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召征
【摘要】现实教育活动中经常发生因教师运用惩罚不当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致使教育惩罚遭到很多非议。然而,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本身没有好坏,运用的恰当与否,才是决定教育效果的关键。恰当运用教育惩罚的前提,就是要正确理解教育惩罚的内涵和外延。
【关键词】教育惩罚 现实教育活动 内涵和外延
奖励和惩罚是在教育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两种教育手段。当学生做出了符合要求的行为,奖赏他们就能强化其好的行为;反之,做出违背教育要求的行为,惩罚他们就能矫正其错误,促使其做出正确行为。奖励和惩罚虽在实施的策略、方法及带给学生的感受上截然不同,但他们都是实现教育目的的有效手段,我们不能刻意褒此贬彼。作为教育手段,奖惩本身没有什么好坏之分,但使用的恰当与否却决定教育效果的好坏。
现代教育中,受教育者主体性日益得到重视,惩罚作为是一种会让受教育者感到痛苦的教育手段,时常会对受教育者主体性形成挑战。另外,部分教育者运用惩罚不当而给受教育者造成了伤害,因此教育中的惩罚便常常成为社会各界声讨的对象,有时教育者们也“谈罚色变”,更不敢去使用。其实,我们大可不必因噎废食,只要我们正确理解惩罚、合理运用惩罚,就可以通过惩罚的手段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
一、教育惩罚的内涵
《教育大辞典》中对惩罚的解释是:惩罚是“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与奖励相對。为学校德育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利于学生分辨是非善恶,削弱受罚行为动机,达到改正的目的,也利于维护校纪校规。”惩罚是“为减少某种行为重现的概率而在此行为后伴随的不愉快事件。以减少受罚行为再次出现的可能性”。据此释义,教育惩罚概念的内涵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惩罚要对学生错误进行否定
教育惩罚本质上是一种评价,是对学生错误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教师惩罚学生的错误,就要把否定性评价的信息传递给学生,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地传递,并且要让学生领会到这种否定。除传递否定的信息外,教师还要指明错误的原因、后果以及矫正错误的有效措施。
2.教育惩罚必然要使学生感到痛苦
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痛苦是人所不想要的。教育惩罚必然要给犯错学生施加痛苦刺激,使其感受到一定的痛苦和不愉快,这对于促使他们改过迁善是必需的。因为,首先,惩罚的痛苦会促使学生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能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过错的后果,意识到痛苦是由于自己过错造成的;其次,惩罚的痛苦是促使学生产生改过迁善内在动力的前提,痛苦是人所逃避的,只有过错者停止错误行为、做出正确行为,痛苦才能消除,换言之,痛苦的消除是对个体改过迁善行为的后效强化也是负强化。当然,惩罚痛苦的强度应是适当的,应尽可能的小。
3.惩罚后学生的错误行为减少
判断教育惩罚是否有效的标准,就是看学生的不良外在行为是否减少或消失。正如美国学者米尔腾伯格(Miltenberger)所说:“你不能以行为的结果是否显得令人不快或令人厌恶来对惩罚进行定义。只有将来的行为确实少了,你才能得出某种具体结果是惩罚因素的结论。”
总之,教育惩罚是以使学生感到痛苦为手段,以外在错误行为的减少或消除为判断是否有效的标准,以教育学生改过迁善为根本目的。
二、教育惩罚的外延
由于教育现实中个体、情境、事件等诸多要素都具有突出的多样性和个体性的特征,因此在教育中使用惩罚的形式应是灵活多样的,换言之,符合教育惩罚内涵的教育惩罚类型也应该是灵活多样的。我们可从不同的角度对教育惩罚的类型进行划分。
1.从教育者传递否定性评价信息的方式角度划分
从呈现否定信息的公开程度看,惩罚有公开和私下之分。公开惩罚能很好地警戒其他学生,但容易伤害犯错者的尊严,有时甚至会引发学生的抵触和对抗;私下惩罚能很好照顾犯错者的自尊,能给他充分的信任和改过迁善的心理空间,但有时没法给犯错学生施加足够的舆论压力。
