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携号转网须满足五大条件

2019-09-20 12:48布轩
通信产业报 2019年27期
关键词:携号电信业务号码

布轩

通信产业网讯 根据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在全国实行携号转网的工作要求,7月31日,工信部结合前期实践经验,形成《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14日。

《意见稿》指出,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移动电话用户变更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但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障用户的自由选择权,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携号转网服务。

《意见稿》规定,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须先向当前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查询号码是否满足携转条件,满足携转条件的,用户可申请获得授权码,并到拟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办理,获得新的移动电话卡。

同时,申请携号转网的用户,应当同时满足号码已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号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已出账电信费用、与携出方无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或已解除在网期限限制、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入网已满120个自然日等五项条件。

《意见稿》还明确,携入方为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时,应视同新用户入网,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规定。并明确告知用户可能需要更换终端、用户启用新卡的时间点及网络切换期间可能会短时间影响正常通信、需与携出方结清申请携号转网时未出账的费用、需及时将携号转网事宜告知号码相关的服务提供者等五大问题。

在新协议解除责任方面,《意见稿》指出,自本办法实施日起,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新签订的有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均应当包含用户单方解除協议的责任和方式,并以显著条款明示协议对用户携号转网造成的影响。

在老协议解除责任方面,《意见稿》指出,在本办法实施日前,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签订的有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如未包含用户单方解除协议的责任和方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另行提供。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解除协议条件有争议的,按照《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意见稿》强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电信服务方面的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查询服务及解除限制服务;不得增设办理条件,以任何方式拒绝、阻止、拖延向满足条件的用户提供携出授权码服务。

《意见稿》明确,携入用户号码注销后,携入方不得继续使用该号码,应按要求5日内将号码归还至占用该号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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