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欣
[案情]小宋是河南省南阳市某初中学生,其父宋先生经过考察,决定在南阳市某教育培训学校让儿子进行“一对一”补习。随后,宋先生为儿子小宋交了2.8万元培训费后,还拖欠了7875元。为此,培训学校提起诉讼。令培训学校没想到的是,宋先生反诉学校,要求學校退还已交的2.8万元。宋先生的理由是,培训学校没有完全履行培训管理义务,以至于小宋的学业被耽误,学习成绩不进反退至班级倒数第一。
[释法]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培训学校的权益应予支持和保护。但培训学校感觉学生在本校学习效果达不到预期的情况下,应果断中断学生在此的学习。因此,原被告双方纠纷的实质是教育质量的纠纷。结合本案情况,学校与学生按二八分担责任为宜。按照此归责原则,小宋共接受424.5个课时的培训,减去有异议的10个课时,共414.5个课时,减去已交的2.8万元,小宋应补交培训费18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