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国家不会忘记做过贡献的人

2019-09-10 07:22
文萃报·周二版 2019年27期
关键词:服刑建国罪犯

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新中国成立以来,这已经是第九次特赦,这次特赦跟以往相比有何不同?对中国社会又有怎样的作用和意义呢?相关法学专家对此进行了深度解读。

特赦对象重点突出  第一大类特赦对象重点是建国前后对国家做出重要贡献,符合一定条件正在服刑的罪犯。具体包括以下四种类型:建国前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建国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建国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出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荣誉称号的。将以上四种类型正在服刑的罪犯,列为此次特赦的对象,与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主题相契合,也表明党和国家永远不会忘记那些为新中国的建立和发展做出过贡献的人,即使其中有些人由于触犯刑法被判刑入狱,党和国家也没有忘记他们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所做出的贡献。

第二大类特赦对象重点是符合一定条件正在服刑的老年犯、未成年犯和女犯。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对老人、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关心帮助,我国有一整套针对老人、未成年人和妇女特殊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刑事法律领域也不例外,犯罪的老人、未成年人和妇女会有更多的机会获得从宽处理。此次特赦决定将上述三种类型正在服刑的罪犯列为特赦对象,思路是连贯的,政策是一致的,既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的生动体现,也与“矜老恤幼”的中国传统文化相契合,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此充分认同。

特赦实体标准慎重有度   本次特赦决定规定的九种类型的服刑罪犯,最终能否被特赦,都要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和制约。比如,关于刑期、刑种的禁止性规定,刑期(或剩余刑期)过长不得特赦;关于犯罪类型的禁止性规定,贪污贿赂犯罪、一些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犯罪类型的罪犯不得特赦;关于服刑期间表现的考察,不认罪悔改的不得特赦;累犯不得特赦;经评估释放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不得特赦,等等。设置上述附加条件或禁止性规定,既是为了维护刑事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也是为了保证罪犯释放后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以确保社会和社区的安全,照顾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总之,此次特赦决定兼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弘揚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展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仁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展现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凸显了重大的时代价值。  (综合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长安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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