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
又到秋季入学时。一转眼,今年上大学的新生已经是00后了。这些年满18岁的孩子们,尽管从法律上已经成年,却一般尚未自食其力,只能向父母伸手要学费。在美国,就曾经有一个叫作詹妮弗的女孩,因为父亲没给她上大学的钱,而将父亲诉上了法庭。
故事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女孩詹妮弗出生于1967年1月25日。13岁那年,父母离异,她在父母处轮流居住。不过生活费就只有母亲一方提供。到了18岁那年,高中毕业的詹妮弗打算去北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攻读新闻学学士学位。然而学费不菲,高达25000美元。她平时都在利用课余时间打工,并表示进入大学后还会继续打工。但是,仅凭打工的收入和母亲给的生活费,并不足以支持高昂的学杂费用。
于是,詹妮弗向父亲要钱。她觉得父亲会答应他。因为她只希望他每年资助她3600美元,其他费用她自己想办法。父亲的收入是每年60000美元,3600美元只占他收入的6%,应该不会增加太多的负担。令她意外的是,父亲拒绝了。一方面,父亲说,詹妮弗并不能证明她已经申请了那所学校,或者她的申请已经被这所大学接受。另一方面,父亲提出,詹妮弗此时已经18岁零5个月,根据法律已能自食其力,没有理由再向自己要钱。
詹妮弗简直不敢相信。因为父亲完全有这个经济能力,并且他也曾经鼓励她去申请该学校。无奈,只能向加州法院起诉了父亲。然而法官经审议表示:“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已成年的并且身体和心智都很健全的孩子是否可以要求其父亲为其支付学费,并以此为由向父亲提出指控?本院认为,加州法律没有规定,而且以前的判决中也无法找到任何案例证明可以对父亲加以这样的责任。”换句话说,虽然詹妮弗值得同情,但是法律似乎并不能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在加州,确实有这样一条规定(民事法典206条):“父母有责任对没有能力靠工作养活自己、需要救助的孩子提供抚养,直到他(她)具备这种能力。成年的孩子有责任回报父母的抚养。”这里所说的没有能力靠工作养活自己的人,指的是:“那些确实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的人。”换句话说,如果詹妮弗是残疾人或者精神方面存在疾病,无法养活自己,父母确有义务抚养她。然而詹妮弗只是因为上不起大学而索求费用,恐怕法庭爱莫能助。
法官分析说,这条法律来源于400年前的伊丽莎白时代,自1872年制定民事法典以来,就是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组成部分。它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一直延续到孩子成年,目的是为了使有能力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母不至于把负担推向社会,从而减轻社会对个人的经济负担。然而,该法律只适用于孩子不能靠工作养活自己的情况。
1985年10月,诉讼进展至上诉法庭,詹妮弗又找到另一条法律作为支撑。民事法典第196条规定:“孩子的父亲和母亲都有同等的责任赡养和教育孩子,具体分工视父母双方的收入和能力而定。”该条A还规定:“孩子的父母必须支付孩子的赡养费和教育费。在民事案件中这些义务的执行要为未成年孩子的利益着想,法庭有权利命令并强制执行,离婚家庭也不例外。”她提出,父亲始终未支付过生活费——尽管她也确实有些时候生活在父亲家中——因此,到了上大学的时候,他应该作出补偿。
法庭对于这一诉求,给予了明确的驳回。法官表示,本案中,詹妮弗认为自己就是那个“需要救助的孩子”。因为她希望接受大学教育但又没有能力支付其费用。然而,本院并不同意这个观点。法庭提醒詹妮弗注意,民法第196条中所指的“孩子”实际上指的是“未成年孩子”,在本案中,原告到了成年的年龄,该条令对她已经不适用。因此,上诉法院驳回了詹妮弗的上诉请求。此时,已经是1985年年底,距离她原本计划去攻读北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新闻学学士的时间已经过去小半年。当然,她也没能上成大学——无论是因为没有提起申请,还是因为没有拿到入学通知,抑或是缴不起学费。
