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 静(博士生导师),谢雨霖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能力和动机通过隧道挖掘掏空上市公司,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而大量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控制正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特点,剔除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性质的上市公司后,CSMAR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 2494 家样本公司数据显示,有2307 家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其中1581家公司的控股股东表决权超过30%,占比63.40%,616家公司被控股股东绝对控制,占比24.70%。
公司内部人参与并规划公司的筹资、投资、运营活动,掌握着企业各种内部信息,而我国资本市场尚未达到半强式有效,上市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因严重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沟通摩擦,普通投资者只能依赖发行企业的信息披露来进行投资决策。基于此,公司内部人有机会利用信息流通的障碍对公司进行掏空。当内部人拥有较多的股份并且其股份数额超过一定的界限或者实际控制公司时,也有实际控制权对公司进行掏空。大股东恶意掏空上市公司使得我国股市偏离了优化资本市场及社会资源配置的正常轨道,长此以往会抑制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1]。
2001 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期提升公司内部治理水平,其后又发布了多项与独立董事有关的文件。监督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之一,是为落实某项措施或防止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监视与督促。但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在资本市场上非常隐蔽,且独立董事与企业内部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独立董事可能也不能有效地掌握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如华泽2016年年报表述的那样,“连大股东资金占用的金额都至今不能确认”。
目前针对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研究多集中于实证领域,案例研究少之又少,而实证研究的大样本检验无法透视独立董事在微观层面上的监督作用。因此,本文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基于大股东掏空华泽的事件对独立董事监督失效的原因进行分析。
不同于美国和日本股权普遍分散的情况,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控股股东往往实际控制公司[1]。对此情形,学界存在两类观点。
一类观点认为,一股独大只是治理出现问题的结果而不是原因。聂长海等[2]认为,治理问题可能不是源于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而是现行的业绩评价标准存在缺陷。同时,大股东控制公司还有一定的益处,比如大股东有很强的动机和能力监督管理层的行为[1],适度的股权集中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业绩,从而使管理层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有效约束其短视行为和投机行为。
另一类观点认为,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上市公司股权越集中,公司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越可能会以小股东利益为代价,直接或者间接地干扰公司决策,利用其控制权影响公司决策,实施某些掏空或隧道行为[1],以谋取私人收益或者弥补其监督成本[3]。申明浩[4]认为,控股股东成为拥有信息优势的内部人,能轻易地通过隧道挖掘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窦欢、陆正飞[5]以 2007 ~ 2012 年我国 A 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考察上市公司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存款的影响因素及其经济后果,发现当第一大股东处于绝对控制地位时,其他股东能力有限且力量分散,难以起到有效监督的作用,这使得大股东更有能力占用关联存款。
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力源自股权的集中,控股权带动投票权和其他资源获取能力的提升,使得大股东有能力以各种方式掏空公司。因此,对大股东掏空的辨别和监督成为抑制其损害企业利益的重要一环。董事会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董事会能否发挥治理效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治理的成败。独立董事受托于公司所有者进入董事会,是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解决股东与管理层及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机制[6],独立董事是公司重要的治理机制,发挥着对企业内部人的监督作用。
1.独立董事的职能。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和咨询。监督职能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考核标准与薪酬方案,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发表独立意见等。咨询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在各自专业领域内协助分析和研究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实行了17 年,学界主要从独立董事兼任或忙碌、独立董事薪酬、专业背景、政治关联、任职地点或地理距离等方面对独立董事是否在公司中发挥了应有的职能作用进行研究,研究结果也并不完全一致。
