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邮储银行内部审计主要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开展实施,较少从法律法规方面分析问题原因及其风险隐患,因此我们的审计实施过程缺少法律内涵。依法审计是内部审计的基本准则,必将会成为内部审计的重要方法。审计人员应知法懂法,严格守法,依法审计,应多从生效判决书或监管部门的检查案例,学习领会金融经济及财政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内部审计;法律内涵;知法懂法;依法审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内部审计应准确把握审计发现的本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事项,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促进商业银行稳健发展。
通过对近年来实施项目的审计发现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审计人员主要依据邮储银行行内及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总结,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及其后果,较少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理原则方面分析问题原因及其风险隐患,由此可知我们的审计实施过程缺少法律内涵。内部审计的法律内涵既关系到审计人员业务素养和知法守法问题,也体现审计部门的角色定位及业务高度。缺少法律法规支撑的审计不仅束缚审计人员的审计视野和审计方法,也将导致审计人员不能科学认识审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增强法律内涵的必要性
(一)改进思维模式,提升内审层次和高度的需要
我国2003年制定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给内部审计定位为“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计”,本质上定位为“监督型”内审模式。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认为内部审计是“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動”,被赋予“监督、评价、增值和服务”的四大功能,表明内部审计的世界发展潮流正从“监督型”逐渐转向“服务型”。 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邮储银行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仍是“ 查错防弊”,很少对公司管理做出分析、评价和提出管理建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推进,我们需不断完善和改进内部审计的角色定位和思维模式,减少审计的监督内容,适当强化内部审计的服务及咨询功能,特别是增强内部审计的法律内涵和适当增加对违规问题的法律分析,不仅符合国际惯例,而且还使我们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与国际准则接轨,提升我们内部审计层次和高度。
(二)完善内审制度,提升审计合法性的需要
依法审计是内部审计的基本准则,合法性审计方法必将会成为内部审计的重要方法。内部审计的原则就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实、客观、公正反映问题,同时扎实有效整改问题” 。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是对内部审计准则、审计指南等审计操作业务的法律支撑,更是防范审计风险的有力保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提出异议或不认可,甚至多次提出复议,认为没有违反我行内部规章制度,审计人员就得用事实和法律法规讲道理,弥补内部规章制度的不足,做到晓之以理,绳之以法,做到以理服人,以法定性。
(三)创新内审方法,拓展审计实践视野的需要
过去的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屡查屡犯等沉疴痼疾,反映出制度落地和法律执行自觉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内部审计必须开创新局面,跳出审计看审计,调整审计方法。开展审计工作前,就要注意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审计过程中应对照确定被审计事项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进行审计定性。现场审计要敢于善于突破固有审计思维模式,不断拓宽审计视野,创新使用审计方法,对复杂疑难问题多从法律法规方面着手,多用法律知识分析,及时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技能,增强分析问题的能力,提升审计工作层次和水平。
二、增强法律内涵的主要途径及方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不仅需要审计人员熟悉金融业务,要精通审计流程、方法等审计业务,还要审计人员知法懂法,严格守法,依法审计。因此,审计人员应多通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监管部门的检查案例,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涉及金融经济及财政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还要熟悉了解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工作前,审计人员就要注意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审计过程中及时与法律专家沟通分析,掌握主动权,敢于发现问题,依法准确把握问题的实质和核心。
通过对过去几年的审计实践的分析总结,本文着重从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本人签字、业务担保、财务处理、内部制度等方面就如何增强内部审计法律内涵浅述一些途径和方法。
(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金融机构监管法规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但是商业银行认真践行社会责任,而且更是降低声誉风险的有效举措。审计发现营业机构未特别提醒理财消费者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审计报告不能仅仅定性违反内部制度,还应依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法律风险分析。对于违反“严禁使用诱惑性、误导性的文字夸大产品收益或隐瞒重要信息”的,可运用《民法总则》及合同法中有关欺诈行为的法律效力来分析其法律后果,审计人员还应指出其行为违反监管部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及其可能遭受的个人及机构的行政处罚。又如审计发现将抵押登记费用转嫁给贷款企业的,审计人员不能仅仅认定违反了行内制度,而且还应指出其违反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及银监会2013年下发的《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的规定,将导致银行机构受到物价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高额罚款,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给银行带来不良声誉影响。
(二)运用民法总则相关规定揭示非本人签字的法律风险
审计过程中发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理财产品销售合同中相关人员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不实的问题,审计人员可结合民法总则中有关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以及民事活动代理行为的规定阐述其违法性,并分析非本人签字的法律效力。如果交易对方是公司企业的,还可以引用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中部分内容分析违法后果。
(三)结合物权法、担保法的法理原则判定担保效力,特别是担保的善意取得
担保是为债务实现而设置的第二道法律保障措施,对担保人是一种有力约束。审计中发现伪造房屋产权证或他项权证,最高额抵押登记为一般抵押,质押登记中未登记主债权金额,抵押登记未登记担保范围或缩减担保范围等。在审计沟通及审计报告中,可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案例,并运用物权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分析该类担保的合法效力、善意取得效力、担保债权金额及范围、对担保人的约束力、司法判决及执行的可能性等法律风险,以便被审计单位采取有针对性的补救措施。
(四)引用会计准则判定财务会计计量处理的合规性
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有关经济事项的会计计量处理不仅直接影响经营业绩,而且還会增加纳税的不确定性。审计中发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远低于人民法院裁定的价值且未过户,超过2年未处置,长期未开展减值测试,被审计单位认为未违反银行内部制度规定。因此审计人员可以运用会计法或《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对其合法性解释说明,抵债资产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执行与把握,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入账价值与债权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定期开展减值测试,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五)及时运用最新央行利率、信息安全、工商税务等政策,弥补行内规章制度的滞后性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密集出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减税降费等法规政策,我行内部制度很可能未能及时跟进修订完善。面对此类问题,审计人员就应引用最新的国家有关央行利率、信息安全、工商税收等多项政策,指导业务发展的合规操作,及时弥补我行内部规章制度的滞后性。
内审人员应坚持不断学习,及时补充内部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合法性内部审计的认识,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加以定性和处理。自觉增强内部审计的法律内涵,注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法理分析和总结提炼,透过现象发掘本质,形成更有深度、更有价值的审计成果,高质量地展现审计工作成果。
参考文献:
[1]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6.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部审计准则.2015.
[3]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03.
[4]唐忠良.我国内部审计法律制度的现状、不足及改进[J].贵州社会科学,2013(01):166-168.
[5]关于做好 2019年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邮银发〔2019〕31 号)
作者简介:
黄泽明(1974.12- ),男,汉族,重庆开县人,硕士研究生,会计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局成都分局审计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内部控制及信贷业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