不过,法庭也提到,存在一种父母对已满18岁的子女负有责任的特殊情况。那就是:“196条规定父母对已满18周岁、高级中学全日制学生、与父母住在一起,或正在完成第12年级的未婚子女有抚养责任。”换句话说,如果孩子还在读全日制高中(而非夜校),且与父母一起居住,或者即使未和父母住在一起,但正在读第12年级(相当于中国的高三)且还未结婚的子女,父母有经济援助的义务——也就是说,经济援助只限于高中学习阶段,无论如何不会延伸至大学。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例外,是因为1985年6月10日曾发生过的一起诉讼:罗纳德·雷本斯多夫二世诉其父亲罗纳德·W·雷本斯多夫案。小罗纳德10岁那年,父母离婚。母亲获得了实际监护权。父亲雷本斯多夫每月支付180美元的生活费,直到1983年6月为止。除了父亲的生活费,小罗纳德还每周从事兼职工作(周薪为30~40美元),以贴补生活开销。
1983年5月24日,小罗纳德满18岁,然而他当时还在读11年级,还有一年才高中毕业。因此,他在诉状中称:“在高中毕业之前,我只能继续依靠父母的支持、抚养和教育,因为我是一个贫困的人,没有能力通过工作养活自己。”而且,之所以他在18岁仍未能高中毕业,是因为幼年就因父母离异、不断搬家等原因,曾经在一年级时两次留级。因此在学业上“因为父母的原因”而被耽误了。
当小罗纳德将父亲诉至法庭时,初审法院一方面接受了他有关学业系因父母原因而耽误的说法,另一方面也有些担心,如果法院认定了一项父母对子女在18岁后接受教育进行支持的义务,那么这种义务“将要持续多久,直到他读完医学院、法学院”?最终,法庭认为,如果将这一义务的边界控制在完成高中学业,而避免支持高等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可能是比较合适的。法院在判决中表示:“国家强制16岁以前应当上学,并为12年级前的所有居民提供免费教育;而且,国家支持旨在防止青少年辍学的方案,即使他们已经超过了义务教育年龄。”
有意思的是,还在上诉审查期间,小罗纳德就完成了高中的学业。于是,父亲W·雷本斯多夫向法院提出,现在已經不再有“实际意义”,而且此时小罗纳德已经不再是“没有能力通过工作养活自己”的孩子,他已经高中毕业,完全可以进行工作。然而,法官驳回了父亲的上诉请求。法官表示,虽然小罗纳德已经完成了高中学业,但是“这个问题涉及公众利益,而且很可能在其他人身上再发生”;法庭决定完成判决,以便小罗纳德能追讨回在高中毕业前应当得到的抚养费用。
法庭在诉讼中,援引了前述加州民事法典第206条的规定,判定父母有法律义务抚养那些“无法通过工作养活自己”的成年子女。此外,法庭还援引了另一条规则,即《统一民事支助责任法》第241条(d)款。该条款将“应当得到支持和帮助的子女”定义为:“18岁以下的子女,以及任何年龄的、不具谋生能力和没有足够收入的子女”。
对于小罗纳德在诉讼过程中完成高中学业、已具谋生能力这一点,法官是这样说的:“尽管在上诉审判的当下,已经不再需要考虑原告的谋生能力。但是,在他接受诉讼救济前的时间里,他和数以千计的高中生一样,虽然已满18岁却未完成高中学业。我们要注意到另一个事实,其实大多数人承担着这种父母义务——无论孩子是不是满18岁,都支持着孩子读完高中学业。”
综合来看,要求父母支持子女完成高中学业,一方面是考虑到子女即使成年、也可能因缺乏必要知识而无法谋生,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如果子女未能接受充分教育,可能“未来会对公共利益构成了长期消耗”。同时,法庭也对子女完成高中课程的需要与子女上大学的愿望加以区分。法官表示,国家通过担保贷款或助学贷款,对那些因贫不能上大学的学生提供支持,恰恰也是考虑到,完成高中学业之后的“孩子”已具备了以自己名义借款上学、并在毕业后还款的能力。而这,也是小罗纳德胜诉而詹妮弗败诉的关键区别所在。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