2.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与实际运作情况。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独立董事监督所需的信息由公司内部主动提供,由于独立董事实质上属于公司的“外来者”,很多时候他们无法独自获取这些信息,也难以强制获取这些信息。如果他们能够无障碍地获取任职上市公司的这些内部信息,就能有效降低公司与独立董事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更有效地履职。除此以外,独立董事可能由于兼任或忙碌、任职地点或地理距离、专业背景等主观因素而加深信息不对称程度。在缺乏足够信息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的履职效率很难得到保障。
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的独立董事无法很好地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唐清泉等[7]发现,独立董事能够有效地抑制控股股东通过关联采购及关联销售掏空上市公司,而不能显著地抑制控股股东以资金占用、担保、现金股利发放、资产买卖等方式进行的掏空行为。叶康涛等[6]、王兵[8]、黄志忠和郗群[9]认为,由于长期受到我国“以和为贵”的中庸思想的熏陶,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被严重削弱,甚至沦为“花瓶董事”。
上述文献对独立董事的监督效应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相关研究以某一方面为切入点,深化了人们对独立董事履职效果的认识,然而并不能从细微的层面说明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履行情况,使人们产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感觉,在实证研究中很难说明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履行的。
同时,由于ST公司或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本身的特异性,实证研究者会在样本中将此类公司剔除,使得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在此类公司的运行少有研究。但基于这类公司本身的特殊性,独立董事能否发挥监督作用可能比其他公司更加重要。这也可能会使得实证论文的结论无法在单一案例中得到有效验证,让学者付出努力得到的经验无法应用于实践,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2013 年年底成功借壳S*ST 聚友(又名“聚友网络”)登陆深交所主板市场。此后,华泽营业收入从2012年的2506万元,增长到2013年的44.08亿元,再到2014 年的80.49 亿元,增长率分别为17489%、82.6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并净利润)也从2012 年的-5431 万元增长到2013 年的1.12亿元,再到 2014 年的 2.12 亿元。但在 2015 年,华泽业绩开始变脸。在2015 年年度业绩预告中,公司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 万~3300万元;但后来发布的业绩快报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为-8417万元;后又对2015年业绩快报进行修正,将净利润调整为-12262 万元;最终,2015 年年报披露的净利润数据却是-15541万元。从盈利1000万~3000万元到亏损15541万元,业绩变动令人惊讶。
其实在2015年8月证监会就开始对华泽进行现场调查,主要针对公司董事长王涛及财务总监郭立红,这时大股东掏空公司的真相才被公众知晓。华泽的违规问题主要有:①通过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将无效票据入账;②过度担保、违规担保;③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因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华泽已经面临着严重的现金支付困难,连续多名高管、董事、监事被调查,公司运转困难,已暂停上市。
鉴于主营业务持续亏损一直未能得到有效改善,公司在2012年决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以0元的价格出售原聚友网络全部资产及业务给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通过定向增发新股的方式购买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简称“陕西华泽”)100%的股权。交易完成后,王氏家族最终持有上市公司19163324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35.2596%。
自2013 年以来,虽然其他大股东有所变化,但华泽一直被一股独大的王氏家族牢牢控制。通过查询2013 ~2017 年公司年报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可知,除第二大股东达到9.7%的股权外,其他所有股东个人持股比例均未达到5%。王氏家族成员分别担任华泽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股权远高于其他股东,牢牢控制了华泽。自2013年王氏家族入主后,其对华泽的掏空行为就已经开始。控股股东常常通过上市公司担保、关联交易、代为清偿借款和预付款项等方式进行占款,致使小股东利益严重受损。本案例中,华泽控股股东也利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提供大额担保等手段,在短短三年的时间内掏空公司。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十分集中,股东之间难以相互制衡,治理水平仍然偏低,使得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治理作用,其中就包括独立董事机制的监督作用。在华泽的案例中,大股东一股独大控制上市公司,是阻碍独立董事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最根本的原因。王氏家族一股独大进一步提高了独立董事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损害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华泽近乎成为私家产业,也因此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未经董事会批准就执行的违规事件。
