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如菁
摘要:随着社会民主程度的提高,公民参与司法的意识逐渐增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民参与司法的途径不断创新;但司法的专业化,导致法院审判权相对独立和封闭。道德与法律、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不可避免,在社会不断进步与发展过程中,冲突也在增添新的表现形式,追根溯源还是网络民意没有很好的规制,司法公正体制不健全。虽然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不可避免,但也存在着协调的可能性,因为两者在追求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观上具有一致性。而网民和法院作为协调的参与主体,更应该从自身做起加强理解与互动协作,才能促进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
关键词:网络民意;司法公正;冲突;协调
一、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的概述
网络民意,从文理解释的角度来看,就是网络化的民意,是民意网络化的表现方式,是民意的一部分。传统民意往往是通过媒体反映,会有媒体“把关”和“再加工”的过程。但新兴的互联网平台,让社会公众通过网络论坛、新闻跟帖、微博评论、个人博客等技术手段直接对社会问题和新闻事件发表评论和意见,这个时候,网络民意应运而生。鉴于本文的重心,从司法角度看,网络民意就是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媒介,表达自己对司法活动的评价,从而产生能够引起广泛共鸣的价值认同。[1]
司法公正,字面上由“司法”和“公正”两个词组合而成,“司法”是“公正”的领域,“公正”是对“司法”的实质要求。学理上狭义的司法,即指“法院居于中立地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对社会纠纷进行裁决的具有终局效力的专门活动”。[2]至于公正,美国社会学家罗尔斯曾说过,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就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3]公正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特性可见一斑,而司法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层次,公正对司法而言,更是极为重要的属性。通过以上司法和公正的定义分析,从具体的范畴内给司法公正下一个定义,即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作出反映公平正义的裁决。
通过上述概念分析,不难发现双方主体身份地位的不对称性,民意的平民化与司法的精英化必然会导致两方的冲突,尤其是近些年我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及手机等网络通讯工具的普及,公众直接参与案件评论的机率大幅提高,虽然对司法改革和监督审判起了很大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也主张积极回应网络民意,但是由于两者属性的巨大差异,彼此的冲突一直硝烟不断。
二、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一)冲突表现
1、网络民意的案情争论与司法认定的法律事实存在冲突
网络民意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易变性,网络民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并不是一旦确定就不更改的。网络上各种言论横飞,在一定时期,大多数人往往有一致的意见,但在司法审判中出现新的影响案情的证据时,或者在案件结束,公众在得到充分冷静的思考后,网络民意就会有所变动。所以很多社会热点案件,一开始传得热火朝天的争论,最后往往并不是法院审判时所依据的法律事实。
2、 网络民意的感性属性与司法公正的理性要求存在冲突
尽管在普遍的层面上可以肯定民意或人民意志具有无可置疑的正当性,然而就一个具体的案件而言,民意也许是相当情绪化和非理性的。[4]因为个体虽然在独立处理问题时能够劝诫自己保持冷静,但是涉及到社会性问题时,受到群体的影响,往往容易爆发原始冲动、幼稚行为,失去道德约束与文明方式。再加上借助网络的虚拟性,将这一特质扩大化,通过零散的媒体报道,借由网络平台发表所谓“道德”、“正义”的慷慨之词。而司法受社会分工和知识专门化的影响,处理问题更加专业化、程序化,理性化,虽然司法在处理案件中也不断注意结果的可接受性,但是并不意味着法律代表道德。
(二)冲突原因
1、网民的道德思维和司法的法律逻辑存在差异
道德不同于法律,不具有外在的强制力,仅是心灵上的一种束缚,而且通过道德去约束人们的行为或者对行为进行社会评价的过程也是缓慢的,需要靠自我忏悔或舆论谴责。网络媒介的出现使这一过程更加顺畅,造成的影响力也更大,网民们以一个较高的道德标准去评价社会事件,从而潜移默化地改变群体的思想,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从某种程度上也推进着法治进程,但是有时候往往过高的道德标准往往也会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律要求显然低于道德,有法谚云: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本质是一种秩序,遵守法律即践行并维护秩序,而道德是超越秩序之外的更高维度领域内的精神要求,并往往会打破法律秩序维护的平和状态。因而在现实案件的处理中,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往往处于博弈状态。如有些人认为有违道德伦理应该重罚,而法律并未定罪处罚或处罚相对较轻,类似案例有江歌案、李天一案等;认为是善举或者是过失等不可抗力,往往却被法官定罪,类似案例有彭宇案、许霆案、2017年年年初天津发生的老太摆射击摊获刑案等。 但无论是何种情况,网络已然成为人们披露不道德行为的绝佳平台。然而网民们在追求朴素道德正义中,所运用的“人肉搜索”等不当暴力行为是显然超出法律界限的。那么对于个案而言,在没有弄清楚事实真相前,打着道德旗帜进行舆论谴责,显然是不公正的。但是法院似乎陷入了“塔西佗陷阱”,人们对于最高院或者司法部的發声往往报以怀疑的态度,却对媒体的报导深信不疑,这使得案件被心怀“正义”的网民进一步裹上虚假包装,掩盖事实的真相,法律正义无法伸张。
