各方达成的协议进行监管,属于民事监管,因此违反自律协议仅承担民事后果。

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建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门提供多渠道的公众举报途径,以及相配套的举报反馈机制、制定公众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公众监督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林梦瑶.国内外绿色债券标准的比较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8(04):46-51.

[2]肖江,严星.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现状、国际比较及建议[J].金融纵横,2018(05):81-87.

[3]张辰旭.绿色债券监管标准的比较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09):37-44.

[4]黄荷,朱治锜,蒋文娴.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绿色债券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8,39(01):106-110.

[5]俞春江,李睿.我国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现状及建议[J].债券,2017(09):56-59.

(刘素坤单位:大連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家骥单位:大连海洋大学技术应用学院)

猜你喜欢
绿色金融金融监管信息披露
新常态下发展绿色金融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国际绿色债券的发展趋势及我国应对之策
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与新模式研究
论金融监管与金融行政执法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