1.虚假交易与无效票据虚假入账。如同其他许多上市公司通过虚假交易[7]、控股股东关联第三方[5]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一样,华泽大股东也主要通过隐藏关联方交易以及假借外部公司名义的虚假交易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2013 年9 ~12 月,子公司陕西华泽向隐藏关联方臻泰融佳支付货款5.29 亿元,同期收到臻泰融佳通过银行转款的1.60亿元和少量现金还款。当年,通过构造陕西华泽与青润工贸、陕西盛华的虚假交易,通过开立本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资金或者代其向关联方支付资金的名义,分别向关联方转账和转让银行承兑汇票2.34 亿元、1.63 亿元,收回0.27 亿元、0.16亿元。同样,陕西华泽假借陕西天港名义为关联方提供资金1.28亿元,同期收到0.30亿元,占用资金0.98 亿元。这样当年共占用资金数额为:(5.29-1.60+2.34-0.27+1.63-0.16+0.98)=8.21(亿元)。2014 年、2015 年持续通过这种方式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15 年通过虚假交易共占用资金13.31 亿元,如表1所示。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王应虎等18名责任人员)[2018]8号显示,为了隐瞒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王氏家族策划搜集票据复印件,将无效票据入账充当还款,2013 ~2015 年半年报显示应收票据报表项目余额分别为 13.25 亿元、13.64 亿元和 11.00 亿元,而其中真实余额分别为0.06 亿元、0.02 亿元和0.01 亿元。从这里可以观察到,华泽的信息披露控制存在严重缺陷,独立董事未能有效地减少公司财务报告违规行为,未能发挥财务信息监督功能,未能使公司按规定披露财务信息。
表1 2013~2015年虚假交易占用资金情况 单位:亿元
2.过度担保、违规担保。上市公司与子公司是利益共同体,然而过度担保带来的担保损失会对企业财务造成不良的影响,可能变相形成对上市公司的掏空,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损害公司价值。表2 列示了华泽在2014 ~2016 年对其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表2 2014~2016年华泽对其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如表2 所示:华泽从2014 年开始对子公司进行大额担保,金额达到11000万元,占最近一期净资产的7.87%;2015年担保数额大幅增长,占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达到47.98%;2016 年发生担保额达到91700 万元,实际担保总额达到123878.67 万元。无论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多么出众,实际总担保额的巨幅上涨也不应该在三年间达到11亿元。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担保人需要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变相构成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除了上述过度担保的问题,公司还存在着违规担保的问题。表2列示的担保情况并未将违规担保/未披露的相关金额计算在内。如:2015 年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王涛违规担保3500万元,但这项担保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2015 年11 月16 日,陕西华泽向星王集团开具商业承兑汇票3 亿元,构成了事实上的关联担保行为,却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批,且公司未进行信息披露;与建行高新区支行达成的有关违规债权转移的担保事项违规金额达到6082万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华泽对外违规担保总额高达3.96亿元。
3.未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交易情况。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从陕西华泽在2013 年、2014 年及2015 年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以及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金额来看,其均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华泽并未在2013 年年报、2014年年报和2015年半年报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独立董事享有重大交易认可权,而华泽2013 年、2014 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均未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其认为年度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直到2015 年8 月证监会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才第一次有四位独立董事针对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在2015 年年报“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项中提出异议事项,并认为无法保证年报的真实性。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8 号显示,监管机构认为独立董事雷华锋、赵守国、宁连珠未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而被行政处罚,其后独立董事张莹也被立案调查。可见,独立董事并没有落实审核公司财务信息的职能,独立董事监督机制并未有效发挥作用。
