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起未成年人严重暴力事件先后曝出,又一次引发“‘魔童降世’谁来管”的讨论。在辽宁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因未满14周岁,被认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四川仁寿,15岁中学生因对老师日常管理不满,用砖头数次击打老师头部,致老师流血倒地。
情节恶劣,社会关注,舆论愤怒。10月26日,恰逢《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接受审议。一个问题是绕不开的立法焦点: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法律究竟该怎么办?
几乎每次类似事件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都是最响亮的呼吁之一。的确,“未成年”不是肆意犯罪的护身符,但防止“魔童犯罪”这个责任,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力独自承担之重。假设因14岁太高改为13岁,后来又发生了12岁的暴力事件,入罪的年龄标准是不是要改为11岁?如此“步步退”,终究是无解之局。
每一名少年犯走向犯罪之前,都不会毫无征兆。从某种程度上说,未成年人犯罪意味着家庭教育的失败,意味着学校监管的失守,意味着社区治理的失灵。对“魔童”犯罪,社会和法律都该有更积极的作为!26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一些思考值得注意——
第一,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恶性犯罪,考虑“个案特别处理”。郑功成委员表示,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慑。对未成年人不光是预防犯罪的问题,还要有惩治犯罪的内容。有与会人员建议设立未成年人重罪审判的特别法庭,统一审理未成年人重罪犯。殷方龙委员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宜一刀切、统统不追究法律责任,有的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的,可以考虑个案的特别处理。
第二,养出“魔童”的父母,考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吴月委员表示,草案没有规定家庭成员监护失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监护不良或缺失受到惩戒的监护人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第三,对不同等级的未成年人犯罪,考虑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推动全社会参与。在目前的修订草案中,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被划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个等级:对于不良行为,父母、学校有管教的义务,如果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纪律处分;如果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可能被送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犯罪行为则由少年司法依法懲处。对于一些本应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却因为年龄原因不予处理的情况,修订草案特别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综合《南方都市报》、微信公众号“长安剑”)