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珍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概念之一,也是我国社会热点事件中所探讨的重点之一,尤其是对其防卫限度的探讨从来没有停止,尤其在新刑法对正当防卫进行进一步定义后,新刑法明确的对于正当防卫进行了无限度防卫的规定,这对社会一些特殊案件受害人具有了更好的保护性,这也是对自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进行规定后的重大的一次修订和改正,对受害人实行正当防卫时对法律刑事责任的减少给予了有效的依据,而且在社会政治层面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可以尽可能威慑预犯罪的不法分子。
关键词:法律法规;不法侵害;刑法
引言:
在1979年,正当防卫是在刑法第17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于当时社会传统的正当防卫,给予了法律条文上的支持,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针对于目前大多数案件中出现的防卫过当而导致防卫人因为自我防卫而受到法律的惩处,这样的处理情况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争论,而新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修改,正是对于该情况的进一步明确,使得公民可以更加积极的对正当防卫权进行实行而避免不必要的顾虑。
一、新刑法第20条中的正当防卫规定分析
具体来说,正当防卫在新刑法第20条分三款有了正式的规定,首先是利益和财产方面因为正当防卫而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造成严重损坏或超过限度的可以考虑减轻或免除。而重点在于,如果是处于生命安全受到影响的情况,尽管在防卫过程中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也属于正当防卫,而无刑事责任,明显来说,这是对1979年刑法中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后无限防卫三方面的重大修订和改正[1]。作为历年来刑法立法的重点和各类事件的重要纠纷之处,正当防卫这一重要的权力出现如此之大的改变,并且强有力的对防卫人进行保护的特性也是目前首次出现并对罪犯有严重威慑性的法律条文。
二、在新刑法中关于防卫限度的规定变化
(一)正当防卫概念在新刑法中的修订
正当防卫的相关刑法出现,首先是在1979年,这也仅仅是在当时在正当防卫这一传统观念上进行建立的,因此长时间以来并没有对于正当防卫有着更详细的解释,而司法人员虽然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有着教科中的理解,然而对于居民来说,并没有一个广泛而统一的认识,因此刑法第20条的统一解释规定了正当防卫,仅需要的条件就是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并且相比于1979年的刑法,新刑法将国家利益也作为了正当防卫的理由,并且也对于私人利益中的财产利益也归入了正当防卫之中,相比于过去模糊吸引的正当防卫来说,当前的刑法修订更适用于防卫人的正当利益保护[2]。
(二)防卫限度在新刑法中的变革
访问限度的探讨,首先要追溯到前苏联的刑法,认为正当防卫是一种社会行为现象,这种行为是刑事犯罪而无罪的一种行为,而也基于此,正当防卫通常是作为犯罪行为中的一种,在理论“排除犯罪性行为”中作为重点,而这也是源于在立法过程中对于正当防卫理论过于谨慎而导致的。就对于1979年的刑法进行探讨可知,其中所描述的必要限度和不应有是没有明确的给出定义的,为此,大量的探讨和学说在刑法理论界长盛不衰,就新刑法出现前前较为广泛接受应用的是普遍相适应说,也就是在强度上、危害程度上进行相适应,然而基本相适应也就是一个大概的标准,自然在实际事件的处理和判断上仍然有着巨大的缺陷,这种理论的含糊和立法的不明确自然会在刑法实践中出现较为严重的偏差,尤其是对于正当防卫中的正义性进行忽视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单纯去讨论防卫过度的正当防卫,就是将英雄与罪犯进行根本界限的区别。而对于所说的相适应和必要限度来说,防卫人不可能明确判断侵害的危害程度,并且在防卫手段的选择上很多情况下是没有可以选择余地的,而相应的,这种约束正当防卫人手脚的刑法缺陷正是给罪犯所提供的温床,因此相对于1979年所规定的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新刑法明确的将其删除以正确的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这也仅仅是在保证防卫人对自身财产进行正当时所给予的保护,而在出现对人身造成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则首次给予了无限防卫这一意义重大的正当防卫措施。
三、无限防卫权首次规定出现的意义
(一)暴力犯罪行为正当防卫的承认
新刑法中出现的无限防卫是刑法中首次提及的,它规定了针对于严重的人身安全暴力危害犯罪可以进行无限度防卫,而在防卫程度上也明确的表示出现伤亡情况不负刑事责任,这完全解开了正当防卫人的手脚,对暴力犯罪可以不考虑后果的进行防卫,这针对于过去刑法因为正当防卫的规定而导致正当防卫人束手束脚难以对暴力行为进行有效反抗的情况也有着极大的帮助,尤其是在过去十几年中,因为反抗暴力犯罪正当防卫而负有刑事责任的防卫人来说,这条法律是对其行为的承认,对他们也具有重大的意义[3]。
(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划分
心情法毫无疑问,有利于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界限进行划分,首先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中的一种而不是过度防卫,在无限防卫的条件方面,除了解除限度条件外,仍然具有起因、时间、对象、意图等正当防卫所必须的4个条件,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打架斗殴和挑衅不可以使用无线防卫,作为合法理由,并且要注意对于无限防卫的前提进一步明确,也就是该犯罪行为针对于人身危险严重的情况而不针对于财产物品,而在人生方面必须是与暴力事实有关的且必须要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也就是必须采取无限防卫已进行人生危害结果出现的制止[4]。
四、结束语
正当防卫应该是居民在面对一些不法侵害犯罪行为时,对该犯罪行为进行制止以避免进一步严重后果的出现而实施的,这种行为首先应该是正义性的,并且在正义性的基础上考虑其防卫限度,而在出现严重暴力导致人身受到危害时,已经不应该再考虑是否為过度防卫的情况,而应该坚定的保护防卫人的正确权益,而过去的刑法中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在防卫的限度等方面也采取了含糊的态度,这对司法的正确性有着极大的阻碍,而新刑法无限防卫的出现,恰当地保护了防卫人的正确利益,也明确了司法并有效的威慑了不法分子。
参考文献:
[1]谢非.未成年人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立场与路径[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9,31(04):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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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崔浩明.浅谈正当防卫的法律界定和相关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21):222-223.
[4]欧阳天屿.正当防卫的崛起——当代中国立法的道德考量[J].法制博览,2019(21):124-125+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