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和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自治区联合办学学费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联合办学学费相关收费政策。新疆提出,自治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企业、国外高等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项目”“中外联合办学项目”,要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标准由合作双方书面协商确定,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各高等院校、職业教育院校合作办学的学费收费标准应在招生前3个月,按管理权限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统计报告和收费公示公告手续。
广西教育·D版2019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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