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傍晚,广州的陈小姐带着女儿搭乘公交车。公交车未到达站台便停靠车辆,并打开车门让乘客上下车。下车时,手抱女儿的陈小姐未发现车辆后门处有一个塌陷于地面之下的沙井盖,结果后脚跟落在沙井盖下凹处,人随即从车上摔倒在地。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二项。
陈小姐认为公交公司和住建局存在过错,导致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故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和该区住建局连带赔偿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小姐在下车过程中,公交公司作为专业客运机构,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地运往目的地,包括保证乘客安全下车。本案中,车辆的驾驶员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没有规避风险,因此公交公司存在过失。
乘客自上公交车那一刻开始,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据此,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下,承运人所負有的义务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按照约定或者合理时间将乘客运至目的地,即合理运输义务;二是对乘客的人身、财物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公交公司对乘客的人身、财物安全保障责任划分常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因公交司机的不当履职行为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例如,公交车司机在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因争道抢行、急停急转、敞门行驶等行为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公交公司理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
二、因公交车本身的安全隐患导致乘客伤亡或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公交车因扶手缺失、设备损坏、座位松动等情形给乘客造成损害,因车辆未能达到安全标准,则公交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