从包含否定信息刺激的呈现方式看,惩罚形式有正性和负性之分。正性惩罚是在错误行为后施加、给予犯错学生一定的厌恶刺激,如批评、处分等;负性惩罚是在错误行为后减少、撤消犯错学生喜欢的刺激,从而使其感受到痛苦,如收回奖励、取消某些权利等。
从否定信息呈现的明确度看,有直接惩罚和间接惩罚。直接惩罚就是明确地把否定信息传递给学生;间接惩罚的否定往往隐含在教师关爱、幽默甚至表扬性的言语中,或隐含在其他暗示性的动作当中,如眼神、手势等。
从否定信息的表达程序看,有教育者按一定官方正规程序对学生错误进行的惩罚,如给予处分;也有不按官方的严格程序、灵活进行的惩罚,如教师灵活多样的口头批评、否定性的神态表情、集体舆论的批评谴责等。
从教育者表达否定信息时附带的感情色彩看,惩罚又有温和与严厉之分。温和的惩罚是教师用关爱的心态、幽默的言辞、平和的语气对学生的不当行为表达否定的意思,它在惩罚学生较轻的错误时比较有效,容易被学生接受;而严厉的惩罚是教育者以爱憎分明、是非厘清的严肃态度表达否定信息,当处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错误,或者学生陷入错误观念的迷困而难以自拔时,这种惩罚是必要的,它能给学生迷失的心灵以较大的撞击,从而使其从思想上醒悟。
2.从学生对痛苦感受的角度划分
学生的个性特征迥然各异,所犯错误的类型及严重程度不同,学生个体对痛苦的主观体验有别,惩罚形式应是灵活多样的。一般地说,学生感受惩罚痛苦的对象主要是肉体和精神,因此从学生承担惩罚痛苦对象的角度划分,教育惩罚主要分为两类即肉体惩罚和精神惩罚。
皮肉之苦主要是让学生的肉体从事某种费力的活动,精神之痛主要是让学生的心灵产生不安、愧疚。学生的个体特征不同、所犯错误不同,因而会对不同的痛苦产生不同程度的恐惧,有人畏惧精神之痛,有人害怕皮肉之苦。另外,不同个体对相同的惩罚方式也可能产生不同的心理感受。例如,有学生晨读时间迟到,教师罚其站在门口读书,有的学生觉得颇为尴尬,然而有的学生却故意想引起老师和同学们的注意,他反而就会感觉在门口读书很爽,那么这种惩罚反而成了对不当行为的强化,他就可能继续迟到以换得能在门口读书的“礼遇”。学生所犯错误的类型、严重程度不同,惩罚时所需的痛苦类型和强度也不同,因而要求的惩罚形式就不同。教师确定惩罚方式时,应及时与学生沟通以了解他们的想法和感受,以确保惩罚能产生积极效果。
3.从教育惩罚的主体角度划分
教育惩罚的主体(即惩罚痛苦的施加者)是多样的,除教师外还有其他的教育惩罚主体。
学生自我惩罚。学生个体也可作教育惩罚的主体,教师可以引导犯错学生进行自我惩罚。根据班杜拉社会学习理论,学生在自律行为养成过程中,通过对楷模人物执行惩罚标准的替代学习,建立自我评判标准,然后观察自己的所作所为,再按此标准评判自己的行为,并在心理上对自己进行惩罚,这就是自我惩罚。
自然结果惩罚。这种惩罚是指,学生错误行为必然产生的不良后果会给主体带来痛苦的体验,从而能促使其改变行为。这种惩罚方法即是卢梭倡导的自然后果法,它能使学生深刻体验到自己过错带来的痛苦,从而有效地推动他改正自己的错误。然而相比较而言,这种惩罚效率较低、代价可能较大,甚至会产生不良后果,如果不对儿童进行教育引导,那么自然后果惩罚的痛苦经常不是使儿童追寻自己的责任,而是“无休止地把完全应有他自己负责的种种不快归咎于他周围的那些人。”教育中的自我惩罚和自然后果惩罚广泛地存在着,有时还结合在一起,如学生在一段时间内学习不努力成绩下降,他内心就会感到不快,于是就会刻苦努力以尽可能地把成绩提上去。
学生集体的惩罚。学生集体作教育惩罚主体,即是利用集体舆论对学生的错误进行批评谴责。马卡连柯强调惩罚要利用集体的教育力量,认为:“惩罚的本质是一个人受到集体的责备,知道自己的行为有了错误,……(让学生)有错误的体会,有见弃于集体的体会,纵然是极少限度地见弃于集体。”
4.从教育惩罚效果的角度划分
从教育惩罚效果方面看,有适当惩罚和不当惩罚之分。
适当惩罚能产生积极的教育意义,教师使用合情合理的懲罚方式,使学生内心真正理解、接受、内化惩罚的要求,产生改过迁善的动机,并在此动机的推动下自觉改变错误的行为和观念。
总之,教育惩罚的形式是灵活多样的,“人们应该把惩罚这个词理解为能够使儿童认识到自己过错的任何东西,能够使他们感到羞辱和窘迫的任何东西:……一种严厉的态度,一种冷淡,一个质问,一个羞辱,一项罢免。”教育者应根据学生的个体特点、错误类型、严重程度、具体情境等要素灵活适当地选择惩罚方式。正确理解教育惩罚是合理运用教育惩罚的前提,教育者只有对惩罚有了正确的理解和认识,才能有智慧、有底气地去运用惩罚。
参考文献:
[1]顾明远.教育大辞典[C].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2]Raymond G.Miltenberger.行为矫正原理与方法[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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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