结合上述几项掏空行为,也能看出公司出现了控股股东未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未履行任何程序,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形。独立董事因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不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能。因此,上市公司才会出现控股大股东可以避开内部控制,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直接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担保的情况。
鼻咽癌(NPC)在我国恶性肿瘤死亡疾病谱中位于14位[9]。目前国内外对鼻咽癌的治疗手段主要包括放疗、化疗、分子靶向治疗、挽救性手术治疗等[10]。其中放射性治疗被公认为鼻咽癌的首选治疗,5年生存率达80%以上[11]。局部未控或远处转移是鼻咽癌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困扰着医务人员及患者[12]。因此,探索精准的靶向治疗,提高NPC患者的治愈率,增加预后效果,延长远期生存期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华泽在2013 年9月2 ~3日修改和披露了《成都华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中明确表明独立董事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职能,其工作“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遗憾的是,当独立董事所在的企业存在一股独大的情况时,独立董事欠缺独立性或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很难阻止大股东恶意掏空公司。
1.独立董事兼职或忙碌。现实生活中,独立董事通常不是专职,担任独立董事更多是兼职行为,他们本人需要花上大量时间在本职工作上,天然与上市公司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虽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分配到各上市公司的有效工作时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他们原则上最多兼任五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但他们可能还担任许多其他非独立董事职务。如表3所示,华泽2013 ~2017 年的独立董事虽然未担任超过五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但大多担任多个其他职务,如赵守国作为西北大学的教授,担任了多个“委员”“理事”职务。每年规定的必要工作时间少,对上市公司来说独立董事又是“外来户”,对公司信息的了解和内部事务的参与相当有限,无形中增加了发现大股东掏空公司的难度。
表3 独立董事任职情况
同时,根据天眼数据,被证监会认为“未尽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的独立董事中,雷华锋担任13 家其他公司的高管,实际控制11 家公司;赵守国担任11家公司的高管,并控制它们。
虽然有关履职指引确定了独立董事每年的有效工作时间和现场工作时间,但除了必须参加日常董事会议,独立董事还需要对企业的财务报告、重要事项进行审议。他们的本职工作本就已经占用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兼职过多的独立董事奔波于各单位之间,很难进一步深入地了解上市公司的运作情况,察觉公司内部人隐蔽的掏空行为,而且这类指引的效力级别仅仅达到行业规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理论上,当独立董事的本职工作地点与上市公司地点相同时,其可能获取更多有效的公司信息,监督履职效率也随之提高。CSMAR 数据显示,除2013 年以外,2014 ~2017 年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的工作地点存在非一致性。当本职工作与上市公司地点不同时,独立董事也很难经常奔走外地,观察上市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
虽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几乎不会出现连续三次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但是独立董事“亲自”出席的方式不一定代表着他们本人会出现在公司办公现场参与会议。华泽的独立董事虽然在法律规定的次数范围内出席董事会,但现场参与会议的次数并不多,他们更多的是通过通讯方式参与会议,下图为华泽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次数柱状图。
华泽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次数柱状图
由图可知,独立董事现场参会的次数比通讯参会次数少,且这种差距逐年增加,其中受到行政处罚的独立董事雷华锋应参会总次数37次,现场参与次数21次,还有4次是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考虑到上市公司实际业务的复杂程度,仅仅真正了解一项重大的关联交易情况可能都需要花费独立董事许多时间查阅资料,加上如果独立董事缺乏谨慎性,盲目信任大股东提交的议题信息,仅参加董事会会议更可能只是符合监管上的要求,而不是真正意义的审查核实会议提案,不能实际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也不能有效阻止大股东的掏空行为。
独立董事本职工作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独立董事的有效工作时间又相对较短,其对不同工作投入精力的差异导致其对公司的监督工作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独立董事兼职或忙碌会限制监督效应。华泽独立董事未能在事前起到法律规定的监督作用与其兼职或者忙碌程度有关,同时这种监督或忙碌也能够通过其现场出席或通讯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次数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由于知情权受限,独立董事可能也无法实质性地质疑公司提出的具体业务方案,独立董事的决策、行权的能力和效果因此大打折扣。
2.公司ST 与重组。聚友网络亏损多年,早在2007年就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同时公司主营业务不断恶化、债台高筑,不得不重组自救。资产重组促进公司剥离不能盈利的资产而注入强盈利的优质资产,使得公司业绩在资产重组当年及以后数年有所提升。如表4 所示,华泽(资产重组前为聚友网络)从2010 年开始业绩逐步下滑,在完成资产重组的2013年当年,经过并表公司业绩在账面上有所增长,净利润从2012 年的-5431 万元增长到11179万元,2014 年更是进一步增长到21225 万元。可见,企业重组注入的优质资产明显提升了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公司业绩实现扭亏为盈,极大地美化了合并报表的数据。