2、司法的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与网络民意的言论自由原则相抵触
通过上文对网络民意概念的定义,不难看出其实质上是一种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无非是借助网络媒介传达而已。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言论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这说明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不受任意国家机关的干涉。而网民的意见无论其是否公平正义,都是受宪法保护的行使权利的结果,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作为一个因素合理借鉴考虑,但无权限制民意表达。也是由于此种理念的存在,加之互联网所提供的超出现实且跨越时空的宽广平台,以及网络空间表达的匿名性,使得自由言论呈喷井式发展,然而网民们的素质良莠不齐,且容易欠缺理性思考,往往造成言论自由权的滥用,反而会导致司法不公。
相较于私權利之言论自由,司法权则是国家公权力,是国家权力分工的结果,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从我国的法制构建来看,我国于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确立了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即法院是独立于外部压力的,专业性从事法律审判工作的机构。那么审判权的行使作为一门专业化的司法活动,所具备的强烈专属性和排他性,就自然性地排斥公民的言论监督。
三、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协调
(一) 协调的可行性
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虽然存在冲突,但也不是不可调和的。因为二者具有协调的基础,在价值观上的追求方面存在一致性。
网络民意,带有朴素的正义观,其表达实际上是想要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期望公民在审判中能够得到平等的对待,而不掺杂个人社会背景、地位、财富、权势等因素,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使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外,网友们的言论多是维护切身利益,追求民主和表达自由的有感而发,当现实案例摆在眼前,看到审判结果时,往往会发出这样的设问:如果是我会如何处理?所以说,网络民意在价值观上的追求与司法公正不谋而合,即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
日常生活中,公民实现司法救济的地点通常在于法院,其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一道重要防线,同样重视审判过程和结果的正义。当然,法院在追求正义时不仅仅秉持严格的“法条主义”,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贯彻既要合乎法理,也要合乎情理的原则,需要合理地纳入网络民意,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5]案件审理绝非仅是简单地翻阅法条,法院吸收民意,就是在积累社会经验,同时也是在支持公民的意见,鼓励参与到法律生活中来;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短时性的、不合理的网络舆论并非代表全部的民意,如果法官掉入伪民意或局部民意的陷阱,则后果不堪设想。这些都与网络民意的价值追求不谋而合,尤其在我国不断深化依法治国的进程的当下,法官更加注重社会的经验,更加重视民意,网络民意作为新兴管道诞生的影响力巨大的民意自然也应颇受关注。所以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实现协调对于我国推进法治进程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又有实现协调的价值基础,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是今后法治发展的大趋势。
(二)实现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1.司法积极回应网络民意
司法公正是理性的,强调追求法律正义。然而网络民意的爆发性和扩散性实际上正在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除了自身需要完善之外,对于网络民意的态度应该积极主动,才有实现良性互动的可能。
(1)坚持依法独立审判,杜绝司法腐败
在我国,基于国情,法院是兼具行使行政权的机关,强调法院的整体性,这往往会导致法官很难发挥主观能动性,易推卸责任于集体,但审理案件时,又是以法官为核心,往往容易诱发司法腐败,使案件审理缺乏公平正义。司法想要实现公正,顺应网络民意的要求,就须坚持法官依法独立审判,通过案件终身负责制等制度,增强法官的责任感,使其始终保持理性、客观、冷静的处理案件的态度,做到实事求是;此外依法独立审判需要法官具有很高的职业素养,除了要熟悉法条,还要提高法学理论的水平,不能只做法条的搬运工。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6]面对具体案件,在具备逻辑思辨能力的同时,保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眼光往返流转”于案件与法规范之间,将法条合乎法理情理地运用到案件中来,方能有的放矢地杜绝司法腐败。
(2)坚持司法的民主性,正确引导民意
