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开宣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2014年7月,杨某与王某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达拉特旗法院作出裁定,查封登记在王某名下一车库。2015年6月,闫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对该車库的所有权,法院驳回异议后,闫某提起申诉。2016年6月,达拉特旗法院受理案件后,判决该车库归闫某所有,停止对该车库的执行。2017年12月,杨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达拉特旗检察院收到杨某的申请后,克服案件时间长、调查取证难的实际,立即立案调查,通过仔细审查材料,最终发现:判决认定事实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房款交付收据均为复印件,且伪造痕迹明显,检察院要求鉴定时,闫某、王某均称无法提供合同原件。面对这一情况,办案人员决定从外围开展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先后查明,房产地公司证明的公章系私刻的;争议车库的水务户名、用电户名均系2015年查封之后变更;部分物业费单据系伪造等。检察院综合上述调查结果,最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随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决定案件再审,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查实证据材料,于日前作出判决:撤销2016年6月作出的民事判决,驳回闫某的诉讼请求。(文/王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