表4 2010~2014年华泽利润表更正前数据摘要 单位:万元
优质资产陕西华泽的前身陕西星王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早在2004年就由王氏集团建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上市公司重组前王氏家族直接持有陕西华泽54.6278%的股份,对公司事务也极为熟悉,能够掌握足够的相关信息。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王氏家族的王涛、王应虎、王辉,上市公司监事芦丽娜、监事会主席朱小卫、公司总经理兼总工程师陈胜利、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朱若甫、公司副总经理金涛和赵强均在担任上市公司职务前担任王氏家族旗下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8号中,这些人均受到了行政处罚,他们是“对华泽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说华泽掏空事件中的高管均参与其中或者袖手旁观,无形中也让作为“外来人”的独立董事更难发现和阻止公司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
表5 2010~2014年陕西华泽合并利润表摘要 单位:万元
由此可见,大股东通过陕西华泽掏空公司不仅具有迷惑性,而且由于知晓内部信息这种行为还具有隐蔽性。2013 年重组后,陕西华泽延续前几年经营业绩甚至超越前几年业绩的表现似乎是合理的,使得独立董事降低了警惕性,没有怀疑这些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减少了必要的审核程序,从而“未尽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
华泽大股东掏空发生于入主公司的2013 年当年,未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未履行任何程序,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达到13 亿元。同时,避开内部控制在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情况下私下直接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担保,截至2018年6月30日对外违规担保总额高达3.96 亿元。独立董事几乎不可能在知晓这些事实的情况下,还依然在2013 年、2014 年报告期内不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可以预见,大股东截留信息使独立董事不能及时获取充分适当的公司信息,监督效率自然也会下降。
在上市公司被ST 以及随之而来的资产重组这一特殊时期,大股东对公司进行掏空更具有迷惑性,在信息不对称基础上的掏空行为也更“合理”。因此,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应当加强对子公司信息的披露特别是业绩贡献度极高的重要子公司,以进一步帮助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运营情况,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
3.独立董事选聘机制与薪酬机制会降低其独立性。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是影响其独立性的重要因素。在一个不独立、不公开的选聘机制下,聘任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也会被弱化。但这并不取决于独立董事个人本身独立性的强弱,因为独立性强的候选人可能并不能成功当选并进入董事会。华泽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虽然规定达到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名独立董事,但公司独立董事具体选择机制具有不可观测性,特别是无法观察以“董事会”名义进行的提名过程,华泽也没有公布提名过程中各董事的投票情况,即单个独立董事的选聘情况一直处于“黑箱”之中。
董事会被大股东控制,由于独立董事需要由董事会成员投票产生,而董事会成员有很大比例来自大股东所控制的公司,与大股东是一致行动人(如华泽董事会七人中就有三席被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提名和选聘自然会受到大股东的影响。当大股东计划掏空上市公司时,为了尽量避免掏空活动被独立董事发现和阻止,其可能更倾向选择那些预计不会挑战其决策权威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这种单向选聘机制下产生的独立董事,在初步进入董事会时经过大股东“筛选”,对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时自然不会与大股东针锋相对,从而也很难有效阻止大股东实施隧道行为。
数据显示,华泽的独立董事2013 ~2017 年从华泽公司获取的薪酬在3 万~12 万元之间。虽没有取得如万科、民生银行、分众传媒等公司独立董事那样动辄数十万元的巨额津贴,但如前文所述,独立董事本身为兼职,更多仅仅是抽出时间参加会议,而且在更多的时候选择通讯参与董事会会议,薪酬获取相对轻松。拿着轻松得来的薪酬,又反过来制约大股东领导下的董事会,利益纠葛成为独立董事有效实施监督职权的障碍,导致独立董事很难实质性独立。
薪酬来源也会限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金额的高低同样影响其独立性。当前相关文件只是指出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但并未明确津贴数额的确定原则。如果上市公司发放的薪酬过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将受到质疑,让公众怀疑独立董事是为公司大股东发言而不是为中小股东发言。如果发放的薪酬过低,又将导致独立董事没有勤勉尽责的热情,自然也不会热心于行使监督职能。除此之外,独立董事的津贴相对固定,与其勤勉程度一般不存在直接相关的关系。既然薪酬与勤勉尽职程度没有多少关系,长久以往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自然就会逐渐减弱。在勤勉程度降低的情况下,探讨他们的独立性是否被削弱就变得毫无必要。