法院审判工作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不能动摇,是必须坚守的底线。但同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坚持司法的民主性。尤其在新媒体环境下,法院更要积极主动听取网络民众的意见,认真处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让人民群众从内心认可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裁判。[7]网络民意作为新时代的产物,使得民意跨越时空更加集中地传达,法官审理案件时应该要合理吸收,但网络具有的虚拟性和隐匿性特征,不可避免地影响网络民意,其也许并不能代表普遍公民的意见,所以法院应要学会甄别网络民意,同时积极对网络上公民的意见作出回应,对公众有疑虑的地方,给予说明和指导,对一些虚假信息予以官方澄清,将民意引向正确的方向。此外法院也可以通过网络对公民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引导公民理性地参与司法案件中来,从源头抓起,这既尽量避免了网络民意的弊端,也能将网络民意纳入司法审判过程中。另外通过畅通司法公开的管道,诸如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网络报刊等发布典型案例或是裁判文书等,积极吸取网络公众的意见并接受公众监督,审慎行使司法审判权,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 网络民意理性参与司法
通过上文有关协调可行性的分析,可知网络民意虽然是非理性的,但是其价值追求与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那么,如果我们能够实现网民在司法中的理性参与,就可以进一步放大网络民意对司法公正实现的积极作用,如何理性参与司法也就成为亟待考虑的问题。
(1)保持法律价值认同感,相信法律权威
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8]公众想要通过网络理性参与司法,实现司法公正,就要信仰法律,对法律有崇高的认同感。我国千百年的“人情”文化对现在的社会有很大的束缚,公众在处理问题上喜欢搞关系,说人情,认为这样才可以解决问题,往往不寻求合法的途径,这样导致恶性循环,网民们在了解到案情时,往往考虑当事人双方的社会地位,会不会其中有人找关系之类的,因为这些社会潜规则的存在,加之一些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现象存在,人们逐渐对法律失去信心。解决途径就是保持法律价值的认同感,不能因为存在不正之风而摒弃法律,这样只会导致局面恶化。想要构筑良好的司法运行机制,不仅要依靠司法机关的努力,也需要公众的支持。只有相信法律的权威性,发生矛盾纠纷,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才会让这些不正之气无所遁形,网络上的一些不正之言自然不会得到人们的支持,人们基于法律也就不会被轻易蒙蔽。
(2)堅持理性的舆论监督,提高个人素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民教育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开始借助网络发表言论,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权力是需要权利来制约的,但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人们在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往往会被五花八门的信息迷了眼,尤其是缺失筛选信息能力的人,就很容易被网上偏激的信息激化,而发表出不理性的言论。权利也是需要制约的,但是我国目前对舆论的监督体制尚未完善,网络舆论往往演变为舆论审判,干扰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此时网民们要从个人抓起,要坚持理性的舆论监督,不断提高自身参与网络评价的素质和水平,对一些激烈的评述,慧眼识别,主动屏蔽虚假信息,不受网络舆论传输的思想左右。理性监督同时也要求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保持适当的距离,网络民意一般带有情感倾向,因为网民非司法专业人士,不可能时刻保持客观的评价,因此过度地参与,反而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结语
近几十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普法活动的不断展开,公众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们越来越关注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网络社会生活成为公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为公众的言论自由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这种新兴的表达平台逐渐代替传统媒体发挥着重要作用,人们往往通过网络来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渐渐地,网络民意支持并支撑着司法公正与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但是网络上媒体的肆意报导、铺天盖地的专家学者意见,混淆公众视听,加之网络舆论监管不成熟,使得一些偏激的舆论影响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文试图在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基本法理上,通过总结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冲突表现并分析冲突原因,努力寻求实现二者协调的基本理论,以确保司法公正在实践中真正得以贯彻,网络民意能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入司法领域,使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在法律和社会层面都实现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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