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霏霏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1902 年,天津诞生了中国第一支现代消防警察队伍。民国初年,官方消防队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内务部警政司”统一领导下,各地警察厅设立了众多消防队。此外,民国初年,中国还有规模颇大的非官方消防组织。本文所述“水龙局”“救火会”等即属于此一类别,相较于官方的消防队,其设备更加先进、组织规模更大,为近代消防事业做出了贡献。
1914 年,北洋政府发起一次旨在摸查和管控社会组织的全国性集会结社调查。调查由内务部主导,内务部警政司主管,形成了一批完整的原始档案,目前保存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其中,江苏省呈报的资料极为翔实。1914 年8 月19日,江苏巡按使韩国钧致内务部的《咨陈》(第二百十九号),“大部颁发表式即经饬行各属遵照调查,详细填送去后,嗣据江苏省城警察厅及苏州、沪南、闸北各警察厅暨常熟、吴江、太仓、武进、涟水、宿迁各县分别详报,并据南通、丹阳、高邮三县详称境内并无设立党会等情,陆续呈报前来准咨。前因除将来经详报各县饬催促速查填详送外,相应先将各警察厅及常熟等县已经送到调查表,咨陈大部查核试行为,此咨陈内务部[1]117-122”。梳理《咨陈》中所附的江苏各地调查表,江苏省民间消防组织情况分别罗列在表1-6。
表1-6 中的上海市沪南、闸北在民国初年隶属于江苏省,故本文所述之江苏省均包含上海市。分析上述数据,在地域分布上,江苏省的民间消防组织全部集中在上海和苏州这两个工商业发达地区,其中上海占了大部分。其成立时间集中在清末同治、光绪和宣统年间,最早是同治元年成立的苏州南区公益洋龙,最晚成立的是1913 年4 月的南区苏州救火联合会。从名称看,多以救火会、水龙社、永济社为名称。因为使用的灭火设备主要是从国外进口的专用灭火水龙等器具,所以也有部分名称叫“洋龙”。例如,苏州南区的“南区公益洋龙”和“南区同仁洋龙”。各个消防组织的人数不等,都在十几人到数十人之间,人数最多的海虞市救火会有60名会员。
表1 江苏沪南警察厅分厅各项结社调查表[1]146-147
表2 江苏沪南警察厅分厅各项结社调查表[1]148
表3 江苏沪南警察厅分厅各项结社调查表[1]149-150
表4 江苏上海闸北警察分厅各项结社调查表[1]169
从性质看,江苏省的民间消防组织全部是民间公益性互助组织,是当地居民尤其是工商业者出于防火、灭火的安全需要发起成立。由于是民间团体,其经费来源于所在地的民间捐助,包括工商业者捐款,主要用于自购消防器械,包括水龙及较大器件以及支付参加灭火龙夫的报酬。例如,上海的南翔救火会,“光绪二十四年增洋龙一架,价银三百五十圆。龙员四人,义务职;龙夫额定三十名,遇警施救,每名给钱六百文,由堂中公款支付,不另募捐。贻福堂洋龙一架,光绪初年置,庋大寺内县城隍庙西隔壁。龙员由城隍庙会首中充任,龙夫额定三十名,以就近脚班充之,遇警施救,费由寺前各商家分认担负[2]。”苏州的南区公益洋龙,公置水龙一具及较大器件。每遇大警,社长及社员督率往救起,费用由各商店认定捐助。
为更好地从事防火、灭火工作,江苏省的民间消防组织又联合在一起成立联合救火会,极大地提高了灭火效率。民国初年,上海地区有上海救火联合会和火政处两大救火组织。火政处系由西方人发起成立,只负责被外国所侵占的租界内救火工作。上海救火联合会司职于中国人管理区域的救火工作,成立于1907 年9 月25 日,由上海各分散的民间救火团体联合组织而成,成立之初的名称是“上海内地城厢内外救火联合会”,由李平书担任首任会长,毛子坚、穆抒斋担任副会长。据《上海救火联合会第三次修正章程》中记载,“本会得各社救火会中人之同意组织而成,初名曰上海内地城厢内外救火联合会,自庚戌冬改名曰上海救火联合会[3]。”上海救火联合会成立之后,建立了完整的规章制度体系。