薪酬带来的独立性问题不局限于华泽,我国股市存在年薪超过60万元的独立董事,也同样存在年薪不足5000 元的独立董事。目前《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为履职指引》等文件并未详细规范独立董事的选聘事项与薪酬事项,市场上也没有建立起一个适当的独立董事选聘与薪酬评价体系。当一个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的独立董事选聘制度与薪酬评价体系被设计出来并被有效执行的时候,公众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疑虑自然会有所下降,也会进一步加强独立董事与公司监事会的协同作用,同时帮助独立董事提升行使非监督职权的效率。
4.行权机制不成熟,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独立董事一般仅担任董事会下属机构的职务,不能兼任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其他职务。虽然这样能减少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的利益纠缠,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其独立性,但又由于独立董事所担任的职务不属于职能部门,导致其可能并没有足够的实际权力和渠道阻止公司内部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包括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一方面独立董事被赋予许多权限,另一方面却没有匹配具体的行权手段。也就是说,独立董事被赋予的监督职能更多体现在表面,而缺乏具体操作的路径,作为董事会或者上市公司的“外来者”,独立董事甚至并没有实质上的权力了解、阻止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监督职能通常体现在独立意见的发表上,但这类意见的发表可能更多地是为了迎合监管要求。具体来说,独立董事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其本职工作上,并不会经常近距离地观察上市公司的运行状况,因此对于不损害公司整体内部控制的机会主义行为,其不会为此而发表独立意见。针对公司重大事项,独立董事虽然会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发表独立意见,但鲜少会提出反对意见。当独立董事正面反对大股东的提案时,其在日后的工作中可能会受到刁难,甚至在改选前被上市公司辞退。由此引起的独立董事声誉的损失可能将影响他们再被其他公司聘为独立董事,毕竟公司的控制人不会愿意寻找一个随时会质疑其重大决策的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
由此推断,对于影响公司内部控制良好运行的“小瑕疵”,独立董事不会特别行使监督职权,而对于重大事项,又由于其受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影响,无法有效地履行职责,阻止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因此,相关法规应该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行权范围,尽快落实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更多的信息渠道以帮助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减少或避免因独立董事与大股东正面冲突而受到报复的可能性。
从本质来看,无论是其他存在大股东掏空情况的公司,还是本案例的华泽,独立董事监督失效的主要原因都可以归纳为两个关键词:缺乏独立性和信息不对称。若缺乏独立性,则独立董事即使知晓大股东在对公司进行掏空,也无心、无能力阻止;若独立董事与公司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则即使独立性有所保证,也无法在事前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只有独立董事同时具有独立性并与公司保持信息对称,才能更好地履行监督公司经营运行、阻止大股东掏空公司的职能。
当然,大股东能够顺利掏空公司也不只是因为独立董事监督失效。考虑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8号显示前后九名董事和三名监事或知悉大股东掏空事项,或未尽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同时在往后时间里多次收到包括其他(独立)董事、监事在内的人员的《调查通知书》,可以确定不仅独立董事,而且整个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都未能发挥应有的治理作用。
基于上述研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增加独立董事的必要工作时间。独立董事兼职或者忙碌,使得其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有一个更加具体的了解,华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也仅要求“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上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增加必要的工作时间有助于独立董事对公司情况形成更深入的了解,不仅能够帮助降低信息不对称,以降低大股东掏空的风险,而且有利于独立董事因地制宜地行使咨询职能。相应地,为了弥补工作时间的增加,应当相应地提升独立董事薪酬。
2.限制大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建立和发展双向独立董事选聘制度。独立董事通过董事会选举产生,又反过来限制大股东领导的董事会,因此,大股东可能会为了不让独立董事妨碍其日常经营行为甚至掏空计划,而更多地选聘“花瓶”董事。为提升独立董事整体独立性,可根据大股东表决权程度,限制其提名独立董事的来源、数量等。同时,建立和发展双向独立董事选聘制度,防止单向独立董事选聘制度从一开始就将独立性强的候选人被大股东“筛选”而不能进入董事会,毕竟独立董事之所以能监督上市公司,首先就是他们能够成功进入董事会。
3.进一步记录、披露独立董事的选聘过程。“黑箱式”的选聘过程并不利于公众进一步了解和研究上市公司掏空与独立董事选聘之间的关系。对此,可以进一步披露独立董事的遴选过程,比如独立董事候选人信息的来源渠道、人数情况,以及遴选过程中的投票情况等。这些信息的披露也同样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从而帮助外界公众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有利于公众的监督并帮助监管部门制定相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