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海涛
摘 要:法理学在西方国家中有其相对应的理论含义、用法、作用,法理学及其相关的用语都有其内在的关联性,在不同的语境、不同的背景下,也是需要使用不同的用語。法理学在引进我国之后,与其相关用语也是一直存在着相互混淆的问题,其相关的含义及概念也没有完全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得到完善,在法理学在我国研究和实验的过程中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路径,这个方向能够为我国行政发展提供一个更有力的法理学研究方向。本文讨论了行政的法理学及其相关用语研究还提出了如何能让法理学研究更加深入和稳固。
关键词:法理学研究;相关用语;研究
一、前言
在随着时代的发展,有大量的国外法学思想在不断地涌入我国,促进我国的法学研究更加成熟和完善,然而我们也能够深刻地感受到在接受外来的法学研究上,我们并不能够完全吸收和理解,甚至对于很多法学研究还存在一些理解上的偏差。非常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我们对于法理学的及其相关用语上,比如“法哲学”、“法律科学”、“法律理论”等用语与法理学的关系、内在含义及具体的内涵都不是十分的清晰,经常会混淆或者是乱用。很多相关的专家学者认为造成这样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我们所学习吸收的法理学内容并不只是来自于一个国家而是来自于多个国家从而造成了混乱。因为我国的法理学还在研究发展阶段,所以本文通过梳理对于法理学及其相关用语的具体概念和用法,希望能够对我国的法学研究能够起到推动作用。
二、行政法理学依据
(一)正当理论
当下我们所提倡的是贯彻人权,法律之所以得以贯彻主要是其与人类有相同的本质,法律在执行的时候有正义的感召力,非强制代表自由正义,赋予法律灵魂,更容易被人们接受和认同,而法律的建立者希望人们尊重法律而非用法律去威胁恐吓百姓,让他们屈服。
(二)契约理论
早在《社会契约论》中就早早提出了国家需要保证公民的基本利益级人身自由,非强制符合这一契约理论的需要,它不强制人民听法律的命令而是召集人民与政府签订契约,用契约对人民进行法律的约束,让他们互相尊重,不经过人民的同意不能随意使用权力,而是需要利用契约的力量进行相互约束。
(三)平衡理论
平衡理论要求维护公共的利益,要赋予行政机关相关的权力,另一方面更加需要维护公民的权益,比较重视公民的自主权维护自身的利益,两者相互平和。强制会在无形中降低双方执行的效率,只有非强制行政才能让人民与政府之间平等互惠。
三、法理学
法理学是从罗马法复兴运动中在波伦大学为核心的注释法学家让其得以传播和发展的。虽然很多国家都没有完全吸收罗马法的全部内容,但是对其包括的很多规定、准则、相关的术语都有所采用。在罗马法广为传播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律理论还是属于哲学、宗教、政治学以及理论学的附属品,很多当时的法律思想家也还被称之为哲学家和政治学家,而这些现象发生了彻底的转变也是没有多久的事情。目前,我们对法理学的解释为是对法的总体性的根本观点和认识,是将法这一社会现象本身作为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比如善法、恶法等问题,总而言之,法理学的涵盖面也是非常广的。有相关的法学家曾说过通过法理学的理论不论是人性的善还是恶都不承认有向善的资质,人们所崇尚的只有能力。因此表现得强力权力只能遏制恶人,减少他们自我膨胀的机会。如果进行强制的压制会缺乏心意,特别是在注重伦理道德的教养文化中更加需要正确的伦理指引。因此法理学的行政就需要通过这些进行教育而非纠正惩罚。在法理学发挥作用想要维护社会秩序需要用一定的支付成本来压制公共秩序,想要有如此强力的制约需要在其根本中包含的政府意志与接受者的行为是一致的,因此就需要遵从接受者的主观意志并且配合实施者的意图。
四、法哲学
我们所说的法哲学,依照法哲学的通行观点来说,法哲学作为正义的学说是对“法应当是什么”以及“正确法”的探讨。这一实质意义的法哲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当时的人们并没有实行“法哲学”这样一个概念,而是借由“自然法”给 i 阿年沿用的近两千年历史中,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康德、黑格尔,其所研究的传统法哲学本质上是属于普通哲学的基本组成部分,而非法学的基本学科。很多英美法系国家都会直接以法理学来表达其实证主义的主张。在东方,法哲学一词起初是在日本开始传播的,不过具有英美法系留学背景的橞积陈重他认为“法哲学”一词的用法过于形而上学,便采用了“法理学”的表述,以表明其实证主义的立场。中国的法理学其实并没有继承德国、法国的等欧陆国家的法哲学知识传统,在50年前以英美法理学为重,之后则以苏联的“国家与法理理论”为主要内容,兼具法哲学和一般法理学的内容。
五、法律科学
与法理学相关的用语还有一个词叫“法律科学”。在英语国家中,我们可以找到很早之前的一部著作叫做《法律的科学》,是由专门研究法理学内容的莫斯所作,在刚刚进入20世纪时,很多相关的法学家想要采用“法律科学”这样的名称。在英国,“法律科学”一度被认为是等同于“分析法学”的范畴,在随着法学的发展中,法律科学一语的基本用法已经无法满足当时的法学研究者,于是在发展中逐渐形成了新的用法,也就是指人们对于社会行为研究所总结的经验之谈。
六、法律理论
在法学发展的最近这四十年中,欧美法学研究界对于法学开启了一门新的学科被称之为“法律理论”,也被称为“法理论”。在法学最近发展的这几十年间,在法理学中的内容很多都被分离了出来进行单独地研究和分析,这部分内容就被当作“法律理论”来研究和讨论,比如法学的方法论、法律的定义学、法学的修辞学等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到的理论也是非常广泛的。不过,在法学界,“法学理论”依然是归属于“法理学”内的范畴,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其实并没有理由将这二者进行区分的。在后期的发展中,有一些德国的法学研究者想要把“法律理论”与“法哲学”进行明确的区别,但是各个研究学者并没有就此达成一致的想法,相反,有些学者甚至认为可以把“法律理论”算为“法哲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瞿郑龙.如何理解“法理”——法学理论角度的一个分析[J].社会科学文摘,2019(01):67-69.
[2]焦宝乾.“法理学”及相关用语辨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02):3-11.
(作者单位: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