表5 苏州警察厅各项结社调查表[1]154-158
表6 常熟县各项结社调查表[1]167
《上海救火联合会第三次修正章程》对选举职员的规定详尽,“第三条,选举资格:品性纯良、志趣端洁、素无嗜好者。第四条,职员名额:一、正会长一人;二、副会长二人;三、评议员六人;四、调查员十二人;五、庶务员八人;六、会计员由各社司月轮值,以上各项职员均为名誉职;七、书记员二人延聘任职酌送薪水[4]。”为了培养人才、增强会员救火勇气,上海救火联合会还附设了体育部,以振奋其尚武之精神以淬励其施救之勇力为宗旨,招收80 名学员,凡在上海联合会各社救火会之会员愿练习体操者均可加入体育部,会费一概不收[5]。
1910 年10 月,上海救火联合会募集巨款建成先进的6层钢筋水泥警钟楼。“建筑钟楼会所,改良救火器具靡费三万余金,均系筹募而来,不费公家分文[6]。”其中,包括演戏募资所得:“上海救火联合会,昨商请新舞台演戏,收资补助钟楼会所经费,座位之满,可见公益事热心人好为之也[7]。”另外,据《上海救火联合会第三次修正章程》对筹集经费的规定,该会的经费来源较为多样,“第二十条,经费之已有者如左:一、城自治公所按月补助;二、自来水公司以水费按月补助。第二十一条,经费之拨济者如左:一、各警局失慎罚款;二、城自治警区失慎罚款;三、南市裁判所失慎罚款;四、城内外多储火油违章罚款[8]。”“第二十二条,经费之待济者如左:一、沪南商务分会曾允补助之费;二、请拨公款公产;三、随时劝募热心公益者之特别补助捐款[9]。”
上海救火联合会为会员专门定制了徽章和制服,并建立了严格的着装制度。整个制度科学、完善,有利于区分和激励救火队员。《上海救火联合会第三次修正章程》对着装的规定如下:“第二十三条,各会员之徽章已由本会制就编成号数分送,某人某号由本会注册,倘遇更调随时报告。第二十四条,凡佩挂徽章须用制服,如就便服悬挂或用制服而不悬挂徽章者,概不承认。第二十六条,铜帽衣式亦期渐归一律,其未备号衣者用号带标明某社某号字样,以便临场认识而免闲人混入。第二十八条,凡遇火警会员到场,不穿制服者,概不公认。如在近段失慎,急于赶救不及穿戴者,应俟附近各社到场后,即行更换制服[10]。”
上海救火联合会在消防事业中做出了突出贡献,深得政府赞誉。1913 年北洋政府内务部呈请颁赐该会匾额一方,并由内务部奖给该会会长毛经畴一等三级警察奖章,呈文中赞誉该会,“平时会合三十余社,研求火政。民国二年七月,沪宁变起,波及沪南致纵火劫掠之事,日有数起。该会长毛经畴勖勉会员维持秩序,于枪林弹雨之中一闻火警,咸躬冒危险奋勇救护沪南一隅,迄今生灵无恙,财产依然者,非得该会会长督率之功暨该会员等保护治理不至此[11]。”内务部对该会牺牲队员的抚恤工作也极为重视,在《批答救火联合会呈救火会员黄海林救灾殒命请据情转请给恤由》中,批示“九铺众安社会员黄海林,于此次何协和店铺失慎,不避艰险奋勇往救,遂致捐躯,义固足嘉情尤可悯,除先酌给奖恤外,应即据情呈请都督、省长优予奖恤[12]。”上海市政厅认真落实了抚恤工作,见上海市政厅1913年2月20日《致上海救火联合会函》,“市政厅对于救火会员舍身者拨恤,(一)致送名誉赠品;(二)赠百元之恤金;(三)子女入市立学校者免学费[13]。”
上海救火联合会的上述制度安排、会员招募与训练、设备采购与使用、救火规范和流程,在民国初年的民间消防组织中最具代表性。它们在当时中国的消防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中国消防事业的进步做出了历史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