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可否撤销问题

2019-09-10 07:22郝芳芳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3期

摘 要:许多夫妻在准备离婚的时候,为了防止离婚后产生纠纷,都采取签署离婚协议的方式防患于未然。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达成合意自愿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在离婚协议中尤为重要的条款是涉及赠与未成年子女财产的问题。父母离异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为了弥补孩子,有的父母会选择在离婚时将自己的房产赠给孩子。

关键词:离婚协议;财产赠与;撤销

一、问题引出

曾某与张某于2010登记结婚,其婚后生有一子,曾某和张某两个人都有工作,生活还算不错,并且两人经过努力在当地购买了一套房屋,过了几年后两个人感情破裂,婚姻生活难以维系,所以就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协议中有一条是这样约定的: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现将这套房屋赠与儿子张小某,儿子随曾某生活。张某离婚后又与他人再婚,因为经济原因张某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称当时自己只是为了尽快的结束婚姻关系,未经深思熟虑就同意将该房屋赠与孩子,所以现在张某想要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约定的性质

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约定的性质问题,学界目前有三中观点:赠与合同说,这一学说认为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约定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没有区别,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该协议中约定的财产赠与问题进行处理;离婚协议整体说,即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赠与的约定、婚姻关系的解除等问题具有不可分割性,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不可单独划分和讨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说,该学说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当事人是夫妻双方,约定的赠与是向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进行的财产交付。

通过以上观点的比对,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财产约定在性质、内容上都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问题有着本质的区别。笔者认为此类赠与约定是一种具有强烈身份属性的向第三人旅行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内容主要有债权债务的承担、经济补偿、子女抚养等问题。而关于财产赠与的约定只是对受赠人的一种补偿,这种补偿大多是给予对子女的补偿,这种赠与具有明显的有偿性,而《合同法》规定的赠与是一种无偿赠与,只需赠与人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赠与就可完成该赠与约定,两者之间具有明显的性质差异。

第二,这种规定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具有道德属性。将财产赠与子女来弥补和完善自己的抚养义务;主要的是在协议中加入这一条款以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从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考虑,有利于促使这种不稳定的婚姻关系尽早的结束。这主要考虑的是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尽到对子女的一种经济补偿之上的抚养义务。

第三,该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是一种“附婚姻解除条件”的赠与,这是附随于婚姻关 系的解除的一种约定。

三、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能否撤销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这一条款能否撤销或者变更,目前存在诸多争议,有适用合同法享有任意撤销权:未登记可以撤銷、不能撤销三中观点。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所达成的合意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要受协议的约束,张某应该积极配合,将房屋过户到张小某名下。

这种赠与行为不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只需赠与人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即可,这种法律行为就已成立。而离婚协议中的这种赠与是由双方做出的意思表示且达成一致的条款,所以双方应受其约束。

离婚协议是一种复合协议,其中有基于人身关系的条款也有财产关系的条款,并且后者是前者的衍生品,笔者将这种条款定义为复合协议中的附随行为,这种附随行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是在双方同意离婚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个条款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是互为前提,互为结果的,这些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其中的一个条款可撤销或变更,就违背了当初签署离婚协议的初衷。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协议。但是纵观整个离婚协议订立的过程,该协议并不属于上述条款所说的可撤销的情形。另外,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做出决定之后就应当竭尽所能去完成,践行诚实信用原则。众所周知,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霸王条款”,对处理各类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不能撤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应有一个必备条款,即“本协议自双方登记离婚之日起生效”,以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 陈雯.关于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的思考.云南大学.2016.

[2] 鲍芳芳.试述在离婚协议公证中的几个问题.法制博览.2018(7).

[3] 谢全柯.浅析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财产赠与的撤销问题(法律经纬).2017.(8).

作者简介:郝芳芳,(1995,10-),女,汉族,甘肃庄浪人,从事民商法研究,